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探讨我国老年人支持子女状况与老年虐待的关系,为防控老年虐待提供依据。
选取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国家统计局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中7 159名年龄≥65岁的老年人,调查内容包括一般特征、支持子女状况以及老年虐待状况等。采用χ2检验、logistic回归模型对老年人支持子女状况与老年虐待的关系进行分析。
老年虐待发生率为6.71%。不同支持子女状况的老年人遭受虐待的风险不同:控制混杂因素的影响后,与同时支持儿子和女儿的老年人相比,仅支持儿子、仅支持女儿、同时不支持儿子和女儿的老年人受虐风险更高,OR值(95%CI)分别为1.99(1.56~2.54)、2.07(1.51~3.79)和2.32(1.72~3.13)。支持子女的性别差异与老年人受虐风险不相关:仅支持儿子OR值为1.00,仅支持女儿OR值(95%CI)为1.04(0.63~1.71)。支持子女状况与老年虐待风险之间存在城乡差异。
我国老年虐待状况不容乐观,支持子女状况与老年虐待存在相关关系,对子女支持状况差的老年人受虐风险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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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虐待是一种对老年人身心健康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家庭暴力[1,2],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已成全球范围内不容忽视的公共卫生问题[3,4]。老年虐待是指在家庭养老或机构养老中,负有责任关系的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对老年人的伤害(包括身体、精神、物质虐待和疏忽照顾)[5]。与虐待儿童及婚姻暴力不同,公众一般对老年虐待的警觉性较低,甚至受害老年人本身也碍于情面不愿求助[5]。社会支持是老年虐待的重要影响因素[6,7,8,9]。代际支持包括父母对子女和子女对父母的支持两个方面,是社会支持的重要组成部分[10],与老年人福祉紧密相关[11]。在社会转型背景下,家庭养老能力不断弱化,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老年虐待问题逐渐凸显;家庭代际支持模式处于变革之中[12],逐渐呈现出互惠性与交换性等特点[13]。目前我国对于老年虐待问题的关注不足,现有研究中多侧重子女对父母的支持情况,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父母对子女支持这一维度[14]。本研究旨在研究我国老年人支持子女状况与老年虐待的关系,了解老年虐待的影响因素,为对其进行干预和预防提供参考。
使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全国妇联)、国家统计局2010年展开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此次调查面向全国除港、澳、台以外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 955个基层社区(村、居委会),分为个人调查主卷和特定人群附卷。本研究使用其中的老年人专卷数据,共包含10 575人。为了分析支持不同性别孩子之间遭受老年虐待风险的差异,选取的研究对象为至少同时拥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的老年人,剔除缺失值后(无子女者260人,仅有儿子者1 007人,仅有女儿者736人,缺失1 413人),最终共7 159人进入研究。
包括一般人口学特征(年龄、性别、民族、婚姻状况)、社会经济状况(居住地、文化程度、年收入水平)、健康状况(自评健康状况)、老年虐待状况和支持子女状况。其中,依据年收入水平M,将研究对象分为≥3 000元、<3 000元两组。
因变量为二分类变量"是否遭受虐待" ,对调查对象进行问卷调查:子女长期不探望、不问候/无交流、不提供基本生活费/私自挪用钱款、需要时不照顾、侮辱/谩骂/恐吓/殴打、不提供固定住所、不让吃饱/吃的很差、不许出家门。对以上任意一个或多个问题给出肯定回答记为遭受虐待,赋值为1,全部问题均给出否定回答记为未遭受虐待,赋值为0。自变量为四分类变量"支持子女状况" :同时支持儿子和女儿、仅支持儿子、仅支持女儿、同时不支持儿子和女儿。依据调查对象是否曾在经济资助、照看小孩、日常生活照料、看家/做农活、倾听心里话方面曾给予子女帮助的回答得出:老年人在以上任意一个方面及以上给出肯定回答则记为支持,赋值为1,全部给出否定回答则记为未支持,赋值为0。
为保证调查质量,在调查员培训、调查实施、问卷检查、质量复核、数据录入、数据清理等各个环节加强质量控制。项目实施前所有调查员、指导员和督导员均经过统一直接培训。在调查实施中,采用了调查员自查、调查指导员复查、省级调查督导员和全国课题组分别核查的四级质量控制方法。调查结束后,调查组通过电话回访复核、数据校验等多种途径,对问卷和数据质量进行检验,保证调查数据的可靠性[15]。本次调查全国样本有效问卷数量为29 698份,有效回收率为99.0%。为控制问卷质量,全国妇联课题组组织了由社会学、人口学和统计学等领域专家参加的评审会。专家评审组认为,本次调查的调查及抽样设计科学严谨,组织实施过程周密严格,质量控制认真有效,数据结果丰富翔实,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和可信性[16]。
使用Stata 12.0软件进行数据统计学分析。主要运用χ2检验、logistic回归等分析方法。控制年龄、性别、民族、婚姻状况、居住地、文化程度、年收入水平、自评健康状况,采用logistic回归分析支持子女状况与老年虐待的关系。检验水准α=0.05。
在7 159名调查对象中,男性3 439人(48.04%),女性3 720人(51.96%);年龄在65~69岁2 488人(34.75%)、70~74岁2 212人(30.90%)、75~79岁1 481人(20.69%)、≥80岁978人(13.66%)。其中,汉族90.36%,有配偶的占63.40%,居住在城市的占48.11%,文化程度为文盲和小学/私塾的分别占40.23%和32.07%,收入较高的占48.18%,自评健康一般、较好者分别占38.69%和36.10%(表1)。

7 159名老年人一般特征及遭受虐待的基本情况
7 159名老年人一般特征及遭受虐待的基本情况
| 特征 | 人数(%) | 未遭虐待 | 遭受虐待 | χ2值 | P值 | |||
|---|---|---|---|---|---|---|---|---|
| 人数 | 发生率(%) | 人数 | 发生率(%) | |||||
| 年龄组(岁) | 2.78 | 0.427 | ||||||
| 65~ | 2 488(34.75) | 2 319 | 93.21 | 169 | 6.79 | |||
| 70~ | 2 212(30.90) | 2 078 | 93.94 | 134 | 6.06 | |||
| 75~ | 1 481(20.69) | 1 371 | 92.57 | 110 | 7.43 | |||
| ≥80 | 978(13.66) | 911 | 93.15 | 67 | 6.85 | |||
| 性别 | 1.90 | 0.168 | ||||||
| 男 | 3 439(48.04) | 3 233 | 93.72 | 216 | 6.28 | |||
| 女 | 3 720(51.96) | 3 456 | 92.90 | 264 | 7.10 | |||
| 民族 | 2.96 | 0.086 | ||||||
| 汉族 | 6 469(90.36) | 6 046 | 93.46 | 423 | 6.54 | |||
| 少数民族 | 690(9.64) | 633 | 91.74 | 57 | 8.26 | |||
| 婚姻 | 8.85 | 0.003 | ||||||
| 无配偶 | 2 620(36.60) | 2 414 | 92.14 | 206 | 7.86 | |||
| 有配偶 | 4 539(63.40) | 4 265 | 93.96 | 274 | 6.04 | |||
| 城乡 | 62.99 | <0.001 | ||||||
| 城市 | 3 444(48.11) | 3 297 | 95.73 | 3 382 | 4.27 | |||
| 农村 | 3 715(51.89) | 147 | 91.04 | 333 | 8.96 | |||
| 文化程度 | 72.08 | <0.001 | ||||||
| 文盲 | 2 880(40.23) | 2 613 | 90.73 | 267 | 9.27 | |||
| 小学/私塾 | 2 296(32.07) | 2 144 | 93.38 | 152 | 6.62 | |||
| 初中及以上 | 1 983(27.70) | 1 922 | 96.92 | 61 | 3.08 | |||
| 年收入水平(元) | 52.69 | <0.001 | ||||||
| ≥3 000 | 3 710(51.82) | 3 141 | 91.07 | 308 | 8.93 | |||
| <3 000 | 3 449(48.18) | 3 538 | 95.36 | 172 | 4.64 | |||
| 自评健康状况 | 134.74 | <0.001 | ||||||
| 较差 | 1 805(25.21) | 1 586 | 87.87 | 219 | 12.13 | |||
| 一般 | 2 770(38.69) | 2 593 | 93.61 | 177 | 6.39 | |||
| 较好 | 2 584(36.10) | 2 500 | 96.75 | 84 | 3.25 | |||
注:括号外数据为人数,括号内数据为构成比(%)
调查对象中,遭受虐待者481人(6.71%),未遭虐待者6 686人(93.29%)。χ2检验结果显示,无配偶老年人的受虐风险比有配偶者高;农村老年人受虐风险比城市老年人高;不同文化程度的老年人受虐风险存在差异,其中文盲最高,初中及以上者最低;收入低的老年人受虐风险较高;不同自评健康状况的老年人受虐风险存在差异,状况较差的受虐风险最高,状况较好的受虐风险最低,且上述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表1)。
调查对象中,同时支持儿子和女儿、仅支持儿子、仅支持女儿的老年人、同时不支持儿子和女儿的老年人分别为78.20%、12.36%、2.68%和6.76%。经χ2检验,不同支持子女状况的老年人之间遭受虐待情况存在差异,同时支持儿子和女儿的老年人受虐风险最低,同时不支持儿子和女儿的老年人受虐风险最高,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03.13,P<0.001)。见表2。

7 159名老年人支持子女状况与遭受虐待的基本情况
7 159名老年人支持子女状况与遭受虐待的基本情况
| 支持子女状况 | 未遭虐待 | 遭受虐待 | χ2值 | P值 | ||
|---|---|---|---|---|---|---|
| 人数 | 构成比(%) | 人数 | 构成比(%) | |||
| 同时支持儿子和女儿 | 5 311 | 94.87 | 287 | 5.13 | 103.13 | <0.001 |
| 仅支持儿子 | 778 | 87.91 | 107 | 12.09 | ||
| 仅支持女儿 | 170 | 88.54 | 22 | 11.46 | ||
| 同时不支持儿子和女儿 | 420 | 86.78 | 64 | 13.22 | ||
全人群多因素分析结果显示,模型2中控制了年龄、性别、民族、婚姻、城乡、收入、自评健康状况等混杂因素后,与同时支持儿子和女儿的老年人相比,仅支持儿子、仅支持女儿、同时不支持儿子和女儿老年人的受虐风险较高,OR值(95%CI)分别为1.99(1.56~2.54)、2.07(1.29~3.32)、2.32(1.72~3.13),且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模型3中,为分析支持不同性别孩子之间的差异,以仅支持儿子组为参照组进行分析。结果显示,同时支持儿子和女儿双方的老年人受虐风险降低了50%,且二者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95%CI:0.39~0.63);同时不支持儿子和女儿的老年人、仅支持女儿的老年人受虐风险较之分布增加了0.16和0.04倍,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表3)。

7 159名老年人中不同支持子女状况下老年虐待的风险比较
7 159名老年人中不同支持子女状况下老年虐待的风险比较
| 支持子女状况 | OR值(95%CI) | ||
|---|---|---|---|
| 模型1 | 模型2 | 模型3 | |
| 同时支持儿子和女儿 | 1.00 | 1.00 | 0.50(0.39~0.63)a |
| 仅支持儿子 | 2.54(2.01~3.21)a | 1.99(1.56~2.54)a | 1.00 |
| 仅支持女儿 | 2.39(1.51~3.79)a | 2.07(1.29~3.32)b | 1.04(0.63~1.71) |
| 子女均不支持 | 2.81(2.11~3.76)a | 2.32(1.72~3.13)a | 1.16(0.82~1.63) |
注:模型1:未调整;模型2:调整年龄、性别、民族、婚姻、城乡、收入、自评健康状况,以同时支持儿子和女儿为参照组;模型3:控制变量与模型2一致,以仅支持儿子为参照组;aP<0.001;bP<0.05
城市老年人中,模型2中与同时支持儿子和女儿组老年人相比,仅支持儿子、仅支持女儿、同时不支持儿子和女儿的老年人受虐风险均增加,OR值(95%CI)分别为1.88(1.10~3.20)、2.99(1.55~5.76)、2.68(1.58~4.53),见表4。

城市地区老年人不同支持子女状况下遭受虐待的风险比较(n=3 444)
城市地区老年人不同支持子女状况下遭受虐待的风险比较(n=3 444)
| 支持子女状况 | OR值(95%CI) | ||
|---|---|---|---|
| 模型1 | 模型2 | 模型3 | |
| 同时支持儿子和女儿 | 1.00 | 1.00 | 0.53(0.31~0.90)b |
| 仅支持儿子 | 2.22(1.32~3.74)b | 1.88(1.10~3.20)b | 1.00 |
| 仅支持女儿 | 3.80(2.01~7.17)a | 2.99(1.55~5.76)b | 1.58(0.72~3.49) |
| 子女均不支持 | 3.29(1.98~5.46)a | 2.68(1.58~4.53)a | 1.42(0.71~2.81) |
注:模型1:未调整;模型2:调整年龄、性别、民族、婚姻、城乡、收入、自评健康状况,以同时支持儿子和女儿为参照组;模型3:控制变量与模型2一致,以仅支持儿子为参照组;aP<0.001; bP<0.05
农村老年人中,模型2中与同时支持儿子和女儿组老年人相比,仅支持儿子、同时不支持儿子和女儿的老年人受虐风险均增加,OR值(95% CI)分别为1.99(1.51~2.62)、2.20(1.52~3.17),但仅支持女儿组受虐风险虽然升高了53%,与其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表5)。

农村地区老年人不同支持子女状况下遭受虐待的风险比较(n=3 715)
农村地区老年人不同支持子女状况下遭受虐待的风险比较(n=3 715)
| 支持子女状况 | OR值(95%CI) | ||
|---|---|---|---|
| 模型1 | 模型2 | 模型3 | |
| 同时支持儿子和女儿 | 1.00 | 1.00 | 0.50(0.38~0.65)a |
| 仅支持儿子 | 2.15(1.65~2.82)a | 1.99(1.51~2.62)a | 1.00 |
| 仅支持女儿 | 1.67(0.85~3.28) | 1.53(0.77~3.05) | 0.76(0.37~1.56) |
| 子女均不支持 | 2.37(1.66~3.38)a | 2.20(1.52~3.17)a | 1.10(0.73~1.64) |
注:模型1:未调整;模型2:调整年龄、性别、民族、婚姻、城乡、收入、自评健康状况,以同时支持儿子和女儿为参照组;模型3:控制变量与模型2一致,以仅支持儿子为参照组;aP<0.001; bP<0.05
城、乡老年人中,模型3中为分析支持不同性别孩子之间的差异,以仅支持儿子为参照组,结果显示城市和农村同时支持儿子和女儿组受虐风险较之分别降低了47%(95%CI:0.31~0.90)和50%(95%CI:0.38~0.65),各组之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表4,表5)。
老年虐待问题是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家庭代际关系失衡的突出表现之一[17]。本研究显示,我国老年虐待问题不容忽视,约有6.71%的老年人在过去一年遭受过家庭成员各种形式的虐待,低于国内相关研究[7,18,19],高于我国台湾地区研究[1],这可能是由于不同研究方法间的差异造成的。老年虐待的发生本身具有隐蔽性[5],加上儒家文化的影响[19],受虐的老年人通常不愿意报告自己的真实情况,这也可能是本研究老年虐待发生率较低的另一原因。
老年人中对子女均不提供支持者只是少数,绝大多数都对子女提供着不同程度的支持,体现出传统文化中父母对子女的无限伦理责任[14];仅支持儿子的老年人比例次之,说明"养儿防老"的传统思想主导下以父系为基础的代际支持模式依然是我国家庭养老的主流,老年人一般依赖儿子的赡养度过晚年[13]。
老年人支持子女状况与老年虐待相关,同时支持儿子和女儿双方的老年人遭受虐待的风险最低,且与其他各支持状况组之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提示与传统时代无条件"孝道"文化主导下的"反哺模式"不同,中国家庭代际关系处于重塑和演变之中[11],体现了代际交换理论的解释力度:即家庭内部的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着一种付出与回报的交换关系,无论是出于情感需求、道德义务还是契约维护,在代际资源的流动和分配都表现为一种经济上、劳务上或者精神上的双向支持与互换[20]。Lin和Pei[21]在山西、山东、江苏三省农村地区进行的家庭代际支持之间的关系研究得出,老年人支持子女状况与子女对其的支持状况相关,老年人对子女的支持与帮助越多,子女为其提供的养老供给越丰富,与本研究结论相呼应。本研究对支持子女的性别差异与老年人受虐风险的关系进行分析,结果显示,与同时支持儿子和女儿双方的老年人相比,仅支持儿子或女儿一方的老年人受虐风险显著增高。这也许是因为无论老年人在仅支持儿子或是仅支持女儿之中做出何种选择,都难免会引发另一方的不满从而遭受虐待;仅支持儿子和仅支持女儿的老年人之间受虐风险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这与我国传统家庭养老代际支持的性别差异呈现淡化的趋势相符合[22,23,24],反映出时代变迁对传统养老模式的重塑力量。仅支持儿子或女儿一方与完全不支持任何孩子的老年人之间受虐风险无显著差异,这种现象的原因还有待进一步探究。
老年人支持子女与虐待的城乡分布,农村地区体现出与城市不同的特点:同时支持儿子和女儿双方与仅支持女儿的老年人之间受虐风险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这一看似有悖常理的结果,实际上是有迹可循的:一方面反映出农村家庭养老中女儿的支持功能日渐上升,符合学界提出的农村家庭养老女儿化的苗头与迹象[25],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农村居民养老观念和选择的转变,即"养女防老"观念正在悄然兴起[26]。
本研究存在不足。首先,本次调查属于横截面调查,对于研究支持子女状况与老年虐待的因果关系有一定的局限性;其次,由于老年问卷中并无其子女的相关信息,因此未将子女状况纳入模型加以控制;最后,由于询问受访者近一年以来的情况,可能存在回忆偏倚。
本研究通过对中国老年人支持子女与虐待的关系进行分析,指出我国老年虐待状况不容乐观,支持子女状况与老年虐待相关,对子女支持状况差的老年人受虐风险高:同时不支持任何子女的老年人受虐风险是同时支持儿子和女儿老年人的2.32倍;支持子女的性别差异与老年人受虐风险无关;支持子女状况与老年虐待风险之间存在城乡差异。老年虐待问题实际上是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的代际关系失衡的体现,说明我国家庭代际支持模式处于变革之中,提示我们应大力发展新型养老模式,构建新型代际关系,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降低老年人受虐风险,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利益冲突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