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细胞治疗服务标准(CT标准)是由AABB的细胞治疗标准委员会和标准计划委员会制定的。CT标准的目标是在采集、处理、存储和临床给药中保持和提高细胞治疗产品的的质量和安全,并为AABB的认证计划提供基础。
本刊刊出的文章除特别声明外,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刊编委会的观点。本刊如有印刷质量问题,请与本刊编辑部联系调换。
近年来细胞治疗技术发展迅速,在人类健康维护和疾病治疗领域展现出巨大应用潜力。通过多学科合作研究,细胞治疗技术正在向规模化、规范化、标准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细胞治疗不同于传统药物治疗,涉及细胞资源的采集、制备、储存与临床应用等众多环节,需要全方位的过程控制与质量保证。然而,迄今为止国内该领域尚缺乏严格统一的专家共识与国家标准。全球先进输血和细胞治疗联盟(Advancing Transfusion and Cellular Therapies Worldwide,AABB)是细胞治疗行业国际权威认证组织,该学术组织于2019年发布了第9版《细胞治疗服务标准》(Standards for cellular therapy services),其内容涵盖细胞治疗全流程质量控制和标准体系的建立,对我国该领域的研究与发展有重要借鉴价值。过去的一年里,经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临床数据与样本资源库专业委员会相关专家的积极倡导与大力支持,临床级细胞库学组相关成员与行业专家,牵头完成了AABB《细胞治疗服务标准》(第9版)汉化工作,相关专家克服新冠疫情的种种影响,经过积极申请与努力沟通,该标准中文版获得AABB的授权,现得以正式出版。我们相信,此举将助推我国细胞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建设,促进细胞治疗技术的进步,同时也可成为行业管理领域的重要参考依据,从而进一步提升我国细胞治疗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AABB标准的翻译与审校工作凝聚了众多专家们的心血,但我们深知,虽经过多轮讨论与修订,仍会存在一定不足,期待同行们能及时交流反馈,以便进一步更新完善。
田亚平
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
临床数据与样本资源库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2020年9月1日

| 前言 | 15 | |
| 1.组织 | 16 | |
| 1.0组织架构 | 16 | |
| 1.1执行管理 | 16 | |
| 1.2质量 | 17 | |
| 1.3应急行动预案 | 17 | |
| 1.4持续运行 | 17 | |
| 1.5关注问题的沟通 | 17 | |
| 1.6以客户为中心 | 17 | |
| 1.7人体受试者研究 | 17 | |
| 2.资源 | 17 | |
| 2.0资源 | 17 | |
| 2.1人力资源 | 18 | |
| 2.2提供辅助和直接的患者护理服务 | 18 | |
| 3.设备 | 18 | |
| 3.0设备 | 18 | |
| 3.1控制要素 | 18 | |
| 3.2设备确认 | 18 | |
| 3.3设备的监控与维护 | 18 | |
| 3.4设备追踪 | 19 | |
| 3.5信息系统 | 19 | |
| 4.协议 | 19 | |
| 4.0协议 | 19 | |
| 4.1协议审查 | 19 | |
| 4.2协议变更 | 19 | |
| 4.3与细胞治疗产品、材料和服务相关的协议 | 19 | |
| 4.4教育和宣传材料 | 20 | |
| 4.5供者知情同意 | 20 | |
| 4.6用于尸体供者的授权 | 20 | |
| 4.7患者知情同意书 | 20 | |
| 4.8物料、服务和细胞治疗产品的获取 | 20 | |
| 5.过程控制 | 22 | |
| 5.0过程控制 | 22 | |
| 5.1一般要素 | 22 | |
| 5.2过程和程序的开发和变更 | 22 | |
| 5.3结果数据 | 23 | |
| 5.4质量控制 | 23 | |
| 5.5物料管理 | 23 | |
| 5.6方法和操作控制 | 24 | |
| 5.7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 | 24 | |
| 5.8标签,标识和标识控制 | 24 | |
| 5.9运输与航运 | 26 | |
| 5.10产品检验 | 26 | |
| 5.11储存与保存 | 27 | |
| 5.12供者评估 | 27 | |
| 5.13供者的医疗管理和紧急救护 | 31 | |
| 5.14采集 | 31 | |
| 5.15采集终点 | 32 | |
| 5.16包装 | 32 | |
| 5.17处理 | 32 | |
| 5.18非冷冻贮存产品的存储 | 33 | |
| 5.19冷冻保存 | 33 | |
| 5.20产品的有效期和稳定性 | 33 | |
| 5.21废弃及处置 | 33 | |
| 5.22产品分发前的评估 | 33 | |
| 5.23分发 | 34 | |
| 5.24产品发放 | 34 | |
| 5.25临床项目 | 34 | |
| 5.26受者的临床治疗 | 34 | |
| 5.27受者对细胞治疗产品给药的准备 | 35 | |
| 5.28产品的接收和存储 | 35 | |
| 5.29给药 | 35 | |
| 5.30给药后的监视 | 35 | |
| 6.文件和记录 | 37 | |
| 6.0文件和记录 | 37 | |
| 6.1文件控制 | 37 | |
| 6.2记录控制 | 38 | |
| 6.3电子记录 | 41 | |
| 7.偏差、不合格品或服务及不良事件 | 42 | |
| 7.0偏差、不合格品或服务及不良事件 | 42 | |
| 7.1偏差 | 42 | |
| 7.2不合格品或服务的控制 | 42 | |
| 7.3不良事件 | 42 | |
| 7.4报告 | 42 | |
| 8.内部和外部评估 | 42 | |
| 8.0内部和外部评估 | 42 | |
| 8.1内部评估 | 42 | |
| 8.2外部评估 | 42 | |
| 8.3评估结果的管理 | 42 | |
| 8.4临床活动监控 | 42 | |
| 9.过程改进 | 43 | |
| 9.0过程改进 | 43 | |
| 9.1纠正措施 | 43 | |
| 9.2预防措施 | 43 | |
| 9.3实施改进 | 43 | |
| 10.安全与设施 | 43 | |
| 10.0安全与设施 | 43 | |
| 10.1安全 | 43 | |
| 10.2设施 | 43 | |
| 10.3通用操作控制 | 43 | |
| 术语 | 43 | |
| 免责声明 | 48 | |
细胞治疗服务标准(CT标准)是由AABB的细胞治疗标准委员会和标准计划委员会制定的。CT标准的目标是在采集、处理、存储和临床给药中保持和提高细胞治疗产品的的质量和安全,并为AABB的认证计划提供基础。
以下常见问题将帮助本书的用户更好地理解第9版CT标准:
此版标准什么时候生效?
此版标准生效日期为2019年7月1日。
CT标准是必备要求还是建议?
CT标准涵盖AABB认证的细胞治疗实验室执行的要求的。要求含有"应当"词义,表示该声明是强制性的。根据AABB认证计划,未能满足该要求将认为AABB认证计划下的不符合项。标准中有极少使用术语"可以"情况。使用"可以"表明此不是必备要求。
此标准与其他法律法规有何关系?
CT标准是以良好的医疗实践和现行的科学和循证数据为基础制定的。
本标准的要求可被全球任何地方的细胞治疗机构所遵循,但它们不取代您所在的联邦、州和(或)地方法律法规。认证机构必须遵循书面的CT标准,以确保AABB认证持续有效。尽管此处的大多数标准旨在符合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但不能保证遵循CT标准就是符合所有适用法律和法规。这些CT标准不用来替代法律意见,也不应将其内容用于法律目的。因此,您必须自行决定如何最好地确保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包括咨询熟悉这些问题的法律顾问。
此标准要求我遵守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吗?
是的。在许多标准中,细胞治疗标准委员会(Cellular Therapies Standards Committee,CT SC)选择使用术语"规定要求"。在术语表中此术语中定义了该术语定义,以包括程序运行遵循的任何适用要求。这些要求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联邦法规、客户协议、实践标准、设备的预期使用说明或认证机构的要求。
钢笔符号是什么意思?
当钢笔符号位于一个标准之前时,您必须保留该活动的记录才能符合标准要求。读者应参考表7的参考标准,以确定该记录必须包含的内容以及记录所需的保留时间。

参考标准6.2.1A记录
参考标准6.2.1A记录
| 编号 | 相关标准 | 保留的记录 |
|---|---|---|
| 通用质量体系记录 | ||
| 1 | 1.0 | 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其执行、验证或管理CT标准所涵盖的工作) |
| 2 | 1.2.2 | 建立的质量体系 |
| 3 | 1.2.3.1 | 政策、过程和程序(当前和作废的存档版本)和其他与质量体系相关的文档 |
| 4 | 1.2.3.2 | 采集医学主任审查并批准所有医疗政策、过程和程序 |
| 5 | 1.2.3.3 | 实验室医学主任审查并批准所有医学政策、过程和程序 |
| 6 | 1.2.3.4 | 实验室主任审查并批准所有技术政策、过程和程序 |
| 7 | 1.2.3.5 | 临床项目负责人审查并批准所有临床政策、过程和程序 |
| 8 | 1.2.4.1,1.2.4.2 | 质量代表向执行管理层提交季度报告 |
| 9 | 1.2.5 | 执行管理层对质量体系及相关报告的审查 |
| 10 | 1.3 | 应对灾害和其他紧急情况影响的紧急行动计划 |
| 11 | 2.1.1 | 每个职位的岗位资质 |
| 12 | 2.1.2 | 姓名、签名、缩写或识别码的记录,包括入职日期 |
| 13 | 2.1.3 | 每个职位的岗位描述 |
| 14 | 2.1.4 | 确定培训需求并为所有从事影响产品或服务质量活动的人员提供培训;确定培训师所需的资质 |
| 15 | 2.1.5 | 每位员工的人事档案记录 |
| 16 | 2.1.6 | 能力评估 |
| 17 | 2.1.7,2.1.7.1 | 所有员工的继续教育(规定要求并完成验证) |
| 18 | 3.1 | 设备控制,包括选择、鉴定、唯一标识、校准(如果适用);不合格设备的调查;评估所获得的结果的有效性以及使用设备提供的产品的一致性 |
| 19 | 3.2 | 预期使用设备的确认和再确认 |
| 20 | 3.3.1 | 设备校准活动 |
| 21 | 3.3.2 | 发现设备超出校准范围 |
| 22 | 3.3.3 | 设备监控、维护保养和维修 |
| 23 | 3.4 | 设备追踪 |
| 24 | 3.5 | 软件、硬件或数据库的实施和修改 |
| 25 | 3.5.1.1 | 替代系统测试 |
| 26 | 4.1 | 协议接受前或按机构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的评审 |
| 27 | 4.3.1 | 医嘱的时间安排和责任协议 |
| 28 | 4.3.3 | 部门或机构之间关于产品转运的协议 |
| 29 | 4.3.4 | 细胞疗法产品的收集、运输、接收、处理和给药,报告不良事件和获取结果数据的协议 |
| 30 | 4.3.5 | 处理/发放机构与给药机构或注册处之间记录创建和保留的协议;每个机构访问相关记录的协议 |
| 31 | 4.3.6 | 产品存储和处置的条件 |
| 32 | 4.4 | 教育和宣传材料中的声明 |
| 33 | 4.5 | 供者知情同意 |
| 34 | 4.6 | 尸体供者的授权 |
| 35 | 4.7 | 患者知情同意 |
| 36 | 4.8.1,4.8.2 | 材料、服务和产品供应商的评估、鉴定和选择 |
| 37 | 4.8.3 | 供应商监控(包括向管理层报告供应商未能满足规定要求的情况) |
| 38 | 4.8.4 | 收到不合格材料时,对运输机构和制造商(如果适用)的通告 |
| 39 | 5.1.2 | 参加外部能力验证计划 |
| 40 | 5.1.2.3 | 医学主任或实验室主任对能力验证结果的审查 |
| 41 | 5.2,5.2.1,5.2.2,5.2.3,5.2.4 | 过程变更控制、开发、验证以及新方法的实施 |
| 42 | 5.3 | 结果数据 |
| 43 | 5.4 | 质量控制 |
| 44 | 5.5 | 细胞治疗产品的采集,处理和(或)给药中使用的所有物料的资质 |
| 45 | 5.5.5 | 对非一次性材料的清洗和灭菌中使用的设备、材料和方法进行验证和监控 |
| 46 | 5.5.6 | 与患者或细胞治疗产品接触的关键物料的使用和确认 |
| 47 | 5.5.6.1 | 所有关键材料的包装说明书,分析证明书或任何制造商的文件,包括召回或缺陷通知、公告等 |
| 48 | 5.9.2 | 运输容器的合格性确认和定期再确认 |
| 49 | 5.10 | 检验和检测活动 |
| 50 | 5.11.1 | 存储区的温度和湿度 |
| 51 | 5.11.1.1 | 如果将细胞治疗产品存放在露天存储区,则应至少每4小时记录一次环境温度 |
| 52 | 5.11.3,5.11.4 | 监视存储设备中的温度和(或)液氮水平并记录触发的警报情况 |
| 53 | 5.14.1 | 采集医嘱 |
| 54 | 5.17.1 | 处理、保存或存储的医嘱 |
| 55 | 5.20 | 每种细胞疗法产品的稳定性程序和有效期 |
| 56 | 5.21 | 符合知情同意书和法律法规处置产品 |
| 57 | 5.26.1.2 | 给药的医嘱 |
| 58 | 6.1.2 | 文件控制,包括使用前对所有文件的审查和批准 |
| 59 | 6.1.3 | 文件的变更的审核和批准 |
| 60 | 6.1.4 | 所有活动政策、过程、程序标识和表格的清单 |
| 61 | 6.1.5 | 每2年1次对每项政策、过程或程序的审查 |
| 62 | 6.1.6 | 归档、销毁或作废的文档 |
| 63 | 6.2.4 | 记录修改 |
| 64 | 6.2.5 | 执行每项操作的结果和最终解释 |
| 65 | 6.2.7 | 在销毁原始记录之前,验证记录副本是否包含原始内容且清晰、完整、易于查阅 |
| 66 | 6.2.10 | 审查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对适用标准、法律和法规的遵守情况 |
| 67 | 6.3 | 电子记录 |
| 68 | 6.3.1.1.1 | 电子记录包括修改的日期和人员身份 |
| 69 | 7.0 | 获取、调查、评估和报告不符合内部或外部要求的情况 |
| 70 | 7.2 | 不合格物料和产品的识别、记录、评估、隔离和处置 |
| 71 | 7.2.2.2 | 不合格产品的授权放行 |
| 72 | 7.3.1 | 发现、报告和评估与采集有关的供者不良事件 |
| 73 | 7.3.2 | 检测、报告、评估和与给药治疗相关的受者不良事件 |
| 74 | 7.3.3 | 不良事件的评价报告 |
| 75 | 8.1 | 内部评审的结果 |
| 76 | 8.2 | 参加外部评审计划 |
| 77 | 8.3 | 向执行管理层汇报评审结果;针对评审结果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或其他措施) |
| 78 | 8.4 | 监测临床活动 |
| 79 | 9.1,9.2 | 纠正和预防措施 |
| 80 | 10.1.3.1.1 | 警报调查 |
| 81 | 10.2.1.1 | 环境监测 |
| 与供者资格和管理相关的记录 | ||
| 82 | 5.12,5.12.2.2 | 供者资格的认定和采集标准的验证(如,知情同意符合参考标准4.5A,参考标准5.12A,参考标准5.12B,参考标准5.12C,参考标准5.12D和参考标准5.12E) |
| 83 | 5.12.2.2 | 供者的传染病检测 |
| 84 | 5.12.2.4 | 供者检测符合参考标准5.12B,参考标准5.12C,参考标准5.12D和参考标准5.12E |
| 85 | 5.12.4 | 在国际运输之前,对供者筛查和传染病检测记录的审查 |
| 86 | 5.12.5 | 供者资格的最终确定 |
| 87 | 5.12.6.2 | 对病史筛查或检测中异常结果的通告,这些结果可能影响供者的健康 |
| 88 | 5.12.6.3 | 对病史筛查或检测中异常结果的通告,这些结果可能影响受者健康或细胞治疗产品的治疗价值 |
| 89 | 5.12.6.4 | 不合格的供者 |
| 90 | 5.12.7 | 来自不合格供者的产品 |
| 91 | 5.12.8.2 | 供者合格性认定不全的医生通知书 |
| 92 | 5.13.2 | 由有资质的个人或医师执行中央静脉通路设备的放置 |
| 93 | 5.13.3.1 | 在注射动员剂之前对异体和自体供者的血红蛋白病风险评估 |
| 94 | 5.14.2.2,5.14.2.4 | 供者医生(或适当的话,由医疗专业人员)对供者能够继续进行捐赠做出的最终批准并形成符合参考标准5.12A的文件 |
| 95 | 5.14.2.3 | 对于单采需动员细胞的供者,在每次采集程序前24 h内获得的全血细胞计数;对于骨髓供者,在采集前获得的全血细胞计数 |
| 96 | 5.14.4 | 在采集时通过2个标识符确认供者身份 |
| 97 | 5.14.5.1,5.14.6 | 采集中使用的所有一次性用品和添加剂的识别号和批号的有效期,完整的采集记录;审查采集记录与单位或收件人有关的记录 |
| 98 | 4.3.8 | 细胞治疗产品的运输 |
| 99 | 5.3.7.1 | 患者医疗机构向发放与处理机构发送不良事件的通告 |
| 100 | 5.5.2.1 | 与细胞治疗产品接触或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的来料检查的完整记录 |
| 101 | 5.5.2.2 | 应急物料的标识 |
| 102 | 5.5.4 | 内部试剂检查 |
| 103 | 5.6.2.1 | 监测和审查无菌方法的有效性 |
| 104 | 5.7.1 | 细胞治疗产品和样本从源头到最终处置的唯一标识和可追溯性 |
| 105 | 5.8 #2,3,5 | 标识控制 |
| 106 | 5.8.1 | ISBT 128或Eurcode标识实施 |
| 107 | 5.8.3 | 产品包装和标识的验证 |
| 108 | 5.9 | 产品的转移和运输 |
| 109 | 5.9.3 | 非冷冻保存产品的温度监控 |
| 110 | 5.9.3.1 | 冷冻保存产品温度的连续监控 |
| 111 | 5.9.6 | 收货时产品验收和托运温度 |
| 112 | 5.10.1 | 接收的细胞、组织和器官的检查 |
| 113 | 5.10.2 | 处理过程中的产品检查和检测 |
| 114 | 5.11.4 | 存储设备上的警报触发时的调查和解决方案 |
| 115 | 5.15 | 采集终点的定义 |
| 116 | 5.17.2,5.17.3 | 完整的处理记录;验证已获得的每种产品规定的关键特性的可接受值或范围 |
| 117 | 5.17.4 | 处理红细胞抗原不相容性的程序 |
| 118 | 5.18 | 非冷冻保存产品的特定规格和可接受的储存条件 |
| 119 | 5.19.2.1.1 | 产品附属连接段的识别由2个人执行 |
| 120 | 5.19.3 | 完整的冷冻保存记录 |
| 121 | 5.22.2,5.22.2.3 | 审查捐赠标准、最终处理标准和最终产品规定的要求 |
| 122 | 5.23 | 分发的要求 |
| 123 | 5.24 | 产品发放 |
| 124 | 5.24.1,5.28.2 | 审核发放标准 |
| 125 | 5.26 | 受者的临床治疗 |
| 126 | 5.29 | 至少使用2个标识符确认产品和预期受者的身份 |
| 127 | 5.29.4 | 确认细胞治疗终产品输注过程中发生的不良事件并告知发放机构 |
| 128 | 5.29.5,5.29.6 | 完整的给药记录和受者记录 |
还有哪些工具可以用来帮助我实施细胞治疗标准?
还有一些其他资源可以帮助用户。本标准出版物还包括:
术语表,反映本CT标准上下文中特定单词或短语的用法。
对照表即本版CT标准和上版本中的标准的对照表。
另外,上版的用户可能还希望:
访问www.aabb.org获取一个文档,其详细说明了针对此版标准的所有评论的处置和解决方案。该文档的标题为第9版标准"公众意见的回应"。当标准根据某一公众评论进行了修改,或者CT SC并没有根据公众建议进行修改,则提供相应的解释。
第9版CT标准的指南可在AABB标准门户网站上找到,并在线获得。该门户网站提供了此版本CT标准中那些重大变更的背景原因,并提供了关于如何达到特定标准目的的建议。第9版CT标准指南的印刷本在AABB市场也有提供。
如需解释说明或者提交变动申请,请联系standards@aabb.org。标准的变动请求对于所接收的当前版本有效。变动申请可以通过以下地址在线提交。
细胞治疗机构应建立组织架构,对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明确规定并形成文件,这些人员执行、验证或管理细胞治疗标准所涵盖的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细胞治疗产品的采集、处理、储存、检测、分发和给药;供者与患者的医疗管理;供者资格的确定以及关键的质量职能。
每个机构应明确执行管理层。执行管理层对机构的运行负有责任和职权,应任命一名质量负责人,实施管理评审并遵守CT标准和所有适用的法律政策法规。执行管理层有权制定或更改机构的质量和运行政策、流程和程序。
1.1.1机构应证明其对细胞治疗项目制度上的支持。
1.1.2采集机构
采集医学主任应当是执行管理层的成员之一,负责并执行确定供者的资格(或审核供者相关合格记录,如果是另一机构执行)并采集产品。
1.1.2.1采集医学主任
采集医学主任应为一名经培训和(或)有经验的合格执业医师,并在机构按CT标准要求执行活动中接受相关的继续教育。采集医学主任对细胞治疗产品的采集及相关服务有关的医疗活动负有责任和职权。当采集医学主任将这些责任委托给另一名合格的医疗专业人员(被授权人)时,采集医学主任仍对最终结果负责。*
*42CFR493.1443(a)和42CFR493.1443(b)
1.1.2.1.1采集医学主任应至少已监督完成5个细胞产品的采集程序,并在机构进行的采集活动范围内至少有1年的相关经验。
1.1.3处理机构
实验室医学主任和实验室主任应是执行管理层的成员,负责产品的处理、存储和(或)供应。
1.1.3.1实验室医学主任
实验室医学主任应为一名经培训和(或)有经验的合格执业医师,并在机构按CT标准要求执行活动中接受相关的继续教育。实验室医学主任对与处理和提供细胞治疗产品及相关的服务有关的医疗活动负有责任和职权。当实验室医学主任将这些责任委托给另一名合格的医疗专业人员(被授权人)时,实验室医学主任仍对最终结果负责。*
*42CFR493.1443(a)和42CFR493.1443(b)
1.1.3.1.1实验室医学主任应至少已监督完成5个细胞产品的处理程序,并在该机构进行的处理活动范围内至少有1年的经验。
1.1.3.2实验室主任
机构应有一名实验室主任,具有相关的博士学位,通过培训和(或)有经验及相关继续教育,具有生产特定细胞治疗产品的资格。实验室主任应负责机构所有技术方面的问题,涉及细胞治疗产品的处理与供应、相关服务以及咨询和支持服务。当实验室主任将这些责任委托给指定人时,实验室主任仍对最终结果负责。*
*42CFR493.1443(b)(3)
1.1.3.2.1实验室主任应至少监督完成5个细胞产品的处理程序,并至少有1年在该机构进行处理活动的经验。
1.1.3.3如果实验室主任又兼任实验室医学主任,应符合标准1.1.3.1和1.1.3.2中规定的要求。
1.1.4临床项目
1.1.4.1临床机构
临床项目主任应是执行管理层的成员,对病人护理和产品给药负责。
1.1.4.2临床项目主任
临床项目主任应是注册执业医师,至少具备一个医学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实践,通过培训和(或)有经验以及相关的继续教育,符合机构开展临床活动的资格。该个人应对临床方案的各个方面负责,包括质量管理以及病人和捐献者的选择和护理。*
*42CFR493.1443(a)和42CFR493.1443(b)
1.1.4.2.1临床项目主任应有1年以上与该机构进行临床活动的相关的工作经验。
1.1.4.3临床团队
临床机构应明确临床团队的成员。该团队至少应由至少一名在相应专业领域获得认证的医师组成。该团队应当直达和咨询相关医疗和外科专科以及其他医疗科室。
1.2.1质量方针
该机构的执行管理层应确定机构政策方针并形成文件,以实现和保持CT标准所涵盖的所有活动的质量。质量政策方针应描述机构的质量目标及其对质量的承诺。该机构的执行管理层应确保本质量政策方针在组织的各级得到理解、实施和遵循。
C1.2.2质量体系
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质量体系,以确保与供者和患者护理有关的活动,以及细胞疗法的采集、处理、储存、检测、分发、给药和给药后的监测符合规定的要求。
1.2.3政策、过程和程序
机构应制定和实施质量和运行政策、过程和程序,以确保满足CT标准的要求。
C1.2.3.1所有政策、过程和程序形成书面或电子文档,并应得到遵守。
C1.2.3.2采集医学主任应审查和批准所有采集政策、过程和程序。
C1.2.3.3实验室医学主任应审查和批准所有医学实验室的政策、过程和程序。
C1.2.3.4实验室主任应审查和批准实验室的所有技术政策、过程和程序。
C1.2.3.5临床项目主任应审查和批准所有临床政策,与给药和患者护理有关的过程和程序。
1.2.3.6所有与政策、过程和程序要求有着合理化理由的异常情况均需要视具体情况得到采集医学主任、实验室主任、临床项目主任和(或)患者的医生根据的证实和事先批准。
1.2.4质量代表
机构的执行管理层应任命一名管理成员,该成员应有明确的独立授权,以确保该机构建立、实施和维护质量体系符合本CT标准要求。当质量代表将这些责任交给指定人时,质量代表应保留最终责任。
C1.2.4.1该成员应至少每季度向执行管理层报告质量体系活动,并酌情向其他工作人员报告。
C1.2.4.2这些报告应用于质量体系的管理评审和改进。
C1.2.5管理评审
该机构的执行管理层应审查质量体系,以确保该体系符合这些CT标准的要求。标准6.1.5适用。
机构的执行管理层应当确保机构有应急行动预案,以应对内部和外部灾难以及其他紧急情况的影响。
1.3.1应急管理预案应当按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演练。
执行管理层应当确保机构有政策、过程和程序以解决面临风险时持续运行的问题。
机构的执行管理层应确保机构有一个程序使个人能匿名沟通质量或安全问题。执行管理层和AABB的联系方式应随时提供给工作人员。
执行管理层应确定该机构的客户及其需求,以及对产品和服务的期望。4.协议,适用。
执行管理层应确保遵守人体受试者研究的适用法律和法规以及机构独立伦理委员会规定的任何要求。
1.7.1执行管理层应确保研究方案的设计以防止利益冲突干扰受试者的治疗。
1.7.2执行管理层应确保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对研究设计进行检查或审查。
机构应确定并提供适当的人员配备、材料、设备和基础设施,以实施、验证和管理CT标准所涵盖的所有活动。
机构应有程序以确保有足够数量的人员符合资质。
C2.1.1岗位资质
机构应基于教育,培训和工作经验确定每个工作岗位的任职要求。
C2.1.2人员身份识别
应保留人员姓名、签名、姓名首字母或身份码,包括入职日期的记录。
2.1.3岗位描述
机构应建立和维护岗位描述以确定与CT标准要求相关的每个岗位的角色和职责。
C2.1.4培训
机构应建立并维护培训需求的政策、流程和程序,以实现入职、上岗和在岗工作的持续培训以及与质量体系相关的培训,机构应当规定培训师所需的资历。
F2.1.5人事档案
应保存每位员工的人事档案。
C2.1.6能力
独立执行指定活动之前应当进行人员的能力评估,之后每年对规定的任务和活动进行一次评估。*
*42 CFR 493.1451(b)(8)
2.1.6.1当人员能力未被证实时,应当采取措施。
2.1.7继续教育
机构应按照CT标准,规定所有执行关键任务的员工在开展活动中相关继续教育的要求,并使其满足要求。
2.1.7.1机构应确保医疗、实验室、采集和临床项目主管和质量代表每年完成10 h与认证活动相关的教育活动。适用标准1.1.2.1、1.1.3.1、1.1.3.2和1.1.4.2。
临床机构应确保提供患者护理所需的医疗专业服务和资源,包括但不限于:
1.为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患者提供去白细胞/辐射血液成分。
2.药房。
3.放射科。
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用以识别、控制、维护和监督关键设备的政策、过程和程序。
机构应当:
1.在购买设备前确定规格。
2.确认各个设备符合预期用途,包括精密度和准确度。
3.确保所有设备有唯一标识。
应对所有关键设备进行确认以符合预期用途。根据机构的政策和制造商的建议,视情况而定对维修与更新的设备进行评估并重新确认。
3.2.1安装确认
设备应按照制造商规范进行安装。
3.2.2运行确认
每个设备和计算机系统的每个组件的功能应在实际使用前进行验证,且应符合制造商的操作规范。
3.2.3性能确认
机构应证明设备的性能符合预期用途。
机构应建立定期监控和维护设备的程序,至少要遵循制造商的说明书要求。
F3.3.1设备校准和精度
机构应当:
(1)确定设备保持在已校准状态。
(2)确定要进行的测量以及所要求的准确度与精密度。
(3)规定设备校准的程序,包括设备型号,唯一标识,位置,检查频率,检查方法,验收标准和局限性等详细信息。
(4)检验、测量和试验的设备,在使用前、维修后和按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校准。
使用经认证符合国家认可测量标准的设备。如果没有法定测量标准,那么就应该描述和记录校准的依据。
(5)保护设备免于不当之调整而使其校正设定失效。
F3.3.2在发现设备超出校准或规范时应有一个规定的程序。当发现设备超出校准或规范时,应评估先前检查和测试结果的有效性,以及所提供的细胞治疗产品和服务与规范要求的一致性。7.偏差、不合格品或服务及不良事件适用于此。
F3.3.3监测、维护和检修
机构应当:
(1)规定各个设备的清洁和消毒方法及间隔时间。
(2)确保环境条件适合校准、检验、测量和测试。
(3)规定当设备出现故障/停用时通知工作人员的流程。
(4)监控设备以确保维持规定的运行参数。
(5)确保设备的操作、维护和存放以保持设备适于使用。
(6)确保所有关键设备的维护和检修由有资质的人员按照制造商的建议进行。
机构应保存设备的使用记录,以便于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以允许:
(1)任何一种的细胞治疗产品都可追踪到与其采集、处理、存储、分发和给药相关的所有设备。
(2)识别和召回与特定设备相关的所有细胞治疗产品。
应策划并控制计算机系统软件、硬件和数据库的实施和改进。策划和持续控制的要素应包括:
(1)包含使用日期的系统版本名称。
(2)在实施前对系统软件、硬件、数据库和用户定义表的确认/验证。
(3)满足内部开发软件的生命周期需求。
(4)已规定的系统运行和维护流程。
(5)对于系统的授权与文档修订建立规定的流程。
(6)系统的安全性方面需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
(7)使用用户可以理解的术语编制政策、过程和程序以及其他的指导性文件。
(8)具有在最终验收添加或更改之前,允许显示和验证数据的功能。
(9)规定程序用于监视关键数据元素的数据完整性。
(10)建立并保持供者、产品和受者(如适用)的唯一身份标识系统设计。
(11)对使用信息系统的人员进行培训与能力培养。
(12)建立程序以确保受保护健康信息的保密性。
3.5.1替代系统
机构应具有替代系统,以确保在电子数据和计算机辅助功能不可用的情况下,关键信息的获取和关键活动的持续运行。
F3.5.1.1应定期测试可替代系统。
机构应建立、实施和维护用于制定、批准和审查协议的政策、过程和程序。
4.1.1协议审查
在接受口头或书面协议之前,机构或部门应审查协议以确保:
(1)充分明确客户需求。
(2)协议要求及根据协议所提供的细胞治疗产品或服务之间的任何分歧均已得到解决。
(3)该机构具有满足协议要求的能力。
4.1.2应定期对协议进行审查,以确保协议的条款继续符合要求。
该机构应明确如何对协议进行变更并将变更通知受影响的各方。
当这些CT标准所涵盖的活动的职责涉及多个机构或部门时,应达成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F4.3.1(样本)采集和处理的医嘱
除HPC/脐带血库外,在受者不明确时,应该有协议来明确以下内容:
(1)采集机构在样本采集程序之前取得医嘱的职责。
(2)处理机构在样本处理程序之前获得医嘱的职责。
(3)临床机构样本采集和处理提供医嘱的职责。
4.3.2(产品)分发的医嘱
机构应确保协议明确以下内容:
(1)分发机构在(产品)分发之前获得医嘱的职责。
(2)接收机构为分发提供医嘱的职责。
F4.3.3产品的转运
当产品在部门或机构之间转运时,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1)在转运过程中维护监管链的职责。
(2)产品的交付和给药的时间安排。
F4.3.4提供说明书
当产品在不同部门或机构之间移交时,应提供以下内容:
(1)细胞治疗产品的采集、运输、接收、处理和给药说明。
(2)向发放机构和其他各合作方报告不良事件的说明。
(3)获取受者(细胞治疗产品)输注后效果数据的说明。
C4.3.5记录
当产品在部门或机构之间移交时,应该明确以下各项:
(1)输注机构或注册处创建和保留标准5.3、5.3.1~5.3.7和5.3.7.1中所列出的记录的职责。
(2)涉及细胞疗法产品的采集、处理、存储、分发或给药的每个机构有责任根据要求向其他机构提供相关记录副本的职责。
C4.3.6产品储存和处置条件
当产品在部门或机构之间移交时,以下条件应予明确:
(1)储存条件和期限。
(2)向其他机构移交的可能性。
(3)细胞治疗产品的处置,包括废弃。
4.3.7产品给药信息
当产品在不同部门或机构之间移交时,应该获得下列信息:
(1)细胞治疗产品给药情况的简要记录。
(2)怀疑与细胞治疗产品相关的不良事件的信息概要。适用标准7.3。
F4.3.8细胞治疗产品的国际要求
当产品被运送或者运输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运送或运输之前,由运输机构确认细胞治疗产品的生产和出口是否符合其国家和地方要求。
(2)在装运或运输之前,由接收机构或注册处确认细胞治疗产品的预期用途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
(3)各方同意交换并提供必要的文件以满足进出口要求的协议。
机构应保留记录以证明其教育和宣传材料中所作声明是合理的。
4.4.1教育和宣传材料中的治疗和科学声明应符合适用的法规并经医学主任批准。
4.4.2治疗性和科学性声明不得用于推广或宣传在独立的伦理委员会批准的方案框架外的实验性给药细胞疗法。
供者知情同意书的获得应当符合参考标准4.5A供者知情同意或授权。
4.5.1供者知情同意模板应由负责获得知情同意的机构的医学主任审查和批准。
4.5.2在从供者采集细胞、组织或器官之前,应获得(或者发起,以获取脐带血)供者或合法授权代表人知情同意书。
4.5.3细胞治疗产品的储存条款和期限、转交到另一机构的可能性及处置,包括废弃,应明确告知以下人员:
(1)供者[或其他同意人,包括供者的合法授权代表,如果是脐带血,还可以是亲生母亲、生物学意义上的母亲和代孕母亲(如适用)]。
(2)预期受者和受者的医生(如已明确)。
应依照参考标准4.5A、《供者知情同意书》或者《授权书》规定取得捐赠人授权。
4.6.1任何授权模板应由负责获得授权的机构医学主任审查和批准。
4.6.2在获取供者细胞、组织或器官之前,应取得合法的授权记录。
4.6.3细胞治疗产品储存期限和时长、转运到另一机构的可能性以及处置方式,包括废弃,应明确告知以下人员:
(1)供者的合法授权代表。
(2)预期受者和受者的医生(如已明确)。
接受细胞治疗和产品给药患者的知情同意应按照参考标准4.7A《患者知情同意书》获得。
4.7.1患者知情同意模板应由负责获得知情同意机构的医学主任审查和批准。
4.7.2研究方案中的产品给药的知情同意程序应由独立伦理委员会批准。
4.7.3在任何准备性治疗开始之前,应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机构应建立并保持政策、过程和程序,以确保采购、捐赠或以其他方式获得的物料、服务或细胞治疗产品符合规定要求。
F4.8.1物料和服务供应商的评估与资格
机构应确保关键物料或服务供应商是合格的,要根据供应商满足规定要求的能力进行选择,包括以下:
(1)确保从事与物料和(或)服务提供相关活动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符合要求。
(2)确保根据CT标准要求提供检测或制造服务的机构应通过AABB或其他认证机构认证。标准5.12.2.10适用。
4.8.1.1机构应审查所有传染病检测试剂和试剂盒包装内的说明书,以验证使用的可接受性。
F4.8.2细胞治疗产品供应商的评估和资格
机构应确保细胞治疗产品的供应商是合格的,并基于机构满足以下要求的能力来选择供应商:
(1)确保来源机构是已经获得授权、指定、许可、注册和(或)认证。
(2)当供应商从事这些活动时,应确保满足规定的产品采购要求。
(3)确保从事细胞治疗产品供应相关活动的人员培训和资格符合要求。
(4)确保提供细胞治疗产品的机构通过AABB或其他认证机构的认证。
F4.8.3物料、服务和细胞治疗产品供应商的监管
机构应:
(1)基于物料、服务或产品性质及对细胞治疗产品质量的影响,根据需要监控关键供应商的业绩。
(2)当供应商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采取纠正措施并上报管理层。标准9.1适用。
C4.8.4通知
接收机构和供应商之间的协议应包括在收到不合格物料时告知运输机构和制造商(如适用)的程序。第7章,偏差、不合格产品或服务以及不良事件适用。
参考标准4.5A供者知情同意或授权
供者或其合法授权代表的知情同意程序应包括以可理解的方式向同意人解释任何适用的风险、不适、利益和替代方案。知情同意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Ⅰ.知情同意总要求
A.参与情况说明,包括:
(1)同意人作为供者和研究受试者的权利(如适用)。
(2)细胞采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与采集、生长因子和(或)其他药物(如适用)的副作用相关的风险。
(3)细胞采集指标和预期结果的一般说明,包括未来产品采集的可能性(如适用)。
(4)以备将来检测之用样本的采集和储存。
(5)样本储存、体外处理和分析。
(6)如上所述,感染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或其他疾病的检测。
(7)异常检测结果通知。
(8)病史回顾。
(9)病历审查。
(10)保密性说明,包括需要向其他机构披露可能影响预期受者的个人和家庭健康信息。
(11)细胞治疗产品的所有权、转移和(或)处置。
B.同意人应以书面形式确认他(她)已收到有关风险、利益、不适和细胞捐赠替代方案的信息;他(她)有机会获得供者权益服务;他(她)有机会提出问题并得到令人满意的答复;他(她)已收到一份书面联系信息副本,以备将来提出与细胞治疗产品捐赠有关的问题。
C.知情同意程序应符合所有适用法律。
D.适用于无胜任能力或可能暂时缺乏决策能力的供者的知情同意要求和规定应当得到满足。
E.同意人应有机会在不影响其获得医疗服务的情况下随时拒绝或撤回对采集程序的同意,且如果供者选择撤回同意,特别是在启动准备方案后,有关其对受者后果的信息应予以讨论。
F.在知情同意期间提供信息和(或)回答问题的人应是精通细胞治疗程序的医疗专业人员。
Ⅱ.脐带血同意者的附加知情同意书(异体和自体)
A.采集的知情同意应在分娩前从母亲或者法定代表人获得。
B.应在采集前或采集后的48 h内获得存储的知情同意。
C.同意人应同意提供与生物学意义上的家族史和遗传史相关的信息。
D.同意人应同意如果新生儿捐献者后来出现可能对受者构成风险的疾病,应向脐带血库提供信息。
Ⅲ.尸体供者授权
A.应根据适用的法律或法规授权采集组织并使其可用于移植、治疗、研究或教学。
B.授权应当用以下方式表示:
(1)死亡前立下的赠与文件,如在捐赠登记处或其他法律认可形成一份记录的方式;或
(2)除供者外,经法律授权处理遗体捐赠的人员所出具的授权文件。
C.原始文档或副本应保存在采集机构以及负责确认供者适宜性和资格的机构的供者记录中。
参考标准4.7A患者知情同意
患者的知情同意过程应包括以易理解的方式向患者或法定代表说明细胞治疗任何适用的风险、不适、益处和替代方案。知情同意应包括以下内容:
Ⅰ.知情同意通用要求
A.参与情况说明,包括:
(1)作为患者和作为研究受试者(如适用)的个人权利。
(2)与所选择的医疗干预相关的风险,包括细胞治疗产品的给药、药物不良反应以及作为准备方案一部分的其他治疗。
(3)细胞治疗适应证和预期结果的一般说明。
(4)保密性讨论,包括向其他实体披露个人和家庭健康信息的必要性。
B.患者应以书面形式认可他(她)已收到有关所选医疗干预的风险、益处、不适和替代方案的信息;他(她)有机会在任何时候拒绝或撤回对治疗的同意,而不影响他(她)获得医疗的机会;他(她)有机会获得患者权益服务;他(她)有机会提出问题并得到满意的答复。
C.知情同意过程应符合所有适用法律。
D.应符合适用于无胜任能力或可能暂时缺乏决策能力的人员的知情同意要求和规定。
E.在知情同意期间提供信息和(或)回答患者问题的人应是精通细胞治疗程序的医疗专业人员。
机构应识别、设计、变更并确认对细胞治疗产品、服务和患者医疗质量有影响的政策、过程和程序。
机构应确保这些政策、过程和程序在受控条件下执行,这些受控条件旨在优化供者、产品和受者安全。
受控条件应包括:
(1)供者和受者的医疗活动、产品和服务使用经批准的政策、过程和程序。
(2)遵守政策、过程、程序和外部标准。7.偏差、不合格品或服务及不良事件适用。
(3)由合格、经培训且有胜任能力的员工执行。
(4)适宜的设备、物料和工作环境的使用与控制。
5.1.1处理机构应建立防止细胞治疗产品污染的政策、流程和程序;保持细胞治疗产品的特性、功能、安全性、纯度、效力和完整性并防止传染病的传播。这些应包括:
(1)规定过程测试和细胞治疗终产品特性的可接受结果的标准。
(2)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细胞治疗产品特性加以监控。
(3)使用所需的统计技术来建立、控制和验证过程要求和产品特性。
C5.1.2能力测试
机构应参加实验室每项分析检测的外部能力验证计划。
5.1.2.1在美国,对于根据临床实验室改进修正案(CLIA)要求进行能力验证的每个分析物,每个实验室应参加由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CMS)批准的能力验证计划。*
*42 CFR 493.1236(b)(1)
5.1.2.2在没有外部能力验证项目时,能力验证应包括与外部实验室检测结果的比对。
5.1.2.2.1对每种分析物的能力验证应至少每年进行2次。
C5.1.2.3能力验证结果应由医学主任或实验室主任审核。
5.1.2.3.1能力验证失败时应进行调查并采取纠正措施。
新建或变更过程和程序应得到控制。
5.2.1变更控制
机构应确定变更原因,并在实施前获得适当批准。任何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性或细胞治疗产品的特性、纯度、效力、完整性、安全性或有效性的变更应在实施变更前进行验证。
5.2.2过程策划
质量要求应纳入新建或变更的过程、产品、服务和新方法中。标准4.0适用。规划和实施活动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新的或变更的流程、产品或服务进行相关的认证、法律法规要求的合规评估。
(2)评审现有的知识(例如,医疗实践和文献的评审)。
(3)风险与效益评估。
(4)确定受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各方以及传达相关信息的机制。
(5)确定适用于新的或变更的过程、产品或服务的性能测量方法。
(6)资源需求评估。
(7)评估新的或变更的过程、产品或服务对其他机构(或计划)过程的影响。标准2.1.4适用。
(8)评估为新的或变更的过程、产品或服务创建或修改文件的需求。
(9)审查和批准过程开发和设计活动的输出(例如,试验或放大研究结果、过程、流程图、程序、数据表)。
(10)根据新的或变更的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影响程度,评估过程确认或再确认的范围和程度。
5.2.3过程确认
实施前,应对新的或变更的过程和程序(包括新方法、影响设备和计算机使用的程序)进行确认。
5.2.3.1确认活动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目标、个人职责、预期结果和(或)性能度量。
(2)结果审查的标准。
(3)确认计划的批准。
(4)审核和批准实际结果。
(5)目标未实现时应采取的纠正措施。标准2.1.4和2.1.6适用。
5.2.4过程实施
应对新的或变更的过程和程序的实施进行策划和控制。
5.2.4.1应对新的或变更的过程和程序进行实施后评价。
机构应有一个程序,以在规定的时间间隔获取、审计和监测细胞治疗产品的临床结果。
5.3.1对于采集机构而言,应包括但不限于采集引起的不良事件和并发症。
5.3.2对于处理机构,应包括但不限于因处理引起的不良事件和并发症。
5.3.3对于临床机构而言,应包括但不限于:
(1)死亡率和存活率;
(2)疾病状态和(或)复发;
(3)不良事件和并发症;
(4)改善病情的活动。
5.3.4对于采集、处理或产品用于重建造血的给药机构,应建立在细胞治疗产品给药后对植入时间进行评价的程序。
5.3.5对于处理或植入胰岛产品的机构,应按照临床方案的规定,记录和监测受试者的安全性并评价临床结果。临床结果应包括但不限于:
(1)C肽;
(2)严重无意识性低血糖的失控;
(3)血红蛋白A1c;
(4)胰岛移植的耐久性;
(5)胰岛素的非依赖性;
(6)胰岛素需求;
(7)生活质量。
5.3.6采集、处理或给药研究产品的机构,应按照独立伦理委员会批准的方案规定,有一个记录和监测患者安全和审查临床结果的程序。机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法规的要求提交临床安全性和结果数据。
5.3.7应规定数据的共享和审查。7.偏差、不合格品或服务及不良事件适用。标准4.3适用。
F5.3.7.1发放机构和(或)产品制造商应有明确规定的过程和程序,以获取每种细胞类型相关的不良事件和患者结果的信息。
机构应建立充分全面的质量控制计划,以确保材料(包括试剂)、设备和分析程序按规定要求执行。
5.4.1质量控制结果应根据验收标准进行评审。质量控制失效应在检测结果、产品或服务发布前进行调查。
5.4.2当发生质量控制失效时,应对检测结果和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可接受性进行评价。
细胞治疗产品在采集、处理和给药中所使用的所有物料的鉴定、接收、处理、储存和使用应制定政策、过程和程序。关键物料应进行标识并可追溯。
5.5.1所有关键物料(包括用于细胞治疗产品收集、处理、保存和储存的容器和溶液,以及用于检测的所有试剂)应按照制造商的书面说明进行储存和使用,并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5.5.2物料接收
机构应确保与患者或细胞治疗产品接触的或直接影响细胞治疗产品质量的来料在检验或以其他方式验证符合要求后才能被使用。标准4.8适用。
C5.5.2.1应保持以下记录:
(1)物料的标识;
(2)制造商名称;
(3)批号;
(4)接收日期;
(5)生产日期和(或)有效期;
(6)接收时的目测外观检查结果(如适用);
(7)接收物料的人员的身份(如适用);
(8)接受或拒收的标示;
(9)决定接受或拒收物料的人员的身份;
(10)分析报告、制造商说明书或同等文件(如适用);
(11)数量。
C5.5.2.2物料的紧急使用
在紧急情况下(最终验收前)使用物料时,应对物料进行标识,以便于相关产品的召回和隔离。标准7.1适用。
5.5.3物料鉴定
与患者或细胞治疗产品接触的物料应无菌,并具有预期用途的适当等级,在可能的情况下,应经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供人体使用。
5.5.3.1未经FDA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供人体使用的物料应根据以下一项或多项标准进行评定:
(1)医学文献支持的为特定目的而使用的物料;
(2)由机构的独立伦理委员会批准的;
(3)在试验性新药研究或设备申请批准中涉及的特别物料,并表明经过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5.5.3.1.1机构应进行检测,以确保物料适合其预期用途。
C5.5.4室内制备的试剂应采用经验证的方法生产。应当在放行前检查此试剂。标准5.5.2.1、5.5.5和5.5.6适用。
C5.5.5应用
在采集、处理或给药过程中接触患者或细胞治疗产品的非一次性物料应进行清洁和灭菌。应对灭菌方法进行确认和监控。
F5.5.6应对关键物料的使用进行记录,以确保任何细胞治疗产品所涉及的所有与患者或细胞治疗产品接触的关键物料的完整和准确的可追溯。7.偏差、不合格品或服务及不良事件适用。
C5.5.6.1对于使用的所有关键物料,应保留以下记录:
(1)制造商的包装说明书(如适用)。
(2)根据机构的资质认证程序,获得的分析证书或同等证明材料。
(3)任何制造商的文件,包括召回或缺陷通知、警告和与物料使用有关的其他信息。
5.6.1细胞治疗产品操作
在细胞治疗产品操作过程中使用的政策、过程和程序应包括以下方面:
(1)员工着装、净化服和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
(2)使用生物安全柜或其他环境受控空间(如适用)。
(3)每个特定工序所需的物料和设备。
(4)物料的操作。
(5)关键计算步骤。
(6)原料、细胞治疗产品、培养基或容器间试剂的转运。
(7)原料、细胞治疗产品、培养基、试剂或其他用于产品处理材料的取样。
(8)温度、湿度和气体(如氧气和二氧化碳)的可接受控制限值(如适用)。
(9)细胞治疗副产物和废物的处置。
5.6.2无菌方法
采集、处理和临床机构应建立并保持政策、过程和程序,旨在将产品污染和患者感染降至最低。应针对以下几方面:
(1)与产品污染风险相匹配的环境控制和监测方案。
(2)过程控制。
(3)员工无菌技术培训。
(4)着装、净化服和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
C5.6.2.1应定期监测和审查这些措施的有效性。
5.6.3操作控制
操作控制旨在防止混淆和污染。需明确下列内容:
(1)工作区域中物料(包括废物)和设备的移动和存放及工作流程。
(2)设备或材料的物理和(或)时间维度上的隔离。
(3)不同细胞治疗产品或不同批次产品处理过程的物理和(或)时间维度上的隔离。
(4)可能对细胞治疗产品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的材料的使用和存储。
(5)生产间隔过程中空间和设备的清洁和设置。
(6)过程标记。
(7)关键步骤的文书标识检查。具体参见7.偏差、不合格品或服务及不良事件。
5.6.4辐照和白细胞减少
须制定细胞治疗产品生产过程中发生辐照或白细胞减少相关的政策、过程和程序。
5.6.4.1须制定预防细胞治疗产品意外照射或白细胞减少(例如过滤)的方法。参考标准5.8.2A,细胞治疗产品的标识要求(表1)。

参考标准5.8.2A细胞治疗产品的标识要求
参考标准5.8.2A细胞治疗产品的标识要求
| 项目号 | 内容 | 1采集完成 | 过程标识 | 处理完成 | 2分发与发放 |
|---|---|---|---|---|---|
| 1 | 3供者标识号[产品的唯一字母和(或)数字标识] | P | P | P | P |
| 2 | 产品和调节剂名称3 | P | P | P | P |
| 3 | 产品属性4 | A | N/A | A5 | A5 |
| 4 | 产品描述性代码 | P | N/A | P | P |
| 5 | 分配码3 | P | N/A | P | P |
| 6 | 供者标识符或姓名5 | A | N/A | A6 | A6 |
| 7 | 采集日期 | R | N/A | R | R |
| 8 | 采集完成时间(时区,如适用) | R7 | N/A | R | R |
| 9 | 采集机构和供者登记处名称 | R | N/A | R | R |
| 10 | 产品估算体积和重量(如适用) | R | N/A | R | R |
| 11 | 抗凝剂和其他添加剂名称和体积(如适用) | R | N/A | A6 | A6 |
| 12 | 受者姓名和(或)标识符(如已知) | R | R | R | A6 |
| 13 | 有效日期及时间(如适用) | N/A | N/A | A8 | A |
| 14 | 供者ABO和Rh血型(如适用) | N/A | N/A | R | R |
| 15 | 红细胞相容性(如适用) | N/A | N/A | N/A | R |
| 16 | 推荐储存温度(摄氏温度) | R | N/A | A | A |
| 17 | 机构的名称和地址,确定产品已符合放行标准并使产品可供分发 | N/A | N/A | N/A | R |
| 18 | 生物危害标识(如适用;参考标准5.8.2B) | A | A6 | A6 | A6 |
| 19 | 标语:"请勿辐照"(如适用) | N/A | R | A6 | A6 |
| 20 | 标语:"未评估传染性物质"和声明"警告:告知患者传染病风险"(如适用) | A | A6 | A6 | A6 |
| 21 | 标语:"警告:[病原体或疾病名称]的反应性检测结果"和"警告:告知患者传染病风险"(如适用) | A | A6 | A6 | A6 |
| 22 | 标语:"不要使用去白细胞滤过器"(如适用) | N/A | N/A | A6 | A6 |
| 23 | 标语:"仅限自体使用" | A | A6(如适用) | A6 | A6 |
| 24 | 标语:"仅限被指定受者使用"(如适用) | N/A | A6(如适用) | A6 | A6 |
| 25 | 标语:"受试者和产品的正确识别" | N/A | A6(如适用) | A6 | A6 |
| 26 | 标语:"仅限非临床使用"(如适用) | N/A | R | A6 | A6 |
1过程标签可以在处理过程中使用,也可以在分发和发放之前使用。
2在产品发放或运输之前,其分发的最终的标识信息应在容器上或容器中。
3适用标准5.8.1。
4独特定义细胞疗法产品的其他特征。需要一组称为核心条件的属性。这些条件包括抗凝剂和(或)添加剂,标示采集量和储存温度。标识术语应符合当前的ICCBBA要求。
5在必须保持供者匿名的情况下,例如来自无关供者注册处的产品,则无需此信息。
6如果在容器上粘贴或附加适用的警告和声明在物理上是不可能的,那么标识必须与人体细胞、组织以及基于细胞和组织的产品附在一起。
7时区只适用于当采集机构和处理机构不一致情况下。
8如果在处理结束时未在冷冻保存产品上附加有效期,则应在冷冻保存产品放行时提供稳定性研究记录以证明有效期。
P=永久性粘贴;A=贴附(可能是永久性粘贴);R=随附记录;N/A=不适用。
机构应建立并维护使每种细胞治疗产品和所有相关样品从其初始来源到所有处理和(或)测试步骤及最后处置过程均可识别和可追溯的政策、过程和程序。政策、过程和程序还应保证每种细胞治疗产品和所有相关样品从最终处置、中间处理和(或)检测到最初来源的反向全程可识别和可追溯。
C5.7.1可追溯性和唯一标识
使用数字或字母数字系统,确保可以追踪从供者/来源到受者/最终使用,再回溯到供者/来源的任何细胞治疗产品或样品,及特定细胞治疗产品或样品的记录,包括不良事件报告。此唯一标识不得被遮盖、更改或删除。
5.7.1.1中间机构的唯一标识
如果中间机构为细胞治疗产品标记了本地的、唯一的、数字或字母数字的标识,则标签应粘贴在细胞治疗产品上,明确制定该标识的中间机构,并可追溯到原始的细胞治疗产品上。
5.7.1.2混合细胞治疗产品或组合产品的特殊要求
如果允许使用混合或组合细胞治疗产品,则应制定程序以确保最终产品中每种细胞治疗产品的可追溯性,以及每种产品在最终细胞治疗产品中的含量。
5.7.1.3样品可追溯性
来自捐赠者、产品和受试者的样品应贴上标签,以确保样品的可追溯性。
机构应制定产品和样品的标签,标识政策、过程和程序。至少应明确:
(1)细胞治疗产品标签模板的获取和创建。
(2)验证标签纸是否符合自定义规定。
(3)使用前对标签进行鉴定、审查和批准。适用标准6.1.2。
(4)适当的控制以确保正确识别细胞疗法产品。
(5)标签的库存和模板,包括报废的控制。适用6.文件和记录。
C5.8.1细胞疗法产品的标签应符合最新版本的ISBT 128或欧洲设计规范的标签。适用标准5.7。
5.8.1.1在采集时,单采和骨髓产品应使用ISBT 128或欧洲代码规范标签。
5.8.1.1.1其他细胞治疗产品在采集时应标识正确的产品名称和唯一的字母或数字标签。
5.8.1.2在处理完成时,细胞治疗产品应使用ISBT 128或欧洲设计规范标签。
5.8.1.3接收机构应有一个适当的流程以追溯不同系统或版本中标识的产品。
5.8.2所有原材料,细胞治疗产品和最终产品的容器均应按照参考标准5.8.2A细胞治疗产品的标识要求(表1)和参考标准5.8.2B运输容器的标识要求进行标识(表2)。

参考标准5.8.2B运输容器的标识要求
参考标准5.8.2B运输容器的标识要求
| 编号 | 原件 | 装运单据* | 外运集装箱 |
|---|---|---|---|
| 1 | 生物危害标识(如适用) | R | A |
| 2 | 短语:"请勿辐照"(如适用) | R | A |
| 3 | 短语:"请勿进行X射线检查"(如适用) | R | A |
| 4 | 短语:"医学标本"或"人体细胞移植"或等同词 | R | A |
| 5 | 分发日期 | R | A |
| 6 | 接收机构的名称和街道地址 | ||
| 7 | 接受机构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 R | A |
*运输文件应放置在运输容器中。
R=随附记录;N/A=不适用;A=粘贴或附上标签夹。
5.8.2.1受监管的研究产品应根据当地和(或)国家法规进行标识。
5.8.2.2已通过地方和(或)国家政府批准或许可的产品,应根据许可或批准的条款进行标识。
C5.8.3包装和标识
标识信息应进行验证,以确保准确性和完整性。
5.8.3.1采集机构应在采集后立即核实标识。
5.8.3.2处理和(或)存储机构应至少在以下时间核实标识:
(1)在处理和(或)存储机构收到后。
(2)在机构定义的流程步骤,包括转移到不同的存储位置和移除或取回附加物和(或)样品(如适用)。
(3)在处理完成时和(或)在存储之前。
(4)分发或发放之前。
5.8.3.3给药机构应在使用细胞治疗产品之前核实标识。
5.8.4标签术语
用于产品标签上的产品名称、属性和描述应参照"人类医疗产品标准术语"中的定义。
机构应建立并维护在运输过程中保护材料和细胞治疗产品质量的政策、过程和程序,以减少产品变质,防止损坏,确保及时交付。
5.9.1机构应对包装进行必要的控制,以确保符合当地、国家和(或)国际运输和航运法规规定的要求。
C5.9.2容器应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进行性能确认,以确保其在预期的运输或装运期间保持在可接受的温度范围内。
F5.9.3当产品运输或装运时,温度监测的范围应加以规定,并应与运输或装运持续时间相适应。
F5.9.3.1运送冷藏产品时,应持续监测运输容器的温度。
5.9.4机构应在运输箱和细胞疗法产品上贴上标签,确保能够正确识别并告知承运人适当的处理方式。详见参考标准5.8.2A细胞治疗产品的标识要求,参考标准5.8.2B运输容器的标识要求。
5.9.5产品或包装说明书和记录应随产品一起装运或在机构之间运输。当产品在机构内部运输时,应随时提供产品或包装说明书和记录。
参考标准5.9.5A,细胞治疗产品运输的标签和包装要求,以及标准4.3.8。
C5.9.6接收机构应保留评判产品可接受性的记录。
机构应建立并维护检查和检测工作的政策、过程和程序,以验证产品是否满足要求。
5.10.1接收细胞、组织和器官
在接收时,应视情况检查、取样和(或)测试接收的细胞、组织和器官,以确定其可接受性。适用标准5.8.1 5.8.3和5.9.6。
应当保持以下记录:
(1)供应商和采集机构名称。
(2)捐赠识别号。
(3)产品描述代码和分配代码。
(4)产品名称和属性。
(5)唯一捐赠者标识符(如果适用)。
(6)接收日期和时间。
(7)采集和(或)制备的日期和时间。
(8)有效期(如适用)。
(9)接收后的检验结果(如适用)包括:①产品外观。②温度可接受性。③是否存在明显的污染迹象。④容器的完整性。⑤标识的完整性。
(10)接收和(或)检查产品人员的身份。
(11)接收、隔离或拒绝的标示。
(12)处置。
(13)分析证书或制造商的证明或类似文件(如适用)。
(14)预期使用者的身份信息(如适用)。
5.10.1.1接收后鉴定细胞、组织和器官
机构应建立并维护验收细胞、组织和器官的政策、过程和程序。
5.10.1.2细胞、组织和器官应在收到后进行隔离,并在下列情况发生时由有资质的人员决定其处置:
(1)在确定可接受性的检验、标识、取样或测试程序中有延误。
(2)细胞、组织或器官被认为不符合验收标准。
(3)细胞、组织或器官在使用前需要进一步取样、标记、处理或测试。
C5.10.2过程和最终产品检验和测试
须定义处理过程中的检测和监控。该机构应:
(1)按照政策、过程和程序的规定,在处理过程中检查并检测细胞疗法产品。
(2)除非当产品按照标准5.22.3发放时,否则在完成任何必要的检验、测试和合格判定或收到必要的报告并进行确认之前,对产品进行隔离。
(3)向客户报告在处置协议中已确定的任何特定的细胞治疗产品的丢失、损坏或其他不适合使用的情况。
适用标准7.0。
机构应建立并维护材料和细胞治疗产品储存的政策、过程和程序,以防止混淆,并限制细胞治疗产品的变质、污染和不当使用。应包括使用具有控制访问权限的指定安全存储区。适用7.偏差、不合格品或服务及不良事件。
C5.11.1储存区的容量和设计应确保维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
C5.11.1.1如果将细胞治疗产品存放在开放的存储区域中,至少每4小时记录一次室温。
5.11.2存储设备的容量和设计应确保维持需要的温度和(或)液氮水平。
C5.11.3含有细胞治疗产品和关键物料的存储设备应具有持续监控系统,能在规定的间隔内记录温度和(或)液氮水平。
5.11.3.1细胞治疗产品浸入液氮的冷冻设备,其温度和(或)液氮水平至少应每24小时记录一次。
5.11.3.2未将细胞治疗产品浸入液氮中的冷冻设备,其温度至少应每4小时记录一次。
C5.11.4含有细胞治疗产品和(或)关键材料的存储设备应具有警报系统,该警报系统报警条件的设置应满足:在激活后允许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以避免产品或试剂进入不可接受的保存条件。报警后,应有工作人员前来检查并记录激活警报的情况,并在必要时即刻实施纠正措施。
供者评估的执行和知情同意的获得应符合参考标准4.5A供者的知情同意或授权、参考标准5.12A细胞治疗产品供者资格的通用要求、参考标准5.12B活体异体供者的临床评估和实验室检测(表3)、参考标准5.12C自体供者临床评估和实验室检测(表4)、参考标准5.12D脐带血供者母亲的临床评估和实验室检测(表5)、参考标准5.12E尸源供者的临床评估和实验室检测(表6)。

参考标准5.12B活体异体供者的临床评估和实验室检测
参考标准5.12B活体异体供者的临床评估和实验室检测
| Ⅰ.供者安全保护的临床评估 | ||
| 体格检查和健康史 | 是 | |
| 血红蛋白病风险1 | 是 | |
| 麻醉风险(如适用) | 是 | |
| 血管通路 | 是 | |
| 女性供者怀孕 | 是 | |
| Ⅱ.受者安全保护的临床评估2 | ||
| 供者临床和体检筛查 | 是 | |
| 相关传染病风险或症状的证据3 | ||
| 血红蛋白病风险1 | 是 | |
| 任何可能通过移植转移给受者的疾病,如恶性肿瘤或任何遗传性疾病的风险 | 是 | |
| 近期免疫和接种史评估 | 是 | |
| 供者临床和体检筛查 | 是 | |
| 相关传染病风险或症状的证据3 | ||
| 以下传染源或疾病的接触史和行为风险2: | ||
| 艾滋病病毒 | 是 | |
| 乙肝病毒 | 是 | |
| 丙型肝炎病毒 | 是 | |
| 人类嗜T淋巴细胞病毒(仅限活的、富含白细胞的产品) | 是 | |
| 梅毒 | 是 | |
| 西尼罗病毒 | 是 | |
| 牛痘(天花病毒) | 是 | |
| 人类传染性海绵状脑病 | 是 | |
| 疟疾(在疟疾流行地区旅行或居住)5 | 是 | |
| 克氏锥虫(恰加斯病)5 | 是 | |
| 败血症 | 是 | |
| 寨卡6 | 是 | |
| Ⅲ.异体供者需要进行的实验室检测2,7 | ||
| 艾滋病病毒1/2 | 是 | |
| 乙肝病毒 | 是 | |
| 丙型肝炎病毒 | 是 | |
| 梅毒 | 是 | |
| 人类嗜T淋巴细胞病毒- Ⅰ/Ⅱ(仅限活的,富含白细胞的产品) | 是 | |
| 巨细胞病毒(活的、富含白细胞的产品) | 是 | |
| HLA类型(如适用)8,9 | 是 | |
| ABO/Rh(如适用)8 | 是 | |
| 血常规(如适用) | 是 | |
| 西尼罗病毒4 | 否 | |
| 克氏锥虫(恰加斯病)5 | 否 | |
| 寨卡6 | 否 | |
1仅适用于使供者或受者处于危险中的血红蛋白病供者。
221 CFR 1271.3(s)中描述的相关病史。
3 21 CFR 1271.3 (r)(1)(i)(ii)和21 CFR 1271.3(r)(2)中描述了相关的传染病病原体或疾病。
4在美国、西尼罗病毒被认为是FDA行业指南(2016年9月,2017年5月更正)中21 CFR 1271.3(r)(2)所规定相关传染病病原体或疾病。"使用核酸检测减少从人类细胞、组织以及基于细胞和组织的产品(HCT/Ps)的活体供者传播西尼罗河病毒的风险。"
5在美国,到目前为止FDA尚未考虑用这些风险因素判定供者不合格;机构政策必须规定如何识别健康风险并检测这些影响资格认定的疾病。
6在美国,截至目前,寨卡病毒被视为相关传染病病原体或疾病,如FDA产业指导意见(2016年3月,2018年5月更新)21 CFR 1271.3(r)(2)中所规定,"供者筛查建议:减少Zika病毒通过人体细胞、组织以及基于细胞和组织的产品传播风险。"
7在美国,FDA要求的对传染病病原体或疾病进行检测和对阳性/反应性检测结果的说明如21 CFR1271.80(d)(1)中所述。
8当选择和(或)临床使用细胞疗法产品需要这些信息时,应进行检测。
9必须确定HLA-A、HLA-B和HLA-DRB1位点。供者最终选择使用的所有分型应基于DNA技术。
这些CT标准是最低要求,并不意味着优先于任何更严格的地方或联邦法规。适用标准5.12.2.6。

参考标准5.12C自体供者临床评估和实验室检测
参考标准5.12C自体供者临床评估和实验室检测
| Ⅰ.自体供者临床评估 | ||
| 体检和健康史 | 是 | |
| 血红蛋白病风险1 | 是 | |
| 麻醉风险,如适用 | 是 | |
| 血管通路 | 是 | |
| 女性供者怀孕 | 是 | |
| 败血症 | 是 | |
| Ⅱ.实验室检测 | ||
| ABO/Rh,如适用2 | 是 | |
| CBC,如适用 | 是 | |
1仅适用于血红蛋白病使供者或受者处于危险境地的供者。
2当选择和(或)临床使用细胞疗法产品需要这些信息时,应进行检测。
CBC=全血计数。
这些CT标准是最低要求,并不优先于可能更严格的任何本地或联邦法规。适用标准5.12.2.6。

参考标准5.12D脐带血供者母亲的临床评估和实验室检测
参考标准5.12D脐带血供者母亲的临床评估和实验室检测
| Ⅰ.供者安全保护的临床评价 | ||
| 体检和健康史 | 是 | |
| Ⅱ.受者安全保护的临床评价 | ||
| 供者临床和体检筛查 | 是 | |
| 相关传染病风险或症状的证据3 | ||
| 任何可能通过移植转移给受者的疾病,如恶性肿瘤或任何遗传性疾病的风险 | 是 | |
| 近期免疫和接种史评估 | 是 | |
| 以下传染源或疾病的暴露史和行为风险1,2: | ||
| 艾滋病病毒 | 是 | |
| 乙肝病毒 | 是 | |
| 丙型肝炎病毒 | 是 | |
| 人类嗜T淋巴细胞病毒(仅限活的、富含白细胞的产品) | 是 | |
| 梅毒 | 是 | |
| 西尼罗病毒4 | 是 | |
| 痘苗(天花疫苗) | 是 | |
| 人类传染性海绵状脑病 | 是 | |
| 疟疾(在疟疾流行地区旅行或居住) | 是 | |
| 克鲁兹锥虫(恰加斯病) | 是 | |
| 败血症 | 是 | |
| 寨卡病毒6 | 是 | |
| 有传染病风险或症状的临床或体检证据2 | 是 | |
| 任何可能通过移植转移给受者的疾病风险,如恶性肿瘤或任何遗传性疾病 | 是 | |
| 近期免疫评估和接种史 | 是 | |
| Ⅲ.实验室检测2,7 | ||
| 艾滋病病毒1/2 | 是 | |
| 乙肝病毒 | 是 | |
| 丙型肝炎病毒 | 是 | |
| 梅毒 | 是 | |
| 人类嗜T淋巴细胞病毒- Ⅰ/Ⅱ(仅限活的、富含白细胞的产品) | 是 | |
| 巨细胞病毒(仅限活的、富含白细胞的产品) | 是 | |
| 西尼罗病毒4 | 否 | |
| 克鲁兹锥虫(恰加斯病)5 | 否 | |
| 寨卡病毒6 | 否 | |
1如21 CFR 1271.3 (s)所述的相关病史。
2具有异体应用潜力的脐带血产品的要求。
3相关传染病病原体或疾病描述见21 CFR1271.3(r)(1)(i)(ii)和21 CFR1271.3(r)(2)。
4在美国、西尼罗病毒被认为是FDA行业指南(2016年9月,2017年5月更正)中21 CFR 1271.3(r)(2)所规定相关传染病病原体或疾病。"使用核酸检测减少从人类细胞、组织以及基于细胞和组织的产品(HCT/Ps)的活体供者传播西尼罗病毒的风险。"
5在美国,到目前为止FDA尚未考虑用这些风险因素判定供者不合格;机构政策必须规定如何识别健康风险并检测这些影响合格性认定的疾病。
6在美国,截至目前,寨卡病毒被视为相关传染病病原体或疾病,如FDA产业指导意见(2016年3月,2018年5月更新)21 CFR 1271.3(r)(2)中所规定,"供者筛查建议—减少Zika病毒通过人体细胞、组织以及基于细胞和组织的产品传播风险。"
7在美国,FDA要求的对传染病病原体或疾病进行检测和对阳性/反应性检测结果的说明如21 CFR1271.80 (d)(1)中所述。
这些细胞治疗标准是最低要求,并不意味着优先于任何更严格的地方或联邦法规。标准5.12.2.6适用。

参考标准5.12E尸源供者的临床评估和实验室检测
参考标准5.12E尸源供者的临床评估和实验室检测
| Ⅰ.受者安全保护的临床评价 | ||
| 供者临床和体检筛查 | 是 | |
| 相关传染病风险或症状的证据3 | ||
| 任何可能通过移植转移给受者的疾病,如恶性肿瘤或任何遗传性疾病的风险 | 是 | |
| 近期免疫和接种史评估 | 是 | |
| 验尸官和(或)验尸报告(如有) | 是 | |
| 下列传染源或疾病暴露史和行为风险1: | ||
| 艾滋病病毒 | 是 | |
| 乙型肝炎病毒 | 是 | |
| 丙型肝炎病毒 | 是 | |
| 人类嗜T淋巴细胞病毒(仅限活的、富含白细胞的产品) | 是 | |
| 梅毒 | 是 | |
| 西尼罗病毒3 | 是 | |
| 痘苗(天花疫苗) | 是 | |
| 传染性海绵状脑病 | 是 | |
| 疟疾(疟疾流行地区的旅行或居住) | 是 | |
| 狂犬病(与可能患狂犬病的动物接触)4 | 是 | |
| 克鲁齐锥虫病4 | 是 | |
| 败血症 | 是 | |
| 寨卡病毒5 | 是 | |
| Ⅱ.实验室检测 | ||
| 艾滋病病毒1/2 | 是 | |
| 乙型肝炎病毒 | 是 | |
| 丙型肝炎病毒 | 是 | |
| 梅毒 | 是 | |
| 人类嗜T淋巴细胞病毒- Ⅰ/Ⅱ(仅限活的、富含白细胞的产品) | 是 | |
| 巨细胞病毒(抗CMV、IgG和IgM) | 是 | |
| HLA类型,如适用7 | 是 | |
| ABO/Rh,如适用7 | 是 | |
| 西尼罗病毒3 | 否 | |
| 克鲁兹锥虫(恰加斯病)4 | 否 | |
| 寨卡病毒5 | 否 | |
1如21 CFR 1271.3(s)所描述的相关病史。
2相关传染病病原体或疾病在21 CFR 1271.3 (r)(1)(i)(ii)和21 CFR 1271.3 (r)(2)中有描述,体格评估见21 CFR 1271.3(o)中的描述。
3在美国、西尼罗病毒被认为是FDA行业指南(2016年9月,2017年5月更正)中21 CFR 1271.3(r)(2)所规定相关传染病病原体或疾病。"使用核酸检测减少从人类细胞、组织以及基于细胞和组织的产品(HCT/Ps)的活体供者传播西尼罗病毒的风险。"
4在美国,到目前为止FDA尚未考虑用这些风险因素判定供者不合格;机构政策必须规定如何识别健康风险并检测这些影响资格认定的疾病。
5在美国,截至目前,寨卡病毒被视为相关传染病病原体或疾病,如FDA产业指导意见(2016年3月,2018年5月更新)21 CFR 1271.3(r)(2)中所规定,"供者筛查建议—减少Zika病毒通过人体细胞、组织以及基于细胞和组织的产品传播风险。"
6在美国,FDA要求的对传染病病原体或疾病进行检测和对阳性/反应性检测结果的说明如21 CFR1271.80 (d)(1)中所述。
7当选择和(或)临床使用细胞疗法产品需要这些信息时,应进行检测。
这些CT标准是最低要求,并不意味优先于任何更严格的地方或联邦法规。适用标准5.12.2.6.
5.12.1供者适宜性
为保障供者和受者两方的安全,机构应明确供者适用性判定标准。供者适用性应当在任何潜在影响供者或受者健康的干扰因素发生之前确定。机构应当确认供者的医疗状况,该状况可能对细胞治疗产品的潜在治疗价值产生不利影响。评估应由医疗专业人员基于检查和相关临床病史进行:
5.12.1.1对采集程序的耐受力。
5.12.1.2获得性疾病的风险,如恶性肿瘤或可能通过移植传染给受者的遗传性疾病。
5.12.1.3血红蛋白血病的风险(如适用)。
5.12.1.3.1.对于单采造血干细胞和骨髓造血干细胞的采集,供者评价标准中应包含对血红蛋白血病风险的评估。
5.12.1.4妊娠评估(如适用)。
5.12.1.5如适用,给药机构应确保是对供者进行HLA分型检测,并验证HLA类型满足指定的HLA需求。参考标准5.12B和参考标准5.17B适用。
5.12.1.5.1执行HLA分型检测的机构应当通过美国组织相容性和免疫学会(ASHI)、美国病理学家协会(CAP)、欧洲免疫学联合会(EFI)或其他同等认证机构的认证。
5.12.1.5.2用于异体移植的单采来源的造血干细胞和骨髓来源的造血干细胞,供者的评价标准都应包含HLA配型。
5.12.1.6机构应建立政策以确保供者适宜性确定过程中的隐私和机密性。
5.12.1.7机构应制定儿童供者的评价标准。
5.12.2供者的合格性
供者的合格性审定应当在对潜在影响受者健康启动任何干预之前完成。
5.12.2.1机构应制定供者合格标准以确保受者安全。
5.12.2.1.1供者的合格标准应当包括:
(1)供者筛查包括:体检、审查相关病历及当前病史访谈,识别相关传染病的风险。
(2)检测。
5.12.2.1.2机构应建立政策以保护供者合格性审定过程的隐私或机密政策。
F5.12.2.2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
除非国家或地方性法规有更严格的规定外,与下列产品相关的样本须在以下时间范围内采集。
(1)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在分娩前或分娩后7 d内采集孕妇样本。
(2)骨髓造血干细胞、单采造血干细胞:干细胞采集前30 d内从供者采集。
(3)其他所有细胞治疗产品:细胞采集前或后7 d内从供者采集。
5.12.2.3尸体供者的合格性
对供者合格性评估需以5.12A作为参考标准,应通过访谈一名家庭成员或其他具备认知能力的人员进行评估。
F5.12.2.4供者检测须符合:参考标准5.12B、参考标准5.12C、参考标准5.12D、参考标准5.12E。
5.12.2.5当血浆稀释水平可能影响检测结果时,应建立对样本评估的过程。*
*2007年8月8日,FDA指南,"人类细胞、组织、细胞及组织产品(HCT/Ps)的供者资格筛查"21 CFR 1271.80。
5.12.2.6所有供者传染病检测应使用经主管机构批准的供者筛选的检测方法,
遵照制造商的书面说明进行。如用此方法,适用标准4.3.8。
5.12.2.7应对可能供异体使用的产品的所有供者进行传染病学检测。
5.12.2.8应进行以下检测:
乙型肝炎病毒(乙肝表面抗原、乙肝核心抗体、乙肝病毒DNA);
丙型肝炎病毒(丙肝核心抗体、丙肝病毒RNA);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抗体-Ⅰ/Ⅱ、Ⅰ型艾滋病RNA);
人类嗜T淋巴细胞病毒,Ⅰ型和Ⅱ型(Ⅰ/Ⅱ型嗜T细胞抗体),仅适用于富集的活性白细胞产品;
巨细胞病毒的抗体仅适用于富集的活性白细胞产品;
梅毒的血清学检测。*
参考标准5.12B、参考标准5.12C、参考标准5.12D和参考标准5.12E,适用。
*FDA指南,2015年9月,"供者筛查试验——人体细胞、组织及细胞以及基于组织的产品感染梅毒螺旋体的检测。"
5.12.2.8.1对于不受美国法律法规约束的机构,可以使用乙型肝炎病毒DNA检测替代抗乙型肝炎病毒核心抗体检测。
5.12.2.9检测应由主管机构(如CMS)认可的实验室进行,并应符合该国细胞治疗产品供者检测的要求。
5.12.2.10机构应制定相应的政策、过程和程序以确保相关新发传染病得到解决,并在供者进行筛查和检测过程中采取措施。
5.12.3检测脑或心脏死亡后供者的样本
5.12.3.1如有可能,检测用血液样本应在供者血液循环停止前采集。
5.12.3.2如果血样是在供者血液循环停止后采集的,传染病检测须用经主管机构批准的供者筛查方法,在可能的情况下,对尸体样本进行特殊标识。
F5.12.4细胞治疗产品的评价
细胞治疗产品在装运和运输前,接收机构应事先审查供者筛查和传染病检测的相关记录是否符合该机构的地方和国家法规,以确保产品符合所规定的要求。
F5.12.5应对异体供者的资格作出最终确定,并且应包含以下信息:
(1)一份供者是否合格的声明,注明决定供者合格的机构名称和地址(标准5.12.8适用)。
(2)一份实验室进行传染病检测的声明,该实验室需已经CLIA认可能执行此类人体样本的实验或符合CMS规定的同等要求。而对于美国境外的机构,可由经主管机构允许实验室作为检测中心授权其开展检测项目。
(3)对于来自不合格供者的产品,一份声明注明判定为不合格的原因。
5.12.6捐献者筛查和检测的异常结果
5.12.6.1机构应为异常或传染病反应性检测结果的通告建立政策、过程和程序。
F5.12.6.2供者筛选、检查、相关临床病史审查或检测发现的可能影响供者健康的异常结果,应告知供者或其医生。适用参考标准4.5A以及标准4.7A。
5.12.6.2.1如果是脐带血,应告知供者的母亲或有关医生。
5.12.6.2.2如果是尸体供者,所有传染病的检测结果都应上报至采集机构。采集机构应按照法律或法规的要求将阳性检测结果上报至有关部门。此外,如果检测结果可能影响他人的健康,则需要将该检测结果提供给供者的法定近亲。
F5.12.6.3供者筛选、检查、相关临床病史查阅或检测发现的可能影响受者健康或细胞治疗产品效果的异常结果,应在细胞治疗产品发放至临床前告知受者及其医生。适用参考标准4.5A以及标准4.7A。
C5.12.6.4应保持在产品采集后供者被判定为不合格的记录。
5.12.6.4.1脐带血捐献者的记录中应包含捐献者的生母和生物学意义上的母亲(如记录存在)。
F5.12.7源于不合格供者的产品
异体供者的筛选和检测结果异常的,其产品均应贴上生物危害性标识。所有来自不合格异体供者提供的产品仅在紧急医疗需要时提供,且应贴上"警告"标识:
告知患者传染性疾病的风险,适用参考标准5.8.2A。
5.12.7.1任何检测结果异常的供者的产品均须贴上标识"警告:反应性的检测结果(病原或疾病名称)"。
5.12.8合格性认定不全的供者
未按主管机构规定进行筛选或检测的异基因供者,其捐赠为供者的合格性认定不全。
5.12.8.1如果检测未按标准5.12.2.8进行或检测结果不符合试剂盒制造商的要求,供者的合格性将被认定为不完整。
5.12.8.1.1如果检测不完整,所有待出结果的传染病检测的清单以及相关实施说明需要随产品一起提供。
C5.12.8.2当供者的资格认定不完整时,机构应在产品使用期间或之后完成资格认定,如有可能的话,或在相关记录中说明其资格认定无法完成的理由。供者资格认定的结果须通知受者的医生。
5.12.9不完全合格供者来源的产品
不完全合格异体供者来源的产品[供者筛选和(或)检测结果与主管机构的要求不完全符合]只得在紧急医疗需求时提供。且必须贴上"未对传染性物质进行评估"标识和"警告:告知患者传染性疾病的风险"的标识。适用标准5.24.2。
5.12.9.1如传染病检测的样本不符合检测试剂盒生产商的要求,即便所有供者筛选和检测皆完成且无异常结果,也应确定该产品具有不完全的供者合格性认定,并应贴上"未对传染性物质进行评估"的标识。
5.12.9.2异体供者资格认定不完全或来自不合格供者的产品只有在紧急医疗需要时才能放行。
5.12.10自体产品的标识
自体产品必须有"仅供自体移植使用"的标识,并且如果检测和筛查未能符合主管部门要求的,还必须贴上"未评估传染性物质"标识。适用参考标准5.9.5A。
5.12.10.1对于供者检测和筛查有异常结果的产品,必须贴有生物危害性标识。任何有供者检测异常结果的制品还须被贴上"警告:反应性的检测结果(病原或疾病名称)"标识。
5.13.1可获得的医疗服务应基于与每个捐赠类别相关的风险和医疗状况。机构从活体供者采集的细胞、组织或器官,应规定供者发生不良事件时的应急护理和医疗管理。
C5.13.2当采集程序运用中心静脉通路装置时,须遵守下列要求:
(1)该装置必须由有资质的人员进行安装(如该人员不是医师则应在持证医师的监督下进行)。
(2)采集前,须置入装置的正确解剖位置应以适合置入点的方式确定。
5.13.3供者药物或生物学制剂的给药应在具有使用上述制剂和并发症管理经验的执业医师的监督下进行。
C5.13.3.1在使用动员剂前,应评估异体和自体供者的血红蛋白病的风险。
5.13.4供者的局部麻醉术应在有资质的医师的监督下进行。镇静(麻醉监护)、区域麻醉或全身麻醉应在执业证书的麻醉师监督下进行。如有必要,应提供术后护理的疼痛管理。
5.13.5采集机构应具备保护供者健康和安全的政策、过程和程序。应明确规定因医学并发症而中止采集的标准。
5.13.5.1脐带血采集程序中应确保生母及新生儿的安全。
机构执行的每个采集方法都应有政策、过程和程序。
F5.14.1采集的医嘱
除了HPC和脐带血外,采集机构在进行采集程序前获得医嘱,包括采集的目的。参考标准5.15。
5.14.2供者适宜性确认
采样机构在采集前应先完成供者适宜性的确认。参考以下标准:标准5.12.1和标准5.12B,标准5.12C,标准5.12D,标准5.12E。
F5.14.2.2在进行样本采集之前,采样机构应先获得该供者适合进行捐赠的批准和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需由供者的医生或与供者无直接关系的另一名医生签署。参考以下标准:标准5.12A,标准5.12B,标准5.12C。
C5.14.2.3对于通过单采血液成分法采集的细胞样本供者,应在动员前和每次采集前的24 h内进行全血细胞计数;对于骨髓细胞的供者,应在采血前进行全血细胞计数。
F5.14.2.4在进行样本采集的当日,应由医疗专业人员现场确认供者的健康情况容许采集并记录供者的健康状况可接受捐赠。适用参考标准5.12A。
5.14.3供者合格性确认
在采集的当日,除了HPC、脐带血之外,采集机构应完成供者的合格性确认及供者的健康史没有变化。参考标准5.12.8。
F5.14.4供者身份
在采集时,供者的身份应由至少2个独立的标识符确认。
5.14.4.1对于脐带血的采集,至少由2个独立标识符对生母进行身份确认。
5.14.5采集机构的采集记录
采样机构和(或)采集人员应将采集数据提供给接收细胞治疗产品的机构。参考4.协议。
5.14.5.1采集记录
一份完整的采集记录应包括:
(1)供者的ID号;
(2)产品描述代码和分配码;
(3)产品名称及属性;
(4)供者唯一识别号(如适用);
(5)采集的日期和时间;
(6)采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7)采集过程的详情;
(8)确定负责每一步骤采集活动的人员身份;
(9)采样中使用的关键材料和试剂的名称、制造商、批号和有效期和数量;
(10)采集所用设备的标识信息,参考标准5.8.1、7.2.1和7.3。
F5.14.6采集记录的审核
采集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核每种细胞治疗产品的采集记录。
应明确采集的目标和采集终点。
5.15.1未达采集终点
如果未达到预期的终点,参考7.偏差、不合格品或服务及不良事件。
5.15.1.1如果是自体使用或为其他特定患者采集的细胞、组织或器官未达到预期终点,则应及时通知受者的医生、处理机构和其他相关方。
采集后应尽快将每份器官、组织成分或细胞治疗产品包装在适合特定产品的单独标识的容器中。参考标准5.8.2A。
5.16.1机构在供者近距离处核实采集容器标识和供者身份的准确性。
5.16.1.1对于子宫内脐血的采集,采集机构应向生母核实采集容器的标识和供者身份的准确性。
5.16.1.2对于子宫外脐血的采集,采集机构应建立政策、过程和程序以根据供者身份核实采集容器的标识。
细胞治疗产品在处理过程中应遵循参考以下标准对进行检测:5.17A和5.17B。每种类型的细胞治疗产品应规定以下阶段的规范:
(1)细胞、组织和器官的接收;
(2)中间产品(如适用);
(3)终产品。
F5.17.1处理、保存或储存的医嘱
机构(除脐带血HPC的生产机构)执行处理、保存或存储需从医疗机构处获得医嘱,该医嘱应包含唯一标识的供者和受者的信息,医嘱中应适当地提供细胞处理和保存的具体说明。
F5.17.2处理记录
一份完整的处理记录应包括:
(1)捐赠的ID号;
(2)产品描述代码和分配码;
(3)产品名称及属性;
(4)供者唯一识别号(如适用);
(5)采集的日期和时间;
(6)采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7)处理、保存和存储关键步骤的所有细节。适用参考标准5.19.3;
(8)关键步骤的操作日期和时间(如适用);
(9)每一操作步骤负责人的姓名;
(10)处理、保存和存储过程中关键物料的名称、制造商、生产批号和有效期;
(11)使用试剂的数量;
(12)使用设备的标识符;
(13)产品分发和最终处置的文件;
(14)机构的政策、过程和程序所规定的最终审核。
C5.17.3可接受值或范围的确定
机构应明确每种产品规定的关键参数的检测方法,可接受值或范围[例如:特定细胞群的复苏,细胞活力,细胞鉴定和效力分析,功能,纯度(如适用)和无菌性]。参考标准5.17A,5.17B。
F5.17.4处理红细胞抗原不相容性
处理机构应建立处理供者和受者之间的红细胞抗原不相容性的政策、过程和程序(如适用)。
5.17.5处理记录
每个进行加工、保存或储存的机构应向接收产品的机构提供一份完整的产品处理记录副本(只要处理记录涉及产品的安全性、纯度和效力)或产品处理记录概要。4.协议,适用。
应根据样本类型及特性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存储条件,包括保持样本活力和功能的存储温度范围。
5.18.1非冷冻贮存库的管理
5.18.1.1细胞治疗产品从捐赠到最终处置都应保存在规定的条件下(包括温度范围)。
5.18.1.2应在规定的条件下(包括温度范围)保持细胞治疗产品的各分装品。
5.18.1.3机构应明确细胞治疗产品(及分装品,如适用)的使用和处置的政策、过程和程序。
5.18.1.4机构应制定过程确保任何给定产品(及分装品,如适用)从捐赠到最终处置的可追溯性。
细胞治疗产品应使用程序降温或已知的等效程序进行冷冻保存以保持活力。产品和(或)冷冻过程的温度应按照机构的政策、过程和程序进行监测。
5.19.1冷冻储存库管理
5.19.1.1细胞治疗产品的分装品应与产品在等同的条件下保留与存储,应制定分装品使用和处理的相关政策、过程和程序。
5.19.1.2应建立和验证库存控制系统,确保细胞治疗产品、分装品和参考品在存储期间均可被找到。
5.19.2脐血的特殊要求
5.19.2.1脐血产品至少需要2个完整的附属血辫与产品一起冷冻保存。参考标准5.7.1.3和标准5.17B。
C5.19.2.1.1脐带血产品及血辫必须经过双人或单人及一电子设备的确认,该设备经验证可在整体连接段被移除时实现标识识别功能。
5.19.2.2冷冻保存的脐带血产品应存储于-150℃或以下的液相或气相液氮中。
F5.19.3冷冻保存的产品记录
除标准5.17.2所要求的条款外,冷冻保存记录还应包括:
(1)供者的身份号;
(2)制品描述代码和配码;
(3)制品名称及属性;
(4)供者唯一识别号(如适用);
(5)制备的日期和时间;
(6)相关细胞类型浓度及数量;
(7)细胞活力;
(8)低温保护剂的名称、体积及浓度;
(9)冷冻保存的日期和时间;
(10)冷冻保存操作的温度日志(如适用);
(11)冷冻保存后的最终温度;
(12)冷冻保存的产品及相关检测分装品的存储位置。
5.20.1机构应建立政策、过程和程序规定并验证产品有效期。参考标准5.8.2A。
5.20.2冷冻保存的产品通过稳定性程序进行监控,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抽样和评估。机构的政策、过程和程序应包括抽样计划。
5.20.2.1稳定性测试程序至少应包括产品容器的完整性和相关细胞群的复苏活率。
5.20.3如果冷冻保存的产品需要在已过期后分发,机构应建立该类产品放行审核和审批程序。
5.20.3.1如果机构基于记录的稳定性程序数据重新确定产品有效日期,机构应有政策、过程和程序规定用新的有效日期重新标识产品。适用于参考标准5.8.2A。
机构应制定产品和分装品废弃和处置的相应的政策、过程和程序,且应与机构的知情同意程序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相符。参考标准4.3.6。
机构应规定产品分发前所需的检查和检验结果要求,确保这些要求在分发前得到满足。参照标准5.24.1、5.28.2、7.1.3和7.2.2.2。
5.22.1在医学主任和质量负责人或其对应的指定人员批准放行产品之前,不得将其进行分发或列入注册表。
F5.22.2在产品可供分发前,需要根据标准5.22.2.1和5.22.2.2进行有关记录的评审。完成和审核这些记录的责任应在有关各方之间的协议中明确。
5.22.2.1捐赠的标准
捐赠标准的审核应确认:
(1)获得供者的知情同意。
(2)对供者资格进行认定(如适用)。参考标准5.12和7.2。
(3)供者需符合其他适用的选择标准。
(4)获得采集的医嘱。
5.22.2.2产品处理审核
细胞治疗终产品处理记录的审核应该确认:
(1)已经获得的医嘱(如适用);
(2)达到政策、过程和程序所规定的特殊需求;
(3)处理、冷冻保存和储存的记录完整,并包含适当的缩写和(或)签名,关键计算已得到验证;
(4)适当、及时地使用关键试剂和物料并记录批号以确保可追溯性;
(5)使用适当的设备,并记录识别号确保可追溯性;
(6)验证产品标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7)完成所有待定传染病的检测(如适用)。
C5.22.2.3产品记录审查
在最终分发前,应审查以下事项:
(1)规定要求清单;
(2)每项检测的可接受值或范围;
(3)产品每项检测的实际值;
(4)标明每个给定的值是否在可接受范围之内;
(5)产品评审是可接受的文件,以及做出评审决定的人的身份信息;
(6)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时的注释或注解。
5.22.3不符合规定要求
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视为不合格品,除非标准7.2.2.2中有规定,否则不得被使用。
根据分发要求,需要评估以下事项:
(1)产品需求的文档。
(2)产品标识及鉴定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经由两名或一名人员或经过验证能实现标识鉴别功能的电子设备进行核实。
(3)目测外观检查产品的状况。
(4)受者身份证明(如适用)。
(5)预期受者配型相容性的文档。①ABO、其他血型以及抗原的相容性(如适用);②HLA相容性(如适用)。
5.23.1应提供给药产品的处理、储存和制备的说明。
发放前,需要评估以下事项:
(1)产品发放的医嘱。
(2)由两名人员或电子等效设备核实产品标识与标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目测外观检查产品的外观。
(4)受者身份识别信息。
(5)预期受者的相容性文档。①ABO、其他血型以及抗原的相容性(如适用);②HLA相容性(如适用)。
F5.24.1在细胞治疗产品最后分发/发放时,发放机构应当审核以下事项:
(1)受者姓名和唯一识别码;
(2)供者身份识别号码;
(3)产品描述码和分配码;
(4)产品名称和属性;
(5)供者唯一识别码(如适用);
(6)目测外观检查产品状态;
(7)核查产品是指定受者应用产品的人员姓名和或识别信息;
(8)产品发放人的身份信息;
(9)产品接收人员的身份信息;
(10)发放日期和时间。
5.24.2在分发和发放异体产品时应附有以下信息,或无论产品存于何处以下信息可随时获得:
(1)供者资格被认定为合格或不合格,或者资格认定不完整的声明,并注明供者资格认定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2)实验室执行传染病检测的声明,该实验室已根据现行CLIA法规或符合CMS规定的同等要求,经认可对人体样本进行此类检测。对于美国以外的检测机构而言,如果是经过主管当局授权批准作该国传染病检测的实验室,则允许作为非美实验室的检测中心。
(3)所有供者筛查和传染病检测或待测的结果清单与说明。
(4)对于来自不合格供者的产品,注明认定其不合格原因的声明。
(5)给药前产品储存和处理的说明。
5.24.3对资格认定不完全的捐赠人,在发放时提供的记录应当注明已完成及尚未完成的检测和筛选。
机构应制定患者治疗的政策、过程和程序,包括特定疗法和医疗干预措施的管理。
5.25.1患者(受者)评估
机构应建立政策、过程和程序,以明确临床治疗的适应证和评估标准。该评估应由医疗专业人员进行。
5.25.2每当责任发生变更时,机构应确保医疗有关的医嘱和责任得到明确和沟通。
机构应针对受者的临床治疗建立政策、过程和程序,包括以下内容(如适用):
(1)血液产品;
(2)化疗;
(3)放疗;
(4)预处理方案;
(5)传染病管理;
(6)移植物抗宿主病,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和其他细胞治疗相关的并发症。
5.26.1医嘱
患者临床治疗的医嘱应能唯一标识患者和指定的医疗服务。医嘱中应提供详细说明。
5.26.1.1药物治疗应由医师或专业医疗人员开具医嘱。
F5.26.1.2细胞治疗产品给药的医嘱应能唯一标识受者及其接受细胞治疗产品的类型,并应在产品放行和给药之前获得。应提供具体的给药说明。
机构应建立政策、过程和程序为患者细胞治疗产品的给药作准备,这些政策、流程和程序至少应解决以下问题:
(1)预备方案的管理(如适用);
(2)细胞治疗产品相关毒性的预防;
(3)细胞治疗产品相关毒性的处理。
5.28.1细胞治疗产品的接收和给药
使用细胞治疗终产品的患者治疗服务部门应具有接收、准备和给药的程序。适用标准5.7、5.8、5.10和5.22。
5.28.2给药机构应在接收细胞治疗终产品时审查并确认以下各项:
(1)受者姓名及唯一标识。
(2)供者识别号。
(3)产品描述代码和分配码。
(4)产品名称和属性。
(5)通过目测外观检查产品状况。适用标准4.3.6。
(6)供者资格认定概要。适用标准5.24.2和5.24.3。
5.28.3给药机构的存储
给药机构应根据产品生产机构提供的说明书保存产品。适用标准4.3.6。
在细胞治疗终产品即将给药前,医疗服务机构的两名或一名人员和经过验证可实现标识鉴别功能的电子设备应确认产品和预期受者的身份。预期的受者至少应使用两个标识符进行识别。适用标准2.1.6和4.3.5。
5.29.1细胞治疗产品的给药程序应与当前《细胞治疗产品使用信息通告》、研究者手册和(或)经许可的细胞治疗产品包装说明书中所包含的信息相一致。
5.29.2临床机构应根据相应的程序特性和产品类型明确政策、过程和程序,对受试者进行监察。
5.29.3临床机构应建立以下政策、过程和程序:
(1)因细胞治疗产品输注而引起的输注毒性和不良反应。
(2)治疗方案相关毒性的预防。
(3)治疗方案相关毒性的处理。
(4)红细胞抗原不相容性的鉴别和处理。
(5)受者对异体细胞产品的免疫抑制。
(6)传染病的治疗或预防。
(7)血液产品的使用。
(8)异体产品的移植物抗宿主病的处理。
F5.29.4应建立记录不良事件的程序,并制定针对此类事件从患者医疗服务机构到发放机构和(或)注册处的沟通过程。适用于7.偏差、不合格品或服务及不良事件。适用标准4.3.4和4.3.5。
5.29.4.1应明确处理受者不良事件的责任。适用标准7.3.2。
F5.29.5给药记录
给药记录应包括:
(1)受者姓名及唯一标识符。
()供者识别号。
(3)产品描述性代码和分配码。
(4)产品名称和属性。
(5)给药的医嘱。
(6)给药前受者确认以及产品识别。
(7)给药人员的姓名和识别号。
(8)给药的起止日期和时间。
(9)所有给药信息,包括患者的生命体征和所有记录的事件的时间。
(10)无论是否发生不良事件,包括引用适当的不良事件记录表单。
(11)不良事件发生时的适当通知记录。
(12)与产品给药相关的关键步骤应由开具医嘱或给药的专业医疗人员按照机构既定的方案纳入永久性病史档案中。麻醉记录(如果需要麻醉)应成为永久性病史档案的一部分。
F5.29.6受者记录
受者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受者姓名和唯一识别号。
(2)供者识别号。
(3)产品描述性代码和分配码。
(4)产品名称和属性。
(5)内外科病史及体检。
(6)传染病标志物检测的说明(如适用)。
(7)签署的细胞治疗产品给药的知情同意书。
(8)细胞治疗产品唯一标识符。
(9)如适用,ABO血型和其他红细胞抗原以及Rh血型的鉴定,对于异体受者,应记录以下内容:①红细胞意外抗体的检测和鉴定;②评估供者和受者之间的血型相容性。
(10)HLA配型结果的记录,如有必要。
5.29.7机构应制定给药程序后有关患者出院和随访的政策、过程和程序。
机构应具有受者随访政策、过程和程序,包括细胞治疗产品给药后结果数据的收集,以及与采集和(或)处理机构的信息沟通。应包括疑似与细胞治疗产品有关的任何即刻或延迟的不良事件。
参考标准5.9.5A细胞治疗产品运输的标识和包装要求
(1)处理记录概要;供者资格确认声明;传染病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记录,包括运输和发放机构的名称、地址和紧急联系信息。
(2)潜在有毒毒或易挥发性包装材料的警告标识(包括干冰或液氮)。
(3)接收和开启容器说明。
(4)细胞治疗产品的使用/产品/包装说明书及产品信息的现行信息通告。
(5)生物危害物质的通知(参见标准5.10.1)。
1 21 CFR 1271.55(a),21 CFR 1271.55(b),21 CFR 1271.60(d)(2),21 CFR 1271.65(b)(2),21CFR 1271.90(c)以及21 CFR 1271.370(c)。
2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书面说明。
参考标准5.12A细胞治疗产品供者资格的通用要求
IFDA指南,2007年8月8日,"人体细胞、组织以及基于细胞和组织的产品(HTC/Ps)供者的资格确认"。
Ⅰ.供者权益服务
应为所有异体供者或其合法授权代表提供获得供者权益服务的机会。
Ⅱ.供者教育
A.应向潜在供者或合法授权的代表(如适用)提供描述捐献过程及其潜在风险和并发症的教育材料。潜在供者或合法授权的代表(如适用)应书面认可他(她)已经阅读了教育材料,并有机会提问且获得令人满意的回答。
B.教育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细胞疗法适应证和结果的一般说明。
(2)捐献过程、捐献方式以及捐献风险的一般说明。
(3)对于骨髓供者:①麻醉的风险。②骨髓捐献的风险和不适感,包括感染、机械损伤和输血。
(4)对于单采供者:①有关单采细胞程序的详细信息。②单采程序的风险和不适感。③如果外周静脉通路不合适,可能会因置入通路装置而伴有风险和不适。④生长因子和(或)其他药物的风险和副作用(如适用)。
Ⅲ.供者合格性与适宜性的确认
A.所有供者
(1)机构应定义供者的资格和适用性标准,以保护供者和预期受者的安全,并在适用时识别对细胞治疗产品的潜在治疗价值产生不利影响的状况。
对于脐带血供者,除了评估母亲的病史和传染病风险外,该机构还应制定政策、过程和程序来评估新生儿供血者的健康状况可能对受者安全性或细胞治疗产品治疗价值的潜在影响。参考标准5.12A Ⅲ B 3c适用。
(2)供者的适宜性应由供者的医生或不直接涉及受者医疗的医生决定。
①对于脐带血供者,其适宜性应由专业医疗人员确定。②适用标准5.12.6.2。
(3)机构应根据基于临床和实验室检测标准所规定的风险来评估供者的资格和适宜性。
(4)资格和适宜性的确定应以提供当前相关信息并保护预期受者安全的方式并在一定时间框架内实施和批准。
(5)供者的资格和适宜性记录应在受者预备方案给药之前进行审查。
(6)使用不符合资格标准(确定为资格认定不完整或不合格)的异体供者的产品时,应获得受者的医生的书面批准和紧急医疗需求的文件。产品应有适当的标识。
(7)对于筛选或检测结果不完整的供者,为完成资格确定,机构应:①如可能,完成资格认定或在文档中记录无法完成资格认定的原因。②将供者资格认定的结果告知受者的医生。③提供已完成及尚未完成的筛查和测试清单。
(8)对于确定为不合格的供者,机构应保存以下记录:①供者不符合资格标准的原因。②供者的通知单。③如果在采集后发现供者不符合资格标准,对先前采集产品进行识别和最终处置。
B.供者具体要求
(1)活体异体供者:①在受者接受清髓性骨髓预案方案或其他的捐献准备之前,应对供者的适合性和资格进行评估与批准。②临时健康评估,包括适当的社会心理评估,应由专业医疗人员在采集相关的干预过程中进行(如适用)并贯穿采集始终。③在进行采集相关的干预之前,应审查供者的资格认定。④对于任何采集程序,采集现场的专业医疗人员应确认供者的医疗状况容许进行采集并记录供者的健康状况是可以接受捐献的。
(2)自体供者
A.对捐献程序的健康评估应由自体供者的医生在预定的采集之前实施。
(3)脐带血供者的母亲:①预期脐带血供者的个人病史、家族史和遗传史应在采集前但不得迟于采集后7 d取得。②如果在采集前7 d以上获得病史的,则审查健康史以了解生母的传染病暴露的变化情况。③如果是代孕母亲,除亲生父母外,还应获得并记录她的病史。代孕母亲的遗传史无需获得。
(4)尸体供者:①对供者合格性的评估应通过访问家庭成员或其他知情人员来进行。②从尸体供者采集器官或组织时,机构应根据使用中的协议规定捐献者的类型(脑死亡后或心脏死亡后的捐献)。
参考标准5.17A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产品的处理检验。
在处理过程中,应按照规定步骤对每个细胞治疗产品进行以下处理检测:
(1)细胞治疗产品特有的细胞计数。包括:①骨髓造血干细胞有核细胞总数。②单采造血干细胞的CD34+细胞计数。③T细胞的CD3+细胞计数。④胰岛的胰岛当量(IEQ)。⑤对于其他细胞治疗产品,相关细胞计数应由机构确定。
(2)细胞治疗产品特异性抗原表达分析(如适用)。
(3)处理完成时的微生物污染(需氧和厌氧细菌及真菌的培养)。
①将阳性培养结果告知受者的医生。②如果结果影响供者的健康,应通知供者的医生。
(4)细胞治疗产品的效力分析。这包括:①活力检测。②对于造血干细胞,进行CD34分析或类似分析(骨髓除外)。③对于其他细胞治疗产品,相关的效力分析应由机构确定。
(5)如果终产品含有红细胞,则应在接收后或给药前对细胞治疗产品或在采集时获得的供者样本进行ABO和Rh血型分型,并与以前的记录进行比较。
(6)培养细胞的检测应包括内毒素和支原体检测,除非研究性新药或许可证申请中没有要求或经主管当局批准。
参考标准5.17B脐带血造血干细胞产品的处理检测
(1)应进行ABO和Rh血型检测,并在冷冻保存后7 d内报告结果。
(2)所有指定可能供异体使用的产品均应进行HLA检测。应对从产品或供者获得的样本进行检测。至少应使用基于DNA的技术检测HLA-A、HLA-B和HLA-DRB1位点。
(3)应在处理后但添加低温保护剂之前,获取样本进行以下处理检测:①有核细胞总数。②细胞活力。③CD34分析。④有核红细胞计数或校正的有核细胞计数。
(4)如果冷冻保护剂是单独培养检测的,或是购买的无菌的,并可通过封闭系统连接应用的,则可在添加冷冻保护剂溶液之前对处理后的样品进行微生物污染实验(需氧和厌氧细菌和真菌的培养)。否则,微生物实验应在添加低温保护剂后取样进行。如果结果影响供者的健康或产品的治疗价值,应将阳性培养结果告知供者的医生或母亲以及受者的医生。
(5)发放前应进行以下检测:①自体和异体脐带血产品应从附属连接段取样核实HLA检测。②应从产品或供者获得样本对异体脐带血产品进行血红蛋白病检测。③用于造血重建的产品在附属连接段取样检测集落形成单位和(或)CD34阳性细胞(直接测量)。
(6)培养细胞的检测应包括内毒素和支原体检测,除非在研究性新药或许可证申请中没有要求或经主管机构批准。
机构应制定相关政策、过程和程序,以确保文件的确认、审核、批准及保存,并根据记录保留政策创建、保存和归档记录。
机构应制定、实施并维护相关政策、过程和程序,以控制与CT标准要求相关的所有文件。文件应受到保护,以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意外或未经授权的修改、删除或销毁。
6.1.1格式
机构建立的政策、过程和程序应采用标准化格式。附加的政策、过程和程序(例如操作人员手册中的那些内容)可以纳入参考资料中。
C6.1.2文件审核、批准和分发
机构在使用前应审核并批准所有受控文件。文件控制过程应确保相关政策、过程和程序符合以下要求:
(1)由在主体领域中受过培训和(或)有资质的人员进行评审。
(2)由授权人员批准。
(3)有现行版本和生效日期标识。
(4)在所有按CT标准要求执行的活动场所均可获得。
(5)无效或作废时不得使用。
(6)在归档或作废时进行适当标识。
C6.1.3文件变更
6.1.3.1在新的和(或)修订的程序生效前,应由被授权人员对文件所做的更改进行审核和批准。
6.1.3.2机构应有跟踪文件变更的流程。
C6.1.4文件清单
机构应保持所有现行政策、过程、程序、标识、表格及其他与CT标准要求相关文件的完整清单。
C6.1.5政策、过程和程序的审核
对每项政策、过程和程序的审核应由被授权人员执行,至少每2年审核1次。
C6.1.6文件保存
机构应确定哪些文件应当归档、销毁或作废。
6.1.6.1文件的保存方式应保持其完整性和易读性,防止意外或未经授权的访问、丢失、销毁或修改,并且可供访问和检索。
6.1.7文件检索
机构应确保文件能按规定及时检索。
6.2.1原始记录
机构应制定并保持相关政策、过程和程序,以确保原始记录的识别、收集、索引、访问、归档、保存、维护和处置。应保留"参考标准6.2.1A记录"中确定的所有记录(表7)。
6.2.1.1记录追溯
记录系统应确保以下所有内容的可追溯性:
(1)实施的关键活动。
(2)执行活动的人员。
(3)执行活动的日期。
(4)执行活动的时间(若适用)。
(5)获得的结果。
(6)使用的方法。
(7)使用的设备。
(8)使用的关键物料。
(9)执行活动的机构。
6.2.2信息保留
应保留记录以证明物料、产品或服务符合规定的要求且质量体系有效运行。来自供应商的记录应作为本信息的一部分。
6.2.3易读性
所有记录应清晰且不可擦除。
C6.2.4记录修改
机构应制定并保持修改记录的流程。应当记录修改人员和修改日期。记录修改不应覆盖先前记录的信息。
6.2.5应立即记录每个动作的实际结果,并在检测完成时记录最终解释。
6.2.6记录应与每项关键活动的执行同时创建。记录应标识出所执行的工作、执行活动的个人以及何时执行该活动。
C6.2.7副本
在销毁原始记录前,应确认记录的副本是否包含原始内容,且清晰、完整、易于查阅。
6.2.8保密性
机构应制定政策以确保供者、员工和患者记录的保密性。
6.2.9保留
CT标准要求的记录应在创建(C)或与之相关的细胞治疗产品最终处置(F)后,至少保留10年。适用的国家、州或地方法律可能会超过此期限。
6.2.9.1如给药日期未知,则记录应自分发、处置或到期届满之日起保留10年,以最迟日期为准。适用的国家、州或地方法律可能会超过此期限。
C6.2.10记录审核
应审核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是否遵守适用的标准、法律和法规。
6.2.11记录的存储
记录的存储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整个保存期内保持记录的可读性和完整性。
(2)防止意外或未经授权的访问、丢失、变质、损坏、销毁、混淆或修改。
(3)允许检索。
6.2.12记录的销毁
记录应以保护其机密内容的方式执行销毁。
6.3.1数据及信息的访问
应控制数据的访问。应当防止未经授权访问和发布数据及信息。
6.3.1.1应规定访问和发布数据及信息的权限,并识别被授权输入、更改和发布结果的人员。
C6.3.1.1.1电子记录应包括进行更改的人员身份和日期。
6.3.2数据完整性
应保持数据的完整性以确保数据可检索和可使用。
6.3.2.1数据应从输入点及时准确、可靠地发送到最终目的地。
6.3.2.2数据在整个保存期内可检索。
6.3.3存储介质
应保护数据存储介质免受损坏或意外破坏。
6.3.4数据备份
机构应规定并备份所有关键数据。
6.3.4.1备份的数据应实行异地存储。
6.3.4.2备份数据应受到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丢失或修改。
6.3.4.3应定期测试从备份系统检索数据的能力。
机构应制定政策、过程和程序,以获取、调查、评估和报告偏差、不合格品或服务及不良事件。
7.1.1发现后应尽快上报偏差。
7.1.2应评估偏差以确定是否需要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适用标准9.1和9.2。
7.1.3对于有可能对产品的安全、纯度或效力及供者安全、员工安全或患者的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偏差,产品发放前应获得具有评估偏差资格的人员的批准。该批准应由采集医学主任、实验室医学主任、实验室主任、临床项目医学主任和(或)患者的医生依情况而定。
机构应建立并维护政策、过程和程序,以防止意外使用或发放不合格材料、产品或服务。该控制措施应有识别、文件记录、评估、隔离(适当情况下)和不合格材料及产品的处置。
7.2.1客户告知
机构需向客户报告:
(1)任何细胞治疗产品丢失、损坏或不当使用的情况。
(2)尽快报告已发放的不合格品或服务。
7.2.2不合格品及服务的评审和处置
明确不合格品的处置和不合格服务评审的授权权限。
7.2.2.1不合格的物料或产品处理措施包括:
(1)重新加工满足指定要求。
(2)向客户披露不符合项后被客户接受。
(3)重贴标识,以符合适用要求。
(4)销毁。
F7.2.2.2授权不合格品的放行
不合格品只有在有文件证明该产品有临床需要且经医学主任批准后,方可例外放行。
7.2.2.2.1要求如下:
(1)将超标或不合格的值与结果通报接受者的医生。
(2)受者的医生批准使用产品的文档。适用标准5.25.1。
7.2.3微生物污染的产品
机构应制定政策、过程和程序以管理微生物培养结果阳性的细胞治疗产品。包括:
(1)产品标识。
(2)原因调查。
(3)通知涉及产品采集、处理和分发的其他机构和(或)部门。
(4)如果影响供者的健康,应通知供者的医生。
(5)通知受者的医生。
(6)受者随访及结果分析。
(7)适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F7.3.1采集单位应有检测、报告、评估和管理供者不良事件的程序。
F7.3.2临床部门应有检测、报告、评估和管理患者与细胞疗法相关的不良事件的程序。
F7.3.3处理单位应具有评价不良事件报告的程序。
7.3.4应保存不良事件及相关调查、评价和通知的记录。
7.3.5调查结果和分析应酌情与涉及采集、加工和给药的所有机构进行沟通。
偏差、不合格品和不良事件的报告应符合机构的政策、CT标准和相应的法律法规。
机构应评估验证质量体系和运行活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保持计划、实施、记录和审查内部评估的政策、过程和程序。内部评估应由独立于对评估活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
机构应参与外部评估计划。
评估结果应是:
(1)由负责该评估区域的人员进行审查。
(2)评估确定是否需要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适用9.过程改进)。
(3)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
(4)向执行管理层报告。
执行临床活动的机构应有程序监控及处理所有细胞治疗患者的医疗实践,应监控的内容如下:
(1)医嘱实践。
(2)患者身份识别。
(3)样本收集和标识。
(4)错误用药。
(5)意外事件。
(6)不良事件。
(7)满足患者需求服务的能力。
(8)遵守同行审查的建议。
(9)如果可以,遵守研究方案或研究者手册。
(10)过程关键点(例如:交接,医疗干预前患者身份的确认)是否符合政策、过程、程序和方案。
机构应建立、实施、保持纠正和预防措施计划的政策、过程和程序,以解决偏差和不符合的根本原因。管理层应审查所采取的纠正或预防措施的相关信息。为消除实际或潜在不符合的原因而采取的任何纠正或预防措施应与问题的严重程度和遇到的风险成正比。
纠正措施的过程应包括:
(1)调查与产品、过程和质量体系有关的不符合的根本原因。
(2)对投诉的调查。
(3)确定消除不符合原因所需的纠正措施。
(4)确保纠正措施有效。
预防措施的过程应包括:
(1)分析适当的信息来源(如影响产品或服务质量的政策、过程和程序,评估结果,熟练程度、能力验证结果,质量控制记录,顾客投诉和其他汇总数据),以发现、分析和消除不符合的潜在原因。
(2)确定处理任何需要采取预防措施的问题所需采取的步骤。
(3)启动预防措施并实施控制,以确保其有效。
机构应跟踪和识别与其运作相关的质量体系实施,以确定改进的机会。标准5.3.3适用。
机构应建立和健全政策、过程和程序,将工作环境中对员工、供者、患者、志愿者和其他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影响风险降至最低。应提供合适的住所、环境和设备,以保障安全运行。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同样需遵守。
政策、过程和程序应识别并解决机构中存在的危害(包括生物、化学和辐射安全),采取适当干预措施限制暴露,应包括监控培训和合规性的系统。
10.1.2处理和丢弃生物危险材料时,应尽量减少人类接触传染性病原体的可能性。
10.1.3如存有液氮,需注意特殊危害的处理。
10.1.3.1机构应有氧气水平监测系统和在一定条件下就可启动的警报系统。
C10.1.3.1.1报警后工作人员应调查并记录报警触发,并在必要时立即采取纠正措施。
设施旨在为确保供者、患者、员工和产品的安全,且适合所进行的活动。适用标准5.6。
10.2.1环境控制
设施应设计、批准和实施环境控制系统,监测以下情况:
(1)优化供者、患者和员工的安全保障。
(2)确保产品完整性和安全性。
(3)减少污染或意外接触传染病源。
C10.2.1.1环境监测程度应针对细胞治疗产品进行的操作。
10.2.2临床设施应提供现场服务或随时可获得的服务,以管理预期不良事件并提供紧急医疗。
机构进行采集、处理、保存和存储的应仅限于授权人员。
主动分娩:产妇宫缩间隔5 min,最长持续60 s。
给药:就细胞治疗产品而言,将产品交付给接受者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输注、移植、植入或注射。
不良反应:疑似或确诊因细胞治疗产品的采集或给药引起的不良反应,表现为体征或者症状。
(权益)宣传:具有细胞治疗实践知识的个人或者团队,致力于以受试者健康为中心代表受试者发声(受试者包括受者和供者),旨在帮助受试者理解过程、程序以及潜在的风险或受益。
协议:两方或多方之间(如机构与其客户)的合同、订单或协议,可以是书面或附有书面记录的口头协议(如应提供协议的书面概要)。
协议审查:在最终确定协议之前,由两方或多方对协议进行的系统活动,以确保对需求进行充分规定,避免歧义,最终形成文件且能被供应商实现。
异体供者:为他人提供细胞治疗产品的个体,该个体与受者可有或无遗传关系。
分析物:被分析的物质或化学成分。
无菌方法:在实验室或医疗机构,用于消除微生物对产品、试剂、样本或人员污染风险的方法。
评估:是一项系统独立的检查活动,以确定活动是否符合计划以及是否有效实施且能够达到目标。评估还包括将结果与预期结果进行比较,类型包括外部评估、内部评估、同行评审和自我评估。
属性:特定细胞治疗产品的附加特性。
授权(与尸体供者的采集有关):可为从尸体供者回收细胞或组织和随后使用提供许可的合法记录。
自体供者:个人作为他(她)自身细胞治疗产品的供者。
可供分发:确定产品已满足所有相关要求(如供者资格、产品处理等),并可供临床使用。
细菌血症:由传染性病原菌引起的全身性炎症反应,并伴有特征性临床和实验室检查结果。
生物制剂:是由活生物体或其产品制成的基于蛋白质的物质,用于预防、诊断或治疗癌症和其他疾病。生物制剂包括抗体、白细胞介素和疫苗。
生物学母亲:提供卵子来源的女性。
生母:将胎儿孕育至足月的女性。
副产品:原始细胞治疗产品的一部分被保留用于非临床用途,例如细胞碎片和去除的血浆。
尸体供者:是指从其获取细胞治疗产品或器官的已故供者。如果捐赠发生在心脏死亡之后,必须使用特别明确或批准用于尸体供者的检测试剂盒进行传染病检测。
校准:根据已知标准,设置或校准测量设备。
细胞治疗产品:是以体细胞为基础的产品(如干细胞或分化细胞),从供者获得,用于处理和(或)给药。
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CMS)认证:是一个组织或国家豁免机构,通过CMS审核,符合1988年临床实验室改进修正案的要求。
临床活动:由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相联系并反映在组织架构中的综合的医疗团队执行的任务。
临床机构:负责产品给药和相关患者医疗活动的机构。
临床项目负责人:至少持有一个专业或亚专业的合格执业医师,并负责临床项目的所有方面。
复合细胞产品:来自2个或多个不同细胞来源的产品。
能力:应持续评估个人按照程序执行特定任务的能力。
主管机构:根据其国家法律负责制定细胞治疗适用法规的机构。
符合性:参照一致性。
一致性:满足要求。
知情同意者:细胞治疗产品的采集得到其同意的个体。对于脐带血的采集,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新生儿供者的生母、生物学母亲、代孕母亲和任何合法监护人(如果可以)。对于尸体供者,可以包括供者、供者的近亲或合法授权的代表。
污染:从环境或其他细胞治疗产品中引入不需要的化学或生物物质。
持续监控:旨在确保过程或系统正常运行且控制异常的一种监视机制。
程控降温:在冷冻过程中使用设备控制产品温度的程序。
脐带血:胎儿或新生儿在娩出或脐带夹闭后残留在胎盘和脐带中的血液部分。脐带血通常富含造血祖细胞。
脐带血供者:新生儿,即细胞治疗产品的来源。
纠正措施:为消除现有不合格或其他不良情况的原因以防止再次发生而进行的活动。
关键要素:直接影响产品或服务质量的要素(例如物料、设备、步骤或任务)。
冷冻保存:细胞治疗产品低温冷冻和储存的过程,是使保存的细胞在解冻后保留其冷冻前的活力和功能的重要方法。
冷冻保护剂:一种溶液或添加剂,当与活细胞结合时可防止细胞因冷冻和(或)解冻过程而引起损伤。
培养细胞:在体外培养基中进行细胞增殖和(或)分化的细胞,需要监测气体水平、温度、湿度和无菌性。
客户: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接受者,可以是内部的(即同一组织内的另一个部门或个人),也可以是外部的(即接受产品、服务或信息的个人或组织,但不属于提供方的一部分的个人或组织)。
受权人:具有适当经验或专业知识,有权承担特定责任的个人。
偏差:未能遵循适当的政策、过程或程序,或未能满足机构可接受的标准、CT标准或适用法律法规。偏差可以是计划内的,也可以是计划外的。并非所有的偏差都会导致产品或结果不合格。
处置:对细胞治疗产品,处置指在特定的机构中细胞治疗产品的最终状态或控制;对记录,处置发生在保存期结束时。
分发:转移细胞治疗产品的行为,该产品已被确定满足适用的要求或是授权的不合格产品。
文件:形成的书面或电子信息(即质量手册、政策、过程、程序、协议/合同、标识或表格)。
供者识别号(DIN):13个字符码用于识别单个捐赠事件中的产品,允许对每个捐赠进行唯一标识,DIN包含3个元素:5个字符的字母数字机构识别号(FIN)、2个字符的DIN年份代码和6个字符的DIN数字序列号。
供者:细胞治疗产品来源的生者或死者。
供者筛查:通过回顾性审查当前的供者病史访谈(包括高危行为)、体检结果和其他相关病史档案,确定相关传染病风险因素的过程。
教育和宣传材料:细胞治疗机构向潜在供者、患者和其他人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在该机构网站上的治疗益处声明;广告、营销材料和注册文件中的机构信息;以及机构向媒体提供的说明采集、处理、使用、获益和捐赠替代方案的信息。
资格:为防止传染病的传入、传播和扩散,对细胞治疗供者进行有关传染病病原体或疾病的危险因素和临床证据的评估。供者检测可以被认定为合格或不合格(见不合格供者)。或者,认定可能不完整(例如,筛选不完整或供者检测未在检测试剂盒制造商说明书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
移植:用供者的白细胞、红细胞和血小板重建受者的造血功能。其他类型细胞的移植通常会通过移植器官特有移植功能的证据来证明。
环境监测:用于监测以下任何或所有情况的政策、过程和程序:特定区域内的温度、湿度、微粒和微生物污染。在适当的情况下,还包括采样地点、采样频率以及超出规定限度时应采取的调查和纠正措施。
设备:在过程或程序中使用的耐用品、仪器或装置,包括生产设备(如细胞分离器、冰箱、分选装置、离心机)或检验、测量或检测设备(如温度计、细胞计数器、天平)。
建立:规定、成文并实施,然后跟踪、审查,并根据需要持续修订。
异常:一种行为或状况,不是正常运行的一部分。
执行管理层:组织中的最高级别人员,包括雇员和独立承包人,他们对机构的运营负有责任和职权,并有权建立或变更机构的质量方针和质量体系。执行管理人员可以是一个人或一组人(例如,医学负责人、实验室主任、首席执行官、质量保证委员会)。
机构:执行这些CT标准涵盖的任何活动的处所。这些活动包括确定供者资格、采集、处理、存储、分发、发放、给药以及相关的患者护理活动。AABB认证授权特定机构进行特定活动。
细胞治疗终产品:指一种准备发放或最终分发的细胞治疗产品。
最终处置:产品的最终状态,在此状态之后不能采取进一步措施(例如,丢弃或输注)。
最终审查和检测:将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个特性是否符合要求的一种活动(如测量、检查或检测产品或服务的一个或多个特性)。
功能:细胞治疗产品的特殊的,正常的或适当的生理活性,其可以被定性或定量地评估(例如,通过体外、体内或离体分析)。
生长因子:促进特定细胞类型或谱系增殖和(或)分化的重组细胞因子。某些生长因子可用于体内(例如,造血祖细胞的动员)或离体(例如,细胞扩增,疫苗开发和过继性细胞疗法)。
医疗专业人员:机构雇用的经过教育、培训并有经验执行所指定职责的合格人员。
造血祖细胞(HPC):能够自我更新和(或)分化成各类成熟造血细胞谱系(粒细胞,单核细胞,红细胞和血小板)的原始多能造血细胞,包括定向和谱系限制性的祖细胞,除非另有说明,不论来源如何(例如,骨髓,动员的外周血或脐带血)。
特征:一个产品区别于另一个产品的一系列因素。针对细胞治疗产品,特征通常用细胞表达的特定阳性和阴性标志物来表示。
内部试剂:请参阅试剂。
过程标识:由于空间或尺寸限制而无法使用完整标识时,在任何中间处理步骤中用于识别细胞疗法产品的标识。
体外:在人工环境中观察。
体内:在活体内观察。
来料:接收进入机构的物料。
独立伦理委员会:由医学专业人员和非医学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例如,机构、区域、国家或超国家级的审查委员会或委员会)。该小组负责确保参与试验受试者的权利、安全和福利得到保护,并通过审查和批准和(或)就试验方案提供专业意见,以提供公众对该保护的保证,包括研究人员、设施以及在招募参与者和获得并记录受试者知情同意中使用的方法和材料的适宜性。与独立伦理委员会有关的法律地位、组成、职能、运行和监管要求可能因国家而异,但独立伦理委员会应促进良好的临床实践。
不合格的供者:通过检测和(或)供者筛查史发现供者的产品可能具有传播传染病风险的供者。
运输内包装容器:在运输过程中,外包装容器内存放标识产品的盒子、柜子或袋子。
检查:测量、检验或检测产品或服务的一个或多个特征,并将结果与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
中间机构:除采集机构和给药机构以外的任何机构,它们控制或执行由CT标准所涵盖的任何活动。
研究者手册:用于人类受试者研究的研究性细胞治疗产品的临床和非临床数据的汇编。它描述了产品的配方和作用,包括与安全性、有效性、不良事件的风险以及与研究产品相关的监视有关的信息。
研究性新药(IND):根据主管机构授权的方案或研究计划,供人体使用的研究性药物或生物产品。
胰岛:一种细胞治疗产品,由部分纯化的胰腺朗格汉斯细胞组成。此胰岛中产生胰岛素的β细胞构成了产品的功能成分。
发放:放行细胞治疗终产品供临床使用(例如,将细胞治疗产品转运到负责输液、注射或其他方法向患者给药的医疗机构)。
发放机构:发放细胞治疗产品供临床使用的机构。
标签:粘贴或附在产品上用于识别的字符。
标识:细胞疗法产品所需或可选择的信息,包括内容、标识、过程说明、存储要求、有效期、警告声明和(或)使用说明。
实验室着装:在实验室内穿着的服装,保护人员或产品免受污染。这可能包括手套、实验室人员外套、发套、面罩、鞋套和无菌套袖。
实验室主任:具有相关博士学位的合格人员,负责细胞治疗产品服务的所有技术方面。
实验室医学主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对细胞疗法产品服务的所有医学方面负有总体责任。
法定监护人:在捐助者成年之前,对捐助者负有法律责任的人。
富白细胞的产品:富白细胞的产品是在收集或采集时定义的,即使以后的处理可能会去除白细胞。富白细胞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造血干祖细胞(如单采血液分离产品)、骨髓、脐带或胎盘脐带血和有核细胞制剂,如MNC。某些器官和组织可能富含白细胞。
生命周期要求:从开始计划一个计算机软件程序到它废弃的一个阶段和时间范围,即从概念到软件开发、业务变更、修订到废弃。
保持:保持当前状态;保留或保持;保持有效性。
生产:细胞治疗产品制备和检测的所有步骤,从供者评估到使产品可供分发。
材料:在制备细胞治疗产品或服务的过程或程序中使用的货品或供应物品。试剂(无论是购买还是内部自制)是一种关键材料。
药物治疗:由医生开具医嘱直接提供的医学干预措施(例如,通过单采获取造血祖细胞,给患者药物或细胞治疗产品的给药)。
间充质干细胞:一种细胞治疗产品,定义为多能细胞,具有分化为中胚层来源的非造血组织的能力。
单个核细胞(MNC):收集产品中的淋巴细胞和单核细胞。
清髓疗法:用能引起不可逆的骨髓再生障碍的药物(如化疗或γ射线)治疗患者。
无行为能力:就供者而言,指缺乏法律能力为自己做出医疗决定的个人。
不合格:不符合要求。
不合格产品或服务:不满足一个或多个规定要求的产品或服务。
新方法:在机构被评估并引入实践的创新方法或程序,该方法可能未经过内部或外部同行评审或独立伦理委员会批准。
异地存储点:提供可靠数据冗余的物理存储设备或电子存储介质。
组织:具有自身功能和执行管理的机构、机构的一部分或跨多个机构的实体。
运输外包装容器:足以承受内容物泄漏、冲击、压力变化、温度变化、刺穿和其他正常装卸条件的材料制成的容器。
输出:执行过程或程序所产生的产品、信息或服务。
相关方:已达成协议的实体或个人。
患者:指正在接受医疗的人。在CT标准中,患者是指可能接受细胞治疗产品和相关治疗的个体。个体也可以是一个研究对象。
患者特定产品:专门为特定的自体或异体受者收集和(或)制备的产品。
政策:指导现在和未来决策的书面通用原则。
效力:通过适当的实验室检测或充分研发或控制的临床数据显示的细胞治疗产品的治疗活性。
给药准备:分发的细胞治疗产品供给药的准备。准备步骤通常最少并且在产品发放供给药之前立即进行。
预备方案:在细胞治疗产品给药之前,给受者准备的任何免疫抑制和(或)骨髓抑制化疗药物和(或)放射治疗方案。
预防措施:为消除潜在不合格或其他不期望情况的原因而进行的活动。
程序:对一项活动如何被执行的描述,即标准操作程序。
过程:完成工作目标的一组相关任务和活动,即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产品和服务。这种转变可以通过一项或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活动来实现。
处理:除复苏、供者筛选、供者检测、存储、标识、包装或分发外,针对细胞疗法产品进行的任何活动,例如微生物检测、制备、灭菌、灭活或去除外源性物质的步骤,入库以及出库。
处理机构:涉及从采集机构接收产品的机构。处理机构可以进一步执行产品的生产、检测和(或)分发。
过程控制:努力实现标准化并控制过程以产生预期的输出。
采集:应用机构批准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单采、骨髓采集、脐带血采集、器官或组织采集等)从供者获得细胞的行为。
采集相关干预:协助采集细胞治疗产品所需样本而应用的所有措施,如:细胞动员剂、方便采集的留置针等。
采集容器:任何适合采集特定样本的容器。
采集终点:达到采集目的,或能被安全获得的产品特性(如体积或细胞数量)。
采集机构:指某机构直接负责实施供者资格认定、供者筛选、细胞治疗用样本采集,或者指某机构通过协议确保一项或多项活动的实施与细胞治疗产品服务标准相一致。
采集目的:采集过程期望的结果。
产品:一个过程或程序的具体结果。注意:采集机构提供给中介机构的细胞治疗产品是采集机构的产品,但却是中介机构的原料。
产品代码:一个8位字符数的ISBT-128编码,包括5位字符的产品描述代码,1位字符的捐赠类型码和2位字符的分配码。
能力验证:针对实验室方法组织策划的外部评估,用于评估检测系统的性能。
受保护的健康信息(PHI):可与特定人员相关联的个人可识别的健康信息,涉及该人员的身体或精神健康状况、所提供的医疗类型或支付的医疗费用。健康信息的通用标识符包括姓名、社会保险号、地址和出生日期。PHI可以是电子、口头或书面形式。
纯度:用特异性细胞标志物确定目标细胞群的优势度,且不表达该同一标志物的细胞极少甚至无污染。
资质(设备或供应商):验证完成预期任务所需的特定属性已得到满足。
资质(个人):个人胜任某岗位需求所必备的教育程度、培训经历和工作经验等。
资质(物料):所有与患者或细胞治疗产品直接接触的物料,应验证其无菌,适当的等级且适用于预期的用途,并尽可能通过美国FDA或相关主管部门批淮用于人体。
质量:影响产品或服务的特性以满足要求的能力,包括在协议评审过程中规定的特性。
质量保证:确保影响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政策、过程和程序既能单独也能共同地按预期运行。
质量控制:质量管理计划的组成部分,包括为确定机构试剂、物料、分析程序和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保证正常功能所采取的活动和控制。
质量手册:描述机构质量体系的文件。
质量方针:为实现质量,通常由机构执行管理层正式发布的该机构的总体愿景、意向和发展方向。
质量体系:执行管理层为实现质量方针而建立的组织架构、职责、政策、过程、程序和资源等。
隔离:为防止不当放行和(或)交叉污染,将细胞治疗产品、试剂或物料储存于明确标识的独立物理区域,或通过使用其他程序(包括自动指定)对产品进行标识以达到相同目的。
试剂:用于分析或生产程序的物质。因其生物学或化学活性而被用于检测或测量某种成分或制备某种产品的物质。试剂既可购买也可由机构(内部)自制。
接收机构:接收产品或服务的机构。
记录: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获得的信息,为已完成的活动或已取得的结果提供客观证据。例如,检测记录或审核记录等。在执行活动之前,记录不存在。
参考标准:由AABB定义的规定要求(见规定要求)。参考标准规定了如何或在什么参数范围内执行活动,比细胞治疗产品服务(CT)标准中的系统要求更加详细。
注册处:维护细胞治疗供者或产品数据库并协调获得细胞治疗产品用于移植的组织。
法规:由国家、州、地方政府为实施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而颁布的规则。
放行:将产品从隔离或进程中的状态解除用于分发。
返工:可能包括再处理、再检测(传染病检测除外),或生产过程中超出正常处理顺序或过程中未特别规定的其他步骤。
服务:为了满足顾客需求而进行的工作或活动。指某一过程无形结果。
应该:用来表示"要求"的术语。
运输:细胞治疗产品在机构内或机构间转移的物理行为。在运输过程中,产品不能离开原产地或接收机构受过培训的人员的控制。
运输机构:负责将其保管的产品运送至另一地点的机构。
原材料:从供者采集而未操作或处理的细胞、组织或器官。
规定要求:对产品或服务的期望。规定要求可能由客户、监管机构(例如FDA)、实践标准或认可机构(例如AABB)等提出。
稳定性:产品保持质量特性和抵抗变化或变质的能力。
稳定性程序:一种持续性的取样程序,旨在评估细胞治疗产品在复测期间或有效期内(视情况而定)其技术参数保持在规定范围内的能力。在稳定性程序中评估的参数可能包括下列所有或任何一项:特性、活力、效力、无菌性和容器完整性。
标准:机构基于一组规定的要求建立其提供的产品、成分和(或)服务的标准。
统计技术:使用已确立的数学方法收集、分析并呈现数据。
无菌:无菌状态,指不存在活的微生物。
储存:保存在一个地方而不被使用或转移、运送或运输的状态。
适宜性:评估细胞治疗供者与捐赠过程相关的风险,以及对受者潜在的非传染性风险。
记录概要:按要求执行的检测及筛查记录的精简版本,包括检测实验室的识别符、所有要求检测的传染病清单和说明、部分病史审查的文件清单以及决定人体组织是否适合移植的个人或机构的名称。
供应商: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组织或个人。供应商可以是两者。
代孕母亲:携带另一位妇女受精卵的女性。
体系:由特定组织执行的相关活动的子组。维持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活动被组织成质量体系。
组织:聚集在一起的细胞和相关的细胞间物质,通常形成一个功能单位。在细胞治疗中,组织通常指用来移植或植入。
有核细胞总数(TNC):一定体积的细胞治疗产品中有核细胞的总数。有核细胞包括白细胞(WBC)群,例如:中性粒细胞、单核细胞、淋巴细胞、嗜酸性粒细胞、嗜碱性粒细胞和有核红细胞(NRBCs)等。TNC的计算公式如下:TNC=(WBCs+NRBCs)×体积。如有NRBCs,应单独注明。
追溯性:通过审查文件和记录,在两个方向追踪过程、产品、关键材料、供应或服务的历史的能力。
转移:重新放置或保存细胞治疗终产品或中间产品的行为。
紧急医疗需求:若没有相应细胞治疗产品可供使用,而且受者若不接受产品治疗则可能导致病情严重甚至死亡时,采集并使用合格供者或资格认定不全供者的细胞治疗产品。
确认:通过客观证据证明特定应用或预期的要求已得到满足。新的或变更的过程和程序在实施前能为始终满足特殊要求提供保证。
验证:通过检查客观证据来证明规定的要求已得到满足。
活力:表现出的活的能力;表明执行生理学功能的能力(体内或体外状态下)。
工作流程:指与过程相关的人员、物料或数据策划的物理动向,或指与过程相关的活动策划的时间顺序。
经全球先进输血和细胞治疗联盟(Advancing Transfusion and Cellular Therapies Worldwide,AABB)授权许可,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临床数据与样本资源库专业委员会临床级细胞库学组(Group of Clinical Cell Bank,Clinical Data and Biobank Committee,Chinese Research Hospital Association)将细胞治疗服务标准(第9版)(Standards for cellular therapy services,9th edition)翻译成中文并在中国出版,AABB保留原著所有权,中文版本完全源于AABB原文,AABB不对译文中的任何错误负责,被许可方尊重原文内容,不得更改、删节、改编、修改原文的内容,全权负责并确保翻译的准确性,未经许可不得将材料出租、租赁、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且不得借此发布任何宣传广告。任何未经AABB书面许可的第三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式,包括影印、记录在内的电子或机械方式,或通过任何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除了收录《中国研究型医院》杂志的中文数据库),复制或传播本标准的任何部分。
译者(按姓氏拼音排列):陈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贾文文(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蒋尔鹏(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康晓楠(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李晶(解放军总医院);刘劼(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刘妍(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满秋红(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第四人民医院);任虹(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王斌(南京鼓楼医院);王超(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王雪琦(上海长征医院);吴伟忠(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许啸(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张育军(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赵庆辉(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赵云山(中晶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周红梅(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周学迅[研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审校(按姓氏拼音排列):曹毓琳(北京臻溪谷医学研究中心);陈俊峰(上海朗尼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何晓文(原能细胞科技集团);林俊堂(河南省新乡医学院);刘沐芸(个体化细胞治疗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田亚平(解放军总医院);王进堂(北京老年医院);徐绍坤(深圳市北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赵秀梅(解放军总医院);周红梅(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