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技术指南从消毒工艺、消毒效果评价和排放要求三个方面进一步提升了医疗机构污水和污物消毒的技术要求,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综合性医院、病例定点医院、医学观察区污水和污物的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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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规定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污水和污物消毒的一般要求、消毒工艺与消毒效果评价和排放要求,适用于综合性医院、病例定点医院、医学观察区等污水和污物的卫生管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指南。
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用于杀灭传播媒介上的微生物使其达消毒或灭菌要求的制剂。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除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指医疗机构在医疗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污物。
有效氯是衡量含氯消毒剂氧化能力的标志,是指与含氯消毒剂氧化能力相当的氯量(非指消毒剂所含氯量),其含量用mg/L或%浓度表示(有效碘及有效溴的定义和表示法与有效氯对应)。
1.应将传染性病房污水与非传染性病房污水分开处理。传染性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2.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医院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 mg/L。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3.医院污物分类收集,分别处理,防止医院污物污染医院及周边环境。
对于病区及厕所,应按每10床位每日投放含有效氯25%的漂白粉1 kg,分3~4次投入。最佳投放时间可定在使用厕所高峰期末,投放的漂白粉随流水冲入化粪池内,并在化粪池出口处进行余氯测定。
应根据污水量、安全条件、消毒设备、消毒剂的供应情况,医院病房和居民区的距离、投资和运行费用、操作管理水平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非疫情期间,医疗机构污水消毒工艺严格按照《消毒技术规范(2002版)》执行。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医疗机构污水消毒推荐投加二溴二甲基乙内酰脲(二溴海因)、含氯消毒剂、二氧化氯等,消毒工艺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1)加有助溶剂的国产二溴海因消毒剂有效溴含量50%,易溶于水,使用时可用去离子水配成消毒液,或将浓的二溴海因消毒液用去离子水配成所需浓度的消毒液。
2)采用浸泡、擦拭或喷洒法消毒。
3)视水质决定用量和作用时间。
4)消毒剂应于阴凉、干燥处密封保存。消毒液现用现配,并在有效期内用完。
1)医疗机构污水院内集水管道高于院外公共污水管或水体水位时(通常需要有600 mm的高度差),可采用虹吸式定比投氯消毒系统;当污水需要提升才能排出时,需在消毒混合接触池前设置污水泵提升污水,消毒投加设备与提升泵可同步运行,由集水池的水位控制污水泵自动启动,同时控制投药系统同步运行;氯片消毒法是把氯片消毒器置于出水管渠上,利用过流污水的冲力不断溶解消毒片,可基本达到比例投氯的目的。
2)液氯消毒一般采用真空式虹吸定比投氯系统,应将投氯管出口淹没在污水中,严禁无加氯机直接向污水中投加氯气。
3)次氯酸钠、二氧化氯等消毒液的投加应采用双虹吸自动定比投氯系统。
4)小型污水池的消毒处理:可采用漂白粉、次氯酸钠定容定量加氯投放消毒法,按有效氯50 mg/L用量加入污水中,并搅拌均匀,作用2 h后排放。
5)加氯量为30~50 mg/L,实际加氯量可按出口污水中余氯量进行调整。
6)加氯系统的管道宜明装,埋地管道应设在管沟内,管道应有良好的支撑和足够的坡度。
7)液氯容器宜采用容积为40 L的氯瓶,氯瓶一次使用周期不得大于3个月。
8)接触含氯消毒剂的容器、管道、设备和配件应定期检查,避免腐蚀。
当采用二氧化氯发生器时,二氧化氯含量不得低于50%,且应保证运行安全、自动定比投配原料。推荐使用量为有效氯投加量的1/2.5。
(1)医疗机构污水必须进行处理和消毒
排放应符合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未经消毒或无害化处理的污水、污泥,不准任意排放或用做农肥。
(2)严禁采用渗井、渗坑排放污水、污泥,或将污水、污泥排入生活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内。
(3)与医疗机构污水消毒处理有关指标的要求见表1。

医疗机构污水排放的消毒指标
医疗机构污水排放的消毒指标
| 消毒指标 | 消毒方法 | 指标限值 |
|---|---|---|
| 粪大肠菌群(MPN/L) | ≤900 | |
| 肠道致病菌 | 不得检出 | |
| 结核杆菌 | 不得检出 | |
| 消毒接触时间(h) | 氯化法 | ≥1.5 |
| 二氧化氯法 | ≥0.5 | |
| 总余氯(mg/L) | 氯化法 | ≥6.5 |
| 二氧化氯法 | ≥4.0 |
非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废物消毒工艺严格按照《消毒技术规范(2002版)》执行。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医疗机构废物消毒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医疗机构中具有传染性的污物需要特殊的搬运和处理,因此对污物进行分类是医疗机构污物有效处理的前提。
在医疗机构的管理、建筑物的维修中产生,按城市垃圾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指可能含有病原菌(细菌、病毒、寄生虫或真菌,特别是新冠病毒)的废弃物,其浓度和数量足以对人致病。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实验室所用的菌落及病原株培养基和保菌液;
2)患者手术或尸解后的废弃物(如组织、污染的材料和仪器等);
3)来自病房的废弃物(如排泄物、手术或感染伤口的敷料、严重污染的衣服);
4)患者接触过的任何其他设备和材料;
5)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等废弃物。
锋利物(锐器)、药物性废弃物、化学性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等分类回收。
主要指患者吃过的剩饭剩菜、排泄物等。加1/5量的漂白粉,搅匀后作用2 h,倒入专用化粪池。
1)无利用价值的可燃性污物,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采用焚烧处理。
2)非可燃性固体污物应进行消毒。消毒方法可选用含有效氯或有效溴500~1 000 mg/L的消毒液、含1 000~2 000 mg/L二氧化氯的消毒液或0.5%过氧乙酸消毒液浸泡60 min。
1)患者的粪便加2倍量10%~20%漂白粉乳液,搅匀后加盖作用2 h,倒入专用化粪池。
2)患者的尿液每100 ml加漂白粉3 g,搅匀后加盖作用2 h,倒入专用化粪池。
3)患者使用过的便器用1%漂白粉上清液、含有效氯2 000 mg/L的消毒液、0.5%过氧乙酸浸泡30 min。
4)患者衣物可用具有消毒杀菌作用的洗涤剂进行浸泡清洗;也可采用甲醛、环氧乙烷进行薰蒸消毒。
5)患者痰盒不得私自处理,医院应统一收集后焚烧;也可加等量10%~20%漂白粉乳液(或1/5量的干粉),作用2~4 h或加等量1%过氧乙酸作用30~60 min。
6)患者使用过的毛巾、衣物等可用含0.2%过氧乙酸溶液浸泡30 min后清洗;也可按4)的方法薰蒸。
7)无经济价值的可燃性污物采用焚烧处理。
(1)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注射器、输液器和输血器等物品必须就地进行消毒毁形,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定点回收,集中处理,严禁出售给其他非指定单位或随意丢弃。
(2)一次性使用输血器(袋)、采血后的一次性使用注射器可放入专用收集袋直接焚烧;不能采用焚烧方法的,必须先用含有效氯2 000 mg/L的消毒液浸泡60 min(针筒要打开)后,方可毁形处理。
(3)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使用后先剪下针头部分,用含有效氯或有效溴1 000 mg/L的消毒液浸泡60 min以上,放入专用的收集袋即可。
(4)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建议使用毁形器进行毁形,然后用含有效氯1 000 mg/L的消毒液浸泡60 min以上,即可回收;没有接触人体的一次性使用注射器毁形后即可回收。
(5)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定点回收制度,设专人负责定点回收工作。每个科室使用后加强管理,严防人为流失。凡参与一次性医疗用品处理的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加强个人防护。
在消毒后、清运前进行采样。
可焚化物品的消毒效果监测,以污物燃烧充分、彻底为标准进行直接检查。
以熟石灰为消毒剂的碱化消毒,日常监测以pH为指标。消毒后30 min检查pH值,若pH=12,继续作用24 h为消毒合格。
氯化消毒效果的日常监测,以余氯量为指标,在消毒接触时间2 h后测定余氯量,余氯量>200 mg/L,为消毒合格。
1)采样方法
取1 ml消毒后待检污物(固体称取2 g),置于5 ml含相应中和剂的无菌生理盐水的采样管中,立即送检。
2)送检时间不得超过6 h,若样品保存于0~4 ℃,则不得超过24 h。
3)被采样本表面积<100 cm2取全部表面;被采样本表面积≥100 cm2,取100 cm2。
4)若消毒因子为化学消毒剂,采样液中应加入相应中和剂。
5)检测方法
将采样管在混匀器上振荡20 s或用力振打80次,取采样液检测致病菌。
未检出致病菌为消毒合格。
本指南主要起草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施小明、王林、姚孝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消毒与感染控制中心张流波、沈瑾、段弘扬、张剑、梁辰、李炎、李涛、王佳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处冯录召;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刘起勇、吴海霞;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环境健康防护室潘力军、王姣;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环境化学室应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环境卫生学杂志编辑部赵康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室内环境与健康监测室王先良、刘航、李莉
审定专家: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徐东群、王俊起
所有作者均声明不存在利益冲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