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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器官捐献发展的现状看脑死亡立法势在必行
中华医学杂志, 2021,101(36) : 2831-2834. DOI: 10.3760/cma.j.cn112137-20210226-00499
摘要

随着我国公民素质的大幅度提高和医学科普的日趋精进,近10年来我国器官捐献工作得到迅速发展。作为死亡的判定标准,脑死亡尽管已在医学界获得普遍认可,但尚未进行立法确认。中国专家撰写了《脑死亡判定实施与管理:专家指导意见(2021)》。其主要内容涉及临床医师在脑死亡判定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本文着重探讨了我国脑死亡立法的现状及其必要性,并基于我国器官捐献现状及公众对脑死亡立法接受程度的分析,旨在助力加快脑死亡相关立法的进程。

引用本文: 朱有华. 从我国器官捐献发展的现状看脑死亡立法势在必行 [J] . 中华医学杂志, 2021, 101(36) : 2831-2834. DOI: 10.3760/cma.j.cn112137-20210226-00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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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自2010年启动,至今已历经10多年发展。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和中国红十字总会等部门的大力指导和鼎力支持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回首10多年来器官捐献的艰辛历程,已实现了我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的转型,完成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3万余人,捐献的器官挽救了逾9万人的生命。尤其是近6年来,器官捐献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然而,我国现阶段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的临床操作实行的依旧是3类死亡判定标准,即脑死亡器官捐献、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和脑-心双死亡器官捐献1, 2。虽然我国对脑死亡判定已有完整的成人和儿童诊断标准3, 4,但尚未立法予以法律保护,因此在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严重影响了捐献器官的质量和利用效率,也是不利于我国器官捐献工作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障碍。有鉴于此,为了有助于进一步加快脑死亡立法的进程,在此就脑死亡法的现状及其与器官捐献和移植的关系发表自己的愚见,希望笔者的抛砖引玉之举能对我国脑死亡立法有所裨益。

一、脑死亡的概念及其意义

脑死亡这一名词最早由法国学者Mollaret和Goulon于1959年在法国第23届国际神经学会大会上首次提出,得到了当时医学界的认可,脑死亡的概念由此诞生。经过近半个多世纪的发展,脑死亡已成为国际公认的死亡判定标准5。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死亡审查特别委员会发表报告,提出了脑死亡的确定标准,得到了医学界的普遍认可。目前国际医学界对脑死亡的概念和诊断标准已经达成共识,即脑死亡是指大脑、小脑、脑干在内的全部机能完全的、不可逆的损害,而先于心脏死亡。因此,判断脑死亡已存在,则躯体性死亡是其必然结果6, 7。简言之,脑死亡就是患者真正死亡。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死亡标准仍为传统的心脏死亡标准,脑死亡标准尚未完成司法确认程序。毋庸讳言,脑死亡标准的立法有利于器官移植医学的发展,也是体现我国社会文明的一大进步。在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过程中,潜在捐献者已被判定为脑死亡但心脏并未停搏时,医师即可宣布患者死亡,经家属同意后便可成为器官移植供体。脑死亡供体因心跳循环未停止,获取的器官距心跳停止时间越短,其质量越好,这对挽救他人的生命、弘扬人间大爱、体现社会文明的高尚事业具有重要意义。意味着可以用一个已失去社会学意义且不久将失去生物学意义的生命去拯救另一个或多个完整的生命,从而进一步体现生命的价值和意义。

二、有助于我国脑死亡立法的现状

20世纪60年代以前,心脏死亡一直为宣告死亡的通用标准,即将人体心脏停搏和呼吸停止作为判定死亡的标准。但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尤其是生物学与医学的迅速发展,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更新,对“生”与“死”注入崭新的时代因素。按照传统的看法,以心跳停止、无法再复跳作为死亡的标志。然而,有些脑部外伤引起的脑死亡,却在心跳停止之前就已发生。此时即使心脏仍在自主地跳动,其实死亡已成无法挽回的事实。

回首来路,我国医学界就脑死亡标准立法的理论研究与临床实践探索从未停止,早在1988、1989年、1993和1999年分别在南京和武汉召开了数次有关脑死亡的专题研讨会,为推进我国脑死亡标准立法起到了重要作用。由于脑死亡立法涉及医学、生物学、社会伦理学等多学科,必须具备坚实的医学基础、社会共识和法制环境。同时,基于我国传统的文化观念影响及医疗和社会发展状况的极不平衡,当时在学术有不同的看法。尽管如此,在相关专家、学者的努力下,有关脑死亡立法的探讨已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尤为值得称道是,早在1999年5月,裘法祖院士领衔的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和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在武汉召开了全国器官移植法律问题研讨会,提出了“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法”和“我国脑死亡标准”两个草案并报国家卫生部审核,争取脑死亡在我国早日立法,以促进我国器官移植工作的发展。2003年,《中华医学杂志》第3期刊登卫生部《脑死亡判定标准》和《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两个文件的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我国脑死亡立法已经进入了准备阶段7

近年来,随着我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工作的广泛开展,经过10多年的脑死亡判定临床实践和基础研究,原国家卫计委脑损伤质控评价中心于2013年正式制订了《脑死亡判定标准与技术规范(成人质控版)》和《脑死亡判定标准与技术规范(儿童质控版)》,自此,我国有了脑死亡判定的行业标准。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修改、完善并出版了《中国成人脑死亡判定标准与操作规范(第二版)》和《中国儿童脑死亡判定标准与操作规范》38, 9,脑死亡的标准已被普遍接受并广泛应用,说明我国已具备脑死亡标准立法的医学专业基础。此外,随着我国医学诊疗水平、大众科学素养和经济状况的提升、司法体制不断完善以及与国际接轨程度的加大,我国已进入脑死亡立法所需的成熟准备期。尽管形势大好,但我国对脑死亡的定义与标准,依旧缺乏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因此,中国脑死亡立法已具备了坚实的社会、经济、医疗实践基础。亟待立法以适应和保障飞速发展的中国经济与人文科学的进步。我国诸多学者呼吁对脑死亡标准尽快进行立法确认7,这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三、我国脑死亡立法势在必行

首先,脑死亡立法是与国际接轨一种必然的趋势。目前,已经有30多个国家明确制定了脑死亡相关的法律。联合国成员国中,有接近80个国家确立了脑死亡标准,近70个国家已经开始制定并实施了与脑死亡相关的法律法规。放眼全球,各国脑死亡立法上不尽相同,如日本、瑞士、芬兰等国家采用了“认可心(循环)死亡和脑死亡两个标准”同时存在,作为判定个体死亡的依据;而美国、德国等国则通过立法直接确立以脑死亡标准作为判定死亡的依据;另外有些国家不制定具体的法律制度,但司法上承认脑死亡,并在医学临床上采用该标准10。如今在立法层面上,我国仍然保持着单一的传统“心死亡”学说,而临床实践中,获取脑死亡患者的器官进行移植的临床医疗活动却一直存在。显而易见,这类临床活动在现实中无法避免,并存在较大的需求。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予以规范,这类临床实践游走在法律灰色地带的边缘,突显出我国在脑死亡立法进程中的滞后性。随着我国医学界数十年的努力,对于脑死亡医学上诊断标准已十分完善,对我国脑死亡立法已经具备了必要性和可操作性10, 11。因此,作者建议应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和社会的实际需要来对脑死亡科学地加以确定。

其次,从社会层面上看,“脑死亡”这一概念逐渐被公众所熟知。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的国际常用分类主要有两种,分别是脑死亡捐献(DBD)及循环死亡捐献(DCD)。据世界卫生组织2017年发布数据显示,在全球临床实践中,脑死亡器官捐献的占比约为83%12。除某些国家在法律上有特定的限制(例如,德国禁止开展DCD),这两种器官捐献类型在伦理和临床上均被广泛接受。在我国推动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10年来,全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志愿者们广泛宣传脑死亡的有关知识,使大众对脑死亡的概念有较深入的了解,对于脑死亡概念的接受度逐年提高,从而每年器官捐献率在不断攀升13, 14。人民群众对脑死亡在一定程度上的认可,为我国制定脑死亡法律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从而为实现脑死亡概念的合法化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我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月,我国实施器官捐献32 681例,捐献大器官96 141个。2019年,每百万人口年捐献率已达4.16。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人体器官捐献的比例显示,心脏死亡后器官捐献者占35.2%;脑死亡后心脏死亡的器官捐献占到捐献总数的54.1%;而脑死亡后器官捐献仅占10.7%15。相比之下,在发达国家,脑死亡后器官捐献者占总数的90%左右,反差巨大。根据笔者的临床经验,我相信脑死亡一旦立法,对于器官移植界来说,会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器官捐献率和器官利用率均会显著提升。

再次,从脑死亡伦理学进行审视,应坚持生命伦理学的生命自主、有利、尊重和公正原则。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中,都是以心跳、呼吸停止作为判定死亡标准,心死亡一直被认为是死亡的唯一标准。脑死亡标准出现至今已50余年,多数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脑死亡标准和法律法规。我国医学界已有脑死亡标准,执行脑死亡标准有利于科学判定死亡、维护逝者尊严、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器官移植的开展和道德、法律责任的确定。虽然脑死亡已成为更科学的死亡判定标准,但很多时候,临床医生就算根据现行医学标准判定患者实质上已是脑死亡(目前我国尚无脑死亡的法规),挽救生命已回天乏术,但家属往往在情感上仍难以接受脑死亡这一事实—明明心脏还在跳动,怎么能忍心放弃治疗?临床实践中,如果家属不同意放弃治疗,医生是不能终止治疗的。而且,如果没有脑死亡立法支持,即使家属愿意放弃治疗,临床医生可以终止药物等治疗手段,但仍不能直接终止对脑死亡患者的呼吸支持(拔除气管插管,停止机械通气),直至患者心跳停止方能撤除机械通气。因此,目前许多已经脑死亡的患者仍然在进行长时间且毫无意义的“抢救”,这不仅会给患者家属带来沉重的精神和财力压力,更使国家每年支出数以百亿计的医疗费用,造成卫生资源巨大的浪费。如果在我国能将国际上通用的“脑死亡就等于机体整体死亡”的概念获得法律上的承认和整个社会舆论的支持,将在节省大量医疗资源的同时,大幅度提高捐献器官的质量,能使千千万万终末期器官衰竭的患者重获新生14, 15

最后,脑死亡立法是我国器官捐献与移植的法律依据和根本保障。器官捐献与移植是各国脑死亡立法过程都必须重视和考虑的基本问题,甚至可以说是开展器官移植无法回避的重要法律问题。如今我国对于脑死亡器官捐献这种涉及人体生命健康的重大行为,在法律层面实则处于一种模棱两可的状态,这不仅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庄严性,也不利于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因此,尽快从法律层面确定脑死亡为死亡的判定标准,有利于破解这种尴尬的法律困境,使得合规摘取脑死亡供者器官具备坚实的法律基础9。放眼当下,由于没有对脑死亡立法,要移植一个脑死亡患者的器官,虽不违法,但也不合法。因为没有法律保障,这就需要临床医生承担一定的风险。为了规避风险,目前采取脑-心双死亡(DBCD)器官捐献过渡策略19,以避免医疗纠纷,甚至刑事犯罪的指控。

四、小结

如今我国已进入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法律法规在不断健全和完善,从多个方面保障了人民的利益。基于我国器官捐献与移植近10年来的迅速发展,无论是脑死亡还是器官捐献的概念都已逐渐深入人心,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已成为我国器官移植的唯一合法来源,使器官移植迎来了奋楫扬帆的新时代。然而,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器官捐献也存在一些违法违规的乱象,应从法律的高度加以解决。为了净化医疗环境,作为权宜之计,国家卫生健康委启动了为期两年的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专项整治工作。从医者的视角看,脑死亡比心脏死亡更直接、精确和权威。脑死亡=死亡的标准,无论在现阶段还是今后,都将是一个严格的科学定义,其标准已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迫切需要我国对其进行法律确认。因此,脑死亡判定不仅仅是医学问题,也是社会、法律、伦理和经济问题。宣布脑死亡和接受脑死亡均应与心死亡一样被合法化。

综上所述,笔者作为一位毕生献身移植事业的医者,从器官捐献视角探讨了我国进行脑死亡标准立法的必要性,让医生、患者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保障合理的医疗行为不受侵犯。笔者坚信,只要加强立法工作,使脑死亡的概念合法化,从而可依法获得更多高质量的供体来源,必将有助于我国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行稳致远、井然有序地发展,从而造福更多的患者。

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

作者声明不存在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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