理论研讨
研究者科研伦理与科研诚信培训
基于北京大学受试者保护体系工作实践的思考
中华医学科研管理杂志, 2019,32(4) : 241-245. DOI: 10.3760/cma.j.issn.1006-1924.2019.04.001
摘要
目的

总结分享北京大学受试者保护体系开展研究者科研伦理与科研诚信培训的实践经验,探索大学层面研究者伦理培训的持续改进与质量提升。

方法

系统回顾2012—2018年间北京大学受试者保护体系研究者科研伦理与科研诚信培训工作档案,汇总培训反馈意见等信息,梳理培训工作亮点,发现可持续改进空间。

结果

北京大学科研伦理与科研诚信培训在大学层面伦理培训机制建设和实践探索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果。

结论

基于北京大学研究者伦理培训的前期基础,可从扩展研究者伦理培训要求,鼓励并认可研究团队开展的伦理培训,强调伦理培训质量以及推动伦理培训共享与互认机制建设等方面推动持续改进。

引用本文: 张海洪, 肖瑜, 赵励彦, 等.  研究者科研伦理与科研诚信培训 基于北京大学受试者保护体系工作实践的思考 [J] . 中华医学科研管理杂志, 2019, 32(4) : 241-245. DOI: 10.3760/cma.j.issn.1006-1924.2019.04.001.
参考文献导出:   Endnote    NoteExpress    RefWorks    NoteFirst    医学文献王
扫  描  看  全  文

正文
作者信息
基金 0  关键词  0
English Abstract
评论
阅读 0  评论  0
相关资源
引用 | 论文 | 视频

版权归中华医学会所有。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本刊文章,不得使用本刊的版式设计。

除非特别声明,本刊刊出的所有文章不代表中华医学会和本刊编委会的观点。

现代医学的发展离不开以实验为支撑的医学研究,其中,涉及人体受试者的生物医学研究是所有实验室和各种动物实验研究成果实现临床转化的必要依据和前提。1947年,《纽伦堡法典》[1]发布,在全球范围内正式将保护研究受试者作为一个伦理问题提上议程。1979年《贝尔蒙报告》[2]发表,明确提出受试者保护和伦理审查应遵循尊重、有利和公正三大伦理原则。在中国,以伦理审查和知情同意为主要策略的受试者保护制度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逐步确立。近年来,随着国内伦理审查制度迅速发展和完善,对伦理培训的要求也逐步明确和加强。201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3],强调伦理委员会应建立委员培训机制。2016年,前国家卫生计生委更新并发布《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4],强调伦理委员会有责任"在本机构组织开展相关伦理审查培训"(第八条),伦理委员需"定期接受生物医学研究伦理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第十条),"伦理委员会委员的伦理培训、学习情况"(四十条)是伦理委员会接受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明确负责获取知情同意的研究者"是否具备资质或者经培训"(二十条)是伦理审查的重点内容之一。2018年,《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5],草案对伦理委员、研究者、稽查员等利益相关方的培训要求成为规范重点关注内容。此外,在国际范围内,2013年11月《美国医学会杂志》(The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JAMA)全文发表《赫尔辛基宣言》第九次修订版[6]。修订版宣言第十二条明确要求开展涉及人的研究的研究者必须在"伦理"和"科学"方面具有相关教育、培训资质。2016年底,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CIOMS)联合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更新版本《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国际伦理指南》(International Ethical Guidelines for Health-related Research Involving Humans),指南对研究者的资质提出明确要求,强调研究者必须接受合理的伦理培训[7]。与此同时,美国"联邦公报"针对受试者保护联邦法规"通则(Common Rule)"的修订分布于2011年10月[8]和2015年9月[9]2次对外征求公众意见,在收到的3 000多条评论意见中,研究者培训成为一个主要的关切点。公众意见表明,伦理培训的需求以及相关培训的提供等等都是科研机构及其管理人员、伦理委员会关心的焦点问题。

 
 
展开/关闭提纲
查看图表详情
回到顶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标签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