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育性协调障碍(DCD)是一种主要累及儿童运动协调能力的发育障碍性疾病,在儿童中的患病率较高,严重影响学龄期儿童的身心健康。目前,该病在国内尚未得到广泛关注,缺乏规范、统一的诊断标准,相关临床评估工具的标准化和常模建立亦尚不完善;此外,对于临床干预的有效性探讨不足且缺乏实践经验。现根据欧洲儿童残疾学会在2019年发布的DCD国际临床诊治指南,结合国内的临床实践和研究现状,对指南中与DCD诊断、评估及干预相关的推荐进行整理和解读,旨在通过对国际指南的解读,让DCD得到更多国内医学专家的关注,并对DCD的临床诊断、评估及干预等问题提供初步指导。
版权归中华医学会所有。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本刊文章,不得使用本刊的版式设计。
除非特别声明,本刊刊出的所有文章不代表中华医学会和本刊编委会的观点。
2019版发育性协调障碍国际临床实践指南(international clinical practice recommendations for developmental coordination disorder,CPR-DCD)由欧洲儿童残疾学会(European Academy of Childhood Disability,EACD)发起,并由来自世界各地多个国家的临床医学专家共同参与完成[1]。该版指南在原2012版[2]的基础上,依据现有的最新研究证据及专家共识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CPR-DCD意在解决发育性协调障碍(DCD)的定义、诊断、评估、干预及心理社会因素等关键问题,为临床实践提供最好的证据。CPR-DCD有长版(long version)和简版或称口袋版(pocket version)两个版本。长版主要面向医务专业人员;简版是对长版指南最重要的一些推荐内容的总结,主要针对公众人群。
DCD是一种发育性障碍疾病,在儿童中的患病率较高,严重影响学龄期儿童的身心健康。但就目前来说,该病在国内尚未得到广泛关注,关于DCD的临床研究亦十分有限。现结合国内DCD的临床实践及研究现状对CPR-DCD(长版)进行解读,以期让DCD得到更多国内医学专家的关注,并对DCD的临床诊断、评估及干预等问题提供初步的指导。
CPR-DCD的各项推荐(recommendations,R)或建立在专家共识之上,或依据现有的最佳研究证据。专家共识产生的推荐主要与DCD的定义、诊断标准及干预原则有关。由研究证据产生的推荐主要包含评估和干预两个方面。通过系统的文献检索和评价获得现有的研究证据,并根据推荐分级的评估,采用制订与评价系统(Grading of Recommendations Assessment,Development and Evaluation,GRADE )[3]对整体证据质量等级(overall level of evidence,LOE)进行评价。GRADE证据质量等级高(LOE 1)、中(LOE 2)和低(LOE 3)/极低(LOE 4)分别对应推荐强度等级level A(强烈推荐)、level B(推荐)和level 0(尚无定论)。关于推荐强度等级的详细描述见表1。

发育性协调障碍临床实践指南推荐意见强度与证据质量的关系
Relationship between strength of recommendations and quality of evidence in clinical practice guidelines for developmental coordination disorder
发育性协调障碍临床实践指南推荐意见强度与证据质量的关系
Relationship between strength of recommendations and quality of evidence in clinical practice guidelines for developmental coordination disorder
| 推荐强度 | 描述 | 证据质量 |
|---|---|---|
| level A | 强烈推荐临床医师应该(或不应该)常规向符合条件的个人提供干预/评估 | 高质量的证据及可观的净收益或成本 |
| level B | 推荐临床医师应该(或不应该)常规向符合条件的个人提供干预/评估 | 中等的证据质量及可观的净收益或成本或高质量的证据和中等的净收益或成本或中等的证据质量和中等的净收益或成本 |
| level 0 | 没有推荐支持或反对常规提供干预/评估 | 高质量的证据及净收益小或成本高或中等的证据质量和净收益小或成本高 |
| 证据不足,无法推荐干预/评估 | 证据质量差(结果相矛盾;收益和风险之间的平衡难以确定;研究设计不良) |
DCD是一种特发性疾病,病因尚不清楚。尽管目前存在多种假说(详见"DCD的发病机制"章节),但支持证据有限。现有证据可明确的是,DCD是一种特有的、独立的神经发育障碍,且常与1种或多种其他神经发育或神经行为障碍一起发生[1]。
根据美国精神病学会(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APA)推出的DSM-5[4],DCD根据以下4个标准进行定义:(1)个体在有足够机会进行技能学习的情况下,其协调性运动技能的获得和执行远低于年龄预期水平;(2)运动技能困难严重干扰日常生活活动,并影响学业/学校表现、职前和职业活动、休闲和游戏;(3)发病时间为早期发育期;(4)运动技能困难不能用智力迟钝、视力受损或其他影响运动的神经系统疾病来解释。
ICD-10[5]中DCD被称为"特定运动功能发育障碍"(specific developmental disorder of motor function,SDDMF)。根据ICD-10,SDDMF的定义为:一种以运动协调发育严重障碍为主要特征的疾病,这种障碍不能用一般智力障碍或任何特定的先天性或后天性神经障碍来解释。
推荐1(R1)
CPR-DCD建议,在所有研究相关的出版物中使用DCD一词来描述符合DCD诊断标准的人群。出于临床实践和教育的目的,CPR-DCD建议在使用DSM-5疾病分类的国家采用术语DCD;在使用ICD-10疾病分类的国家,也推荐采用术语SDDMF。
我国目前遵循的疾病分类系统为ICD-10,因而除研究出版领域,可使用术语SDDMF。
DCD儿童在运动控制(包括运动的计划和预期控制)、运动学习的基本过程(包括程序性学习)和认知控制(或执行功能)等不同方面存在广泛缺陷[1]。部分神经影像学研究显示,与正常发育的儿童相比,DCD儿童的神经结构和功能存在异常,如大脑皮质厚度减少、白质微结构改变(特别是在皮质脊髓束、丘脑后辐射和胼胝体顶叶次区域的感觉运动束中)及功能性网络激活不足(包括前额区、顶叶区和小脑区)等[1,12]。映射到行为上,这些神经学上的改变可能会影响DCD儿童的运动预期规划(anticipatory planning)和观察性学习(observational learning)能力,降低运动技能的动作自动化(automatization)程度,促使他们更多地依赖于较慢的、基于反馈的控制和补偿策略。
近年,越来越多的学者建议使用多元模型(multiple-component account)(图1)[1],从个体(individual)、任务(task)及环境限制(environmental constraints)3个水平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去探讨DCD的病因。从个体角度出发的混合模型(hybrid model)认为,个体水平的限制,如内部建模缺陷(internal modelling deficit,IMD)或执行功能困难(executive function difficulties,EFD),可通过多种方式影响运动表现,且决定运动表现的因果机制不是线性的,而是动态和相互作用的[13]。其中,IMD假说和镜像神经元系统(mirror neuron system,MNS)的功能是目前机制研究的热点。IMD假说能够合理地解释各种类型的运动行为表现;DCD儿童在手势模仿和运动想象等方面的动作表征能力缺陷可能与MNS的功能有关[14,15]。


注:IMD:内部建模缺陷;EFD:执行功能困难;WMN:白质网络;MNS:镜像神经元系统 IMD:internal modelling deficit;EFD:executive function difficulties;WMN:white matter network;MNS:mirror neuron system
推荐2(R2)
DCD的诊断应由具有一定资质的医学专家或专家团队根据指定的标准做出。
推荐3(R3)
DCD的诊断应符合以下4个标准:
标准Ⅰ:个体有足够机会获得与年龄相当的运动技能,但其协调运动技能的获得和执行大大低于年龄预期水平;标准Ⅱ:标准Ⅰ中所述的运动技能障碍较严重且持续干扰该个体与年龄相当的日常生活活动(如自我护理、自我维护和活动能力),并影响了学业/学校表现、职前和职业活动、休闲和玩耍;标准Ⅲ:该个体的运动技能缺陷不能用其他医学疾病、神经发育障碍、心理和社会问题或文化背景来解释;标准Ⅳ:发病时间为儿童期(尽管有时到青少年或成年才发现)。
CPR-DCD建议,诊断过程应按以下顺序:(1)考虑儿童的年龄和背景(标准Ⅳ);(2)排除引起运动问题的其他医疗疾病(标准Ⅲ);(3)考虑对活动和参与的影响(标准Ⅱ );(4)量化运动障碍(标准Ⅰ )。
推荐4(R4)
DCD的症状通常在早期就显现。但由于正常个体在运动发育的巨大差异,CPR-DCD建议仅在存在严重损伤的情况下才对5岁以下的DCD进行正式诊断。在该情况下,诊断应基于至少2次运动评估结果,且2次评估至少相隔3个月。在无法通过运动测试评估个体的运动表现(如由于智力障碍或其他医学障碍)或其运动功能障碍可由另外的疾病解释(包括神经系统疾病、社会心理疾病或中度至重度智力障碍)等情况下,不应进行DCD的诊断。
推荐5(R5)
使用ICD-10的国家:对于满足标准Ⅲ但不完全符合DCD诊断的存在运动困难的儿童,CPR-DCD建议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使用ICD-10疾病分类的R26、R27或R29条目。
CPR-DCD推荐,应对存在运动障碍的儿童进行早期识别,但一般不建议在5岁之前诊断DCD(见R4)。目前,DCD的筛查工具尚未完善,无法获得高度有效和可靠的结果;同时,考虑到耗时和成本,运动协调能力相关的测试工具一般不作为筛查方法使用。因此,就目前来说,在人群中进行DCD筛查的意义不大;DCD的诊断一般只针对特定范围内的临床人群。
推荐6(R6)
开始评估前,应先进行详细的病史采集,以更好地支持4个诊断标准。病史应包括以下方面:(1)家长报告:就诊原因和主诉、家族史、医疗史、发育史、教育史和相关背景因素;(2)其他信息来源:有关专业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如托儿所、学前班、幼儿园和学校的教师、教育心理学家及治疗师等)提供的正式文件和报告;(3)儿童:自我报告或使用适当的问卷调查等。
除了病史调查,临床检查对排除可能造成运动障碍的其他医学疾病是非常必要的。
推荐7(R7)
应针对问题有目的地进行临床观察和检查,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神经系统状态(如排除其他运动障碍或神经系统功能障碍,以及运动功能快速变化或恶化等情况);(2)医学状况(如肥胖、甲状腺功能低下、遗传综合征、营养不良和关节问题等);(3)感官状态(如视觉、听觉、触觉和本体感觉功能,前庭功能);(4)其他神经发育障碍和心理状态[如孤独症谱系障碍(ASD)类型的行为、自尊缺陷、抑郁和焦虑等];(5)认知情况(如注意力、记忆力、语言和非语言推理及执行功能),尤其是在学校存在学习困难的情况;(6)运动活动观察(如玩耍、绘画和穿/脱衣服等)。
推荐8(R8)
完整的评估应包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ADL)(如自我护理和自我维护能力等)、学业/学校表现、职前或职业活动、休闲、体育运动和游戏等方面。可从多个来源收集相关信息,如儿童自我报告、父母的报告、医疗专业人员/教育及其他相关人员等。
CPR-DCD对现有DCD相关的问卷进行了系统的评价[1],结果显示这些问卷的敏感性和特异性差异非常大,主要与调查对象和样本(基于临床或一般人群)的选择有关。发育性协调障碍问卷修订版(Developmental Coordination Disorder Parent Questionnaire-revised version,DCDQ/DCDQ-R)[16]是目前效度研究最多且唯一具有良好证据质量等级的问卷,儿童运动协调能力评估量表第2版(Movement Assessment Battery for Children Second Edition,MABC-2)[17]的相关研究相对也比较多。目前还存在许多其他类型的量表和问卷,但仅有极少数研究提及,在此不予赘述。
推荐9(R9)
用于收集DCD儿童相关信息的评估工具应进行适当的标准化。
推荐10(R10,level B)
在临床实践中,DCDQ-R可作为DCD儿童诊断的重要辅助依据。
该问卷是通过家长报告来识别DCD儿童的筛查问卷,适用年龄范围为5~15岁[16]。此外,DCDQ-R已扩展到3岁和4岁的儿童,称为低龄版DCDQ(Little DCDQ)[18]。国内对DCDQ-R中文版(DCDQ-C)的心理学特性研究显示[19],该量表在5~6岁的学龄前儿童中具有良好的信度和效度,可用于临床筛查和研究;但在低龄学龄前儿童(4岁)中的测量学特性欠佳,不建议用于4岁及以下儿童的DCD筛查。目前,尚未有学者对Little DCDQ在中国的应用进行研究和检验。
为量化标准Ⅰ中提到的运动困难,应使用适当、有效、可靠和标准化的运动测试(常模参照)进行客观评估。目前有许多评估工具可以测量运动功能,但只有少数是作为DCD的诊断性评估工具而特地设计和检验的。与临床检查的重点在身体结构和功能不同,标准化的运动测试更多地关注活动(Activities)水平的能力。
MABC-2
MABC-1及其修订版MABC-2[17]是目前检验最多和应用最广泛的DCD运动测试工具。该量表为常模参考的标准化测试,适用范围为3~16岁的儿童(分3~6岁、7~10岁、11~16岁3个年龄组),测试范围包括手灵巧度(精细运动协调能力)、定位和抓取(粗大运动协调能力)、动/静态平衡能力。整体来说,MABC-2信度、效度良好[17],在辅助DCD诊断上具有中等到良好(LOE 1~2)的证据质量等级[1]。花静等[20]对中文版MABC-2的各项效度指标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该量表满足运动心理测量学的要求,在中国儿童中具有良好的适用性,且操作简单,耗时短,可作为评价中国学龄前儿童发育性协调障碍的工具,但用于大规模的流行病学调查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Bruininks-Oseretsky动作熟练度评测第二版(Bruininks-Oseretsky Test of Motor Proficiency 2,BOT-2)
BOT-2[21]也是DCD临床上和研究中常用的运动评测工具之一。该量表的适用年龄为4~21岁,评测内容包括上肢的精确度、协调性、速度和灵活性、反应速度及视觉-运动控制,还可用于评估双侧运动的协调性、平衡能力、跑步速度和总体敏捷性,以及力量素质等。BOT-2目前仅有英语版本(常模来自美国)和德语版本(常模来自德国、奥地利和瑞士)。该量表信度、效度良好,但评估过程繁琐、耗时较长,对评估人员和评估空间要求较高,且在低龄儿童(6岁以下)的测试结果稳定性欠佳,因而在辅助DCD诊断上的证据质量等级为LOE 2,较MABC-2弱[1]。BOT-2在中国台湾和中国香港等地区应用广泛,大陆的研究相对较少。北京体育大学卢雁教授团队于2012年将该量表引入中国大陆[22],并对其进行跨文化修订,形成了适用于测试4~21岁儿童和青少年动作发育熟练度的"BOT-中国版"量表。
书写能力测试
书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日常活动,特别是对于学龄期的儿童。书写能力测试可为DCD的诊断标准Ⅱ提供支持。以下为一些较常用的书写能力测试工具。
书写能力筛查问卷(Handwriting Proficiency Screening Questionnaire,HPSQ)适用于学龄期书写功能较差的DCD儿童[23]。该量表是一个不依赖语言的观察性问卷,旨在检测书写困难及其影响。该问卷的10个项目涵盖了最重要的书写缺陷指标,可分为3个领域:(1)易读性(legibility);(2)完成时间(performance time);(3)身心健康(physical and emotional well-being)。HPSQ在DCD儿童中具有良好的信度和效度。
书写速度的细节化评估(Detailed Assessment of Speed of Handwriting,DASH)是针对9~16岁学生的书写速度而设计的,其拓展版的适用范围可延至17~25岁[24]。该工具包括句子抄写(分"最好"和"最快"2种情况)、字母书写和10 min的"自由"书写4个任务。其信度、效度、灵敏度及区分度均良好,已被应用于识别和描述DCD儿童的书写困难问题[25]。
推荐11(R11)
CPR-DCD建议,应使用适当的运动测试来评估不同领域的运动能力,测试工具应具有良好的信度和效度,并具有基于人群的标准化(适当的常模参照)。
书写和键盘输入属于运动能力的领域,但由于涉及言语功能,应使用标准化且具有良好心理测量学特性的工具独立进行评估。
推荐12(R12,level B)
CPR-DCD推荐,MABC-2或BOT-2等运动功能测试的结果可作为判断儿童是否符合DCD诊断标准Ⅰ的依据。在使用MABC-2或其他等效客观指标时,应该将总分的第16百分位数(1个标准差)(标准分数≤7)设为临界值。在符合所有其他诊断标准的情况下,若该儿童的分数在第5个百分位数或以下,则应视为DCD的明确证据。
推荐13(R13)
CPR-DCD建议,如果从病史和临床检查中有明确的迹象表明DCD风险增加(标准Ⅳ、Ⅲ和Ⅱ),并且一项标准化的运动测试结果高于指定的临界标准,应再使用另一项标准化的运动测试进行再次评定或由另一位医学专家再次检查。
DCD常与多种情绪、社交及学习障碍联合存在。常见的共患疾病包括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attention deficit and hyperactivity disorder,ADHD)、特定型语言障碍(specific language impairment,SLI)、学习障碍(learning disorders,LD)、ASD和发育性失读症或阅读障碍(developmental dyslexia or reading disorder,DD)。
推荐14(R14)
由于发育障碍类疾病同时发生的概率极高,CPR-DCD建议,在合适的情况下进行双重诊断或多重诊断,包括DCD和任何其他疾病。为确保正确执行此操作,应根据既定的临床指南进行适当的评估和解释。
推荐15(R15,level A)
诊断为DCD的儿童,若符合干预指征,应接受治疗。
干预指征主要取决于标准Ⅱ:运动障碍对日常生活活动的影响程度(自我护理、学业/学校表现、休闲、游戏和其他日常体力活动)。另外一个方面,如果该儿童不能完全满足诊断DCD的所有标准,但其运动问题显著影响ADL执行及参加教育和社会活动,也应进行干预以促进其参与能力。这种情况常见于5岁以下的儿童,部分表现出严重的运动问题,而又不符合DCD的所有诊断标准。
推荐16(R16)
在制定干预计划时,建议同时考虑个体特定环境背景下的优势和弱势,以改善运动功能、活动和参与。
制定具体的干预计划时,应该考虑个人活动所在的环境(如家庭、学校、社区),以使干预方案与个人的目标和学习机会保持一致。
推荐17(R17)
制定计划时应考虑干预措施的有效性及相关证据,包括治疗方案和处方/剂量。如果是同时发生的多种疾病,建议根据每种疾病的类型和严重程度,并与儿童及其家长协商,确定干预的优先级。原则上,应优先解决当前对个人的功能、活动和参与产生影响最大的问题;优先级可能会随时间有所变化,因而应定期评估。
推荐18(R18)
制定干预计划时,个性化的目标设定(goal setting)至关重要。CPR-DCD建议,目标应设定在解决活动和参与水平的问题上,且在设定目标时,应考虑儿童及其家长的观点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观点。
推荐19(R19)
在制定干预措施时,应考虑儿童运动障碍可能伴随的社会心理问题。在适当的情况下,应使用标准化工具对这些因素进行评估,必要时提供干预,并在整个干预过程中,对社会心理因素进行监测。
推荐20(R20)
建议对儿童的自我概念(self-concept)进行评估,并将其纳入治疗(计划)中。自我概念可以通过儿童报告的评估量表进行评估。
推荐21(R21)
CPR-DCD建议,在确定干预重点时,应综合考虑运动和非运动方面功能的执行情况。
儿童个人的性格和社会心理因素(如动机、精神疾病的存在等)可能会限制治疗的有效性;而代偿技术(如使用设备、环境改造等)和社会支持可能会增强治疗的效果。
根据与《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Disability and Health,ICF)对应的干预目标,可将干预措施为3类:(1)身体功能和结构导向方法(body function and structure-oriented),其训练旨在改善与特定运动问题相关的身体功能;(2)活动导向方法(activity-oriented),旨在提高其活动表现;(3)参与导向方法(participation-oriented),旨在提高日常生活的参与度。
充足的高质量证据(LOE 1)表明,活动或参与导向训练,如特定任务训练、神经运动任务训练(neuromotor task training,NTT)和认知导向日常职业表现方法(cognitive orientation to daily occupational performance approach,CO-OP)可有效改善DCD儿童的粗大/精细运动表现,因此指南对其推荐强度为强烈推荐(level A)。
推荐22(R22,level A)
CPR-DCD建议,应使用活动导向和参与导向训练方法来改善DCD儿童的一般、基本和特定运动技能。
活动导向或参与导向方法是在干预过程中专注于ADL(包括个人护理、娱乐和休闲,体育、艺术和手工制作以及学业、职前和职业任务)的干预措施。干预应推广到该儿童执行日常功能、活动和参与的具体环境和情境中,且应包括家庭、老师、重要的其他人和/或环境支持,以给予其足够的机会进行运动学习和技能巩固,并将实践推广到具体的生活情景中。
书写障碍在DCD儿童中是一个特定的问题;在临床上,许多儿童会因为书写问题而专门就诊。尽管由于现代技术(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和笔记本电脑)的使用,儿童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文化背景和社会环境)对手写的依赖程度有所降低,但书写困难引起的参与障碍对DCD儿童来说仍然是一个问题。键盘输入和滑动(swiping)也属于精细的运动技能,DCD儿童可能会有问题,因而也可能需要训练。
推荐23(R23,level B)
如果DCD儿童存在书写问题,建议采用以活动和参与为导向的干预措施(如以自我评估表现的方式)来提高书写的质量。
推荐24(R24)
除了针对活动和参与的书写干预之外,建议尽早进行键盘输入教学,以提高课业的可读性和整洁度。
一些旨在改善身体功能和结构的干预措施可能是有效的,但以身体功能为导向的干预措施是否有效地改善了DCD儿童的活动和参与程度,证据十分有限,因而指南对其持消极推荐。
主动视频游戏(active video games)的使用已逐渐成为一种流行的娱乐形式,并且在各种疾病的运动康复中得到广泛应用。
推荐25(R25,level B)
在有监督的环境或小组干预中,推荐使用主动视频游戏作为传统的活动导向和参与导向干预措施的辅助手段。
推荐26(R26)
CPR-DCD建议,应将体适能(fitness)(如力量、耐力、柔韧性)训练作为干预计划的一部分。
常规的治疗模式包括个人干预和小组干预。研究表明,基于小组的干预模式对儿童的整体运动表现改善更大[1]。
推荐27(R27)
考虑到有效性,CPR-DCD推荐进行有限人数的小组干预(small group intervention)。
目前尚无充分的数据来建议理想的小组人数,常见的是4~6个儿童为一组。这种小组比较便于管理,仅需要1名治疗师和1名助手(需要的情况下)就可以有效实行。
推荐28(R28)
建议仔细考虑每个儿童是否以及何时适合进行小组干预。
在组成小组进行干预前,应谨慎考虑每个儿童的年龄、运动技能水平、焦虑问题以及干预目标(个人因素)。
当DCD儿童通过针对性的干预学习了基本技能(提供了适当的反馈和策略),应该给他们额外的机会和时间在特定的环境和情境下去练习这些必需的技能,从而发展出足够的能力。
推荐29(R29)
CPR-DCD建议,应给予DCD儿童足够的机会去练习和学习运动技能,并参与到日常活动中(如在家庭、学校、社区和休闲场所的活动,以及体育运动)。
推荐30(R30)
指南建议,医学专家应就DCD儿童的特殊能力和问题以及如何帮助他们改善运动功能和参与日常活动(家庭、学校、休闲、体育和文化活动等),向父母和其他相关人员(老师等)提供建议。
推荐31(R31,level B)
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脂肪酸和维生素E对运动功能有影响,因而不建议使用。
推荐32(R32)
指南建议在干预期间进行持续的行为观察,以为调整治疗计划和/或调整个体干预目标提供必要信息。
推荐33(R33)
在干预结束时,建议使用标准化结局指标进行评估,以评价干预计划的效果和目标达成情况,并确定是否需要继续干预。在干预周期更长的情况下,应至少每3个月重复一次评估。
见图3。


注:DCD:发育性协调障碍;R:推荐 DCD:developmental coordination disorder;R:recommendation
CPR-DCD针对青少年和成人DCD的诊断、评估和干预进行了单独的阐述。大部分内容与儿童的临床实践推荐非常相似,但略有改动。目前,并没有针对成人DCD的明确诊断标准,但在DSM-5关于DCD的内容中成人有被提及。因而,CPR-DCD建议使用与儿童DCD相同的诊断标准,仅对其中日常活动内容及鉴别诊断的疾病举例作了适量修改。标准Ⅱ中关于日常生活活动的内容,将"游戏"替换为"工作";标准Ⅲ的鉴别诊断说明中增加了获得性运动障碍这一类目,疾病举例包括外伤、帕金森病、亨廷顿舞蹈病、多发性硬化症、卒中、脑瘤和关节病等,其余内容均与儿童DCD相同。
当DCD显著影响成年个体的日常活动时,应接受干预。目前,与青少年和成人DCD临床干预相关的研究非常有限,因而,无法就最有效的方法提出正式建议。但是,与儿童DCD相关的证据表明,任务导向(活动或参与导向)方法在提高特定的日常生活技能方面是最有效的[1],因而也可应用于成人的干预中。
本文根据最新版的DCD国际诊治指南,结合国内的临床实践和研究现状,对DCD的诊断、评估以及干预推荐进行了解读。目前,DCD在国内尚未得到广泛的关注,医学专业人员尚未建立起规范、统一的诊断标准,相关临床评估工具的标准化和常模建立尚不完善,对于针对性的临床干预措施的有效性探讨不足且缺乏实践经验。希望通过对CPR-DCD的解读,让DCD得到更多国内医学专家的关注,并对DCD的临床诊断、评估及干预等问题提供初步的指导。
所有作者均声明不存在利益冲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