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
民国中医讼案鉴定管窥:以阎玉林案为例
中华医史杂志, 2020,50(1) : 11-14. DOI: 10.3760/cma.j.issn.0255-7053.2020.01.002
摘要

医疗鉴定是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解决医疗纠纷案件的重要手段之一。中医医疗诉讼应当交由中医还是西医或法医鉴定,是民国时期就开始争论的问题。在中医界的努力下,民国中央国医馆处方鉴定委员会建立,为中医讼案取得了同行鉴定权。文章以民国二十六年(1937)山东高等法院送请中央国医馆鉴定阎玉林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为例,初窥民国时期中医讼案鉴定制度的概况,以期为建立中医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提供借鉴。

引用本文: 石国景, 张静. 民国中医讼案鉴定管窥:以阎玉林案为例 [J] . 中华医史杂志, 2020, 50(1) : 11-14. DOI: 10.3760/cma.j.issn.0255-7053.2020.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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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尤其是20世纪20—30年代,中西医医患纠纷时有发生,因中医医疗损害而产生的诉讼,时称"中医讼案"[1]。伴随着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鉴定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影响案件最终审判结果。由于司法人员并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司法机关审判案件时势必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从专业立场出发,鉴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随着西医和法医鉴定制度逐步完善,西医鉴定中医的案件时有发生,中西医冲突不断,中医界的有识之士逐步意识到司法领域中中医鉴定话语权的重要性。他们指出,"中西医术向属异途,中医无西医之学识经验,西医也无中医之学识经验,是各自为学不能相通,目前中国医界之事实现象也,若西医可鉴定中医之方药错误,则木工也可鉴定裁缝之制衣,车夫也可鉴定海员之航船矣。既非幼所学,又非壮所行,南辕北辙,其误可必"[2]。在民国中医人极具合理性的质疑和建设性的建议下,1935年11月中央国医馆建立处方鉴定委员会,专门负责各级法院委托的中医讼案中涉及处方的鉴定工作[3,4]。笔者试图通过对阎玉林中医讼案鉴定过程的分析,了解民国时期的中医讼案鉴定制度的概况,从而为当今依法建立中医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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