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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的税收政策研究
中国研究型医院, 2016,03(5) : 39-45. DOI: 10.19450/j.cnki.jcrh.2016.05.007
摘要

国家出台的一系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决了企事业单位及其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时的核心问题。应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是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问题的根本举措。

引用本文: 张继伟. 关于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的税收政策研究 [J] . 中国研究型医院, 2016, 03(5) : 39-45. DOI: 10.19450/j.cnki.jcrh.2016.0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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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科技成果转化是推动研究型医院创建的现实动力。医疗科技成果市场转化率低,始终是制约研究型医院创建的最大体制因素。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张晓强[1]在北京"2013~2014中国经济年会"上透露,中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1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40%的水平。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所以,科技体制改革不是一个局部问题,可以采取小修小补的方式加以解决;而是要对科技体制进行大刀阔斧的深层次变革,才能从根本上推动问题的更好解决。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提出的第一步战略目标主要有:"到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科技进步贡献率提高到60%以上,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0%[2]。"因此,构建新型的激励创新的体制机制,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创新发展的制度保障。

多年来,我国一直存在着医疗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上诸多的体制机制障碍,难以有效提升我国基层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要加快研究型医院创建的进程,就要将建立健全医疗科技成果市场转化机制作为突破口,同步推进配套改革。本文主要从税收政策研究层面上,探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政策措施问题。

1 国家已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自1996年以来,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体系。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公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后的颁布实施,从国家立法层面的顶层设计上破解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核心问题,是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生根的前提条件。

1999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 29号)施行。2016年2月26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公布,原国办发[1999]29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5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公布。

上述3个文件中,主要规范了企事业单位及其科技人员获得成果奖励、报酬和股权奖励、收益分红时的4方面利益规定。

1.1 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 16号)第二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的规定,十分有利于调动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积极性,对研发团队具有较大的激励作用,并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在重要贡献人员和所属单位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提供了制度保障。

1.2 较大幅度提升了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比例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 16号)第六条规定:"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和成果转化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最低标准,已由现行法律不低于转化收益的20%,提高至50%。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改,不仅清除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制度障碍,也在条款内容上保障了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收益,有利于调动他们从事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为成果转化提供不竭的动力。

1.3 奖励和报酬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这一点对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工资管理极其重要,新法规定科技成果奖励和奖酬支出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能够使医疗单位在不影响其他职工工资利益的前提下,真正落实对科研人员和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制度。

1.4 充分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 16号)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充分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国务院财政、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结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对科技人员实施激励。"

因此,进一步探索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政策,是我国不断完善市场评价要素贡献并按要素参与贡献进行分配的重大改革,是使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才拥有财(资)产性收入的重大举措,是从根本上调动科技人才积极性、最大限度促进医疗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的重要决策,战略意义十分深远。

综上所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已从国家立法的层面上解决了科技人员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奖励、报酬和股权奖励、收益分红等标准问题,破解了此前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不到实处、执行较为困难等核心问题,对于构建更加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生态环境起到了非常好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必将全面深化我国的科技体制改革,极大地促进医学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研究型医院的创建步伐。

2 尚需配套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5年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3]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海代表团审议时指出:"创新要实,就是要推动全面创新,更多靠产业化的创新来培育和形成新的增长点。创新不是发表论文、申请到专利就大功告成了,创新必须落实到创造新的增长点上,把创新成果变成实实在在的产业活动。"

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最终目的是要解决科技和经济"两张皮"的问题[4]。在实践层面上衡量解决"两张皮"的标准主要有2个方面:一是真正完成以发表文章为王,向以成果转化为王、产业为王的转变;二是要让科研人员及其团队,能从医疗科研成果的市场转化中真正受益。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5]。要以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机制为纽带,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2]。因此,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其与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报酬、股权、分红或转让所得等制度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和不断完善,这是在措施层面上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问题的关键性举措。

所以,需要尽快配套出台针对"科技成果转化转移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核心问题是如何进一步减轻个人所得和企业所得的税费负担,这也是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技创新激发新动能的关键所在。

2.1 关于税收优惠政策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关系

为充分发挥研究型人才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决定性作用,就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在政府部门可利用的诸多经济政策中,税收政策又是具有不可替代作用的政策工具之一。

科技成果转化的核心机制是激发科技创新人才的积极性,在提高人员积极性的实践方面,税收政策却是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作为科技研发投资主体的企事业单位,一方面必然要承受着巨大的投资成本和不确定性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从社会和经济效益结果来看:一是其科技成果一旦转化成功,就意味着企事业单位可以获得所追求的高额回报,但这需要有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制度保障;二是转化成功的科技成果才具有"溢出效应"即正外部性,会对国家的社会科技进步产生巨大影响,并对提升我国产业竞争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的实践证明,税收政策在激励企业和个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已产生了非常显著的经济效益。但是,我国目前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配套政策——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规定较少、力度不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收优惠。"这表明国家要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研发活动,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较大的税收优惠。

我国按照课税对象的性质,可将税种分为所得课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商品课税(营业税、增值税等)和财产课税等3大类[6]。其中,涉及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这最早出现在财税字[1999] 45号和国税发[1999] 125号2个文件中。

2.2 关于财税字[1999] 45号和国税发[1999] 125号文件的税收政策规定

1999年5月27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 45号)[7],《通知》中的3条税收政策是我国多年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基准规定。其主要内容:一是机构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二是机构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9年7月1日,为便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 45号)的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 125号)[8],将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三、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自1999年至今,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 833号)、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4] 2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 116号)等,均围绕着财税字[1999] 45号和国税发[1999] 125号2个文件展开,但其内容均未能突破这2个文件的核心规定。

2.3 关于所得税的税收政策

所得税税收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2个税种,在政策研究上主要涉及到"个人奖励和报酬所得、分红或转让所得和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等2个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2.3.1 个人所得税纳税规定

2.3.1.1关于科技成果奖励和报酬的纳税问题。2015年8月20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9]在报导中指出:"目前科技成果转化还涉及到收入所得税问题,而目前该问题在全国都没很好解决。"2007年8月22日,广州市地税局[10]对"科技成果奖励是否一律免个税"咨询时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的其他形式科研成果奖均要视具体情况按'工资、薪金所得’或'偶然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

上述2个报导表明,由于"科技成果转化所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条件规定,所以应纳个人所得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四十八号本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规定: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 500元至9 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超过80 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5%。科技成果奖励和报酬的数额有时是比较大的,如果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对获奖科技人员征收最高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从支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角度看,税负的确是有些过高。即使是按照"偶然所得"征税,20%的比例税率也有些偏高。

国家政策规定较大幅度地提升了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比例,实质上是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科技人员获得奖励和报酬的金额。所以,缴纳个人所得税应该选择税负最轻的税率方案,按照"偶然所得"比例税率征税更有利于减轻科技人员的纳税负担。

2.3.1.2关于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的纳税问题。激发企事业单位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归根结底还是激发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而实践证明股权奖励形式是有效激励科技人员积极性的重要手段之一,它可以使科技人员分享到科技成果转化带来的巨大收益,激发其转化科技成果的巨大热情。因此,股权奖励在实践中受到普遍欢迎,已经成为高新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中最常用的一种奖励手段。

2016年5月30日,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11]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积极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包括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探索对创新人才实行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措施,让他们各得其所。"

2016年5月31日,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九大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李克强总理[12]提出,"要完善保障和激励创新的分配制度,探索年薪制、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措施。要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效益分享比例,让他们凭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创新成果合理合法的富起来。"

2016年7月28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 43号)第二十一章第三款规定:"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落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成果转化奖励的相关政策。完善职务发明制度,推动修订专利法、公司法,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13]。"

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13]。但是,现行的税收政策与贯彻落实总书记、总理讲话和国务院《"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精神之间还有相当的差距。财税字[1999] 45号和国税发[1999] 125号2个文件均规定:"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四十八号本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结合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究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创新的政策。"

上述政策规定,对于科技人员取得的股权形式(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的分红或转化所得,只是享受了一种"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这表明如果按20%的比例税率纳税规定不变,税收优惠仅仅就是在纳税时间上给予了推迟或延期,而并不是在政策规定内容上真正地给予了税收减免。

综上所述,无论是科技成果奖励和报酬选择税负最轻的比例税率纳税、还是制定个人取得分红或者股权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科技成果转化转移所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条件,所以应纳个人所得税是获奖人应尽的义务,所谓的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指要进一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而言。因此,第一步可以向稿酬所得的税收优惠力度看齐。稿酬所得与科技成果转化转移所得均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根据逻辑学类比推理原理,两者在税收政策规定上应该具有同样属性标准的比例税率。所以,建议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在当前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共中央已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阶段,如能实施在20%税率的基础上再减征30%的比例税率,则更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第二步才是在科技成果转化实践中,逐步制定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

2.3.2 企业所得税纳税规定

财税字[1999] 45号文件规定:机构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分析上述政策规定可以看出,对技术性服务收入是规定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免征额度规定是有限制条件的,即不超过500万元,超过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来说,技术转让所得又是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收入来源,有的数额较大可达到几千万元或上亿元,所以其规定的免征额力度还是有限的、其弹性范围也是有限的。

因此,今后在制定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时,最重要的规定就是能否突破500万元的数额限制或者降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的税率。

2.4 关于营业税的税收政策

财税字[1999] 45号文件规定机构的技术转让收入享有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2011年11月16日,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下发。2016年3月23日,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中《通知》提出:"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财税[2016] 36号文件的"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已明确:"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免征增值税项目。

在我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财税[2016] 36号文件与财税字[1999] 45号实现了政策衔接,体现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税收优惠政策的连续性。

目前,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但仍然缺少国家财政税务部门最新配套出台的、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在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的政策规定上,还有较大的制度空白;只有国务院财税部门出台具有突破性规定的减征所得税的配套优惠政策,才能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落实力度,然后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才能拿出具体的《实施细则》贯彻。否则,科技成果转化落到实处的工作仍然还有相当一段距离,顺利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的目标还不能完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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