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权归中华医学会所有。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本刊文章,不得使用本刊的版式设计。
除非特别声明,本刊刊出的所有文章不代表中华医学会和本刊编委会的观点。
"咳嗽的诊断与治疗指南(2015)"已于2016年5月发表。新版指南对2009版指南进行了修订,并采用了循证医学的方法对证据质量和推荐强度进行分级。在对新版指南的学习中我们注意到咳嗽变异型哮喘(CVA)推荐的诊断标准为:(1)慢性咳嗽,常伴有明显的夜间刺激性咳嗽;(2)支气管激发试验阳性,或呼气峰值流量(PEF)平均变异率>10%,或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3)抗支气管哮喘(哮喘)治疗有效。推荐级别为1A[1]。而在2009版指南中,CVA的诊断标准表述为:(1)慢性咳嗽,常伴有明显的夜间刺激性咳嗽;(2)支气管激发试验阳性,或PEF日间变异率>20%,或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3)支气管舒张剂治疗有效[2]。CVA作为哮喘的一种特殊类型,其诊断标准当与哮喘具有一致性。我国的哮喘防治指南近年未做修订,全球哮喘防治创议(GINA)每年均有更新,其中作为哮喘诊断标准的PEF变异率由20%下调至10%的变化出现在3年前,GINA明确指出进行这一修改的依据是2009年发表的"ATS/ERS哮喘临床试验标准"指出健康成年人PEF平均变异率上限为9%[3]。
由此我们产生了以下疑问,希望得到专家解惑。
1.本次咳嗽指南中调整PEF变异率的依据是否也是源自ATS/ERS的这一数据?有无我国的流行病学资料?
2.PEF变异率的这一调整直接导致了哮喘或CVA诊断的扩大化,是否会导致对变应性咳嗽(AC)、感染后咳嗽(PIC)等疾病过度应用吸入性糖皮质激素(ICS)等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