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心脏已成为胸部肿瘤、纵隔肿瘤、乳腺癌等放疗的重要危及器官,由于其解剖位置和结构成分相对放射敏感,放疗后引起的心脏不良反应已影响患者长期生存。本文就近年来关于放射性心脏损伤的临床表现、相关危险因素、筛查、预防及治疗等方面研究进展论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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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60年代后期研究者首先确定了"放射性心脏损伤(radiation induced heart disease,RIHD)"这一名词,系指心脏因受辐射而导致损伤的一组临床和病理情况。直到20世纪90年代,心脏一直被认为是一个放射抵抗的器官。对放射性心脏损伤的认识是建立在对霍奇金淋巴瘤放疗患者长期随访的基础上。Lee等[1]研究结果显示霍奇金淋巴瘤接受纵隔放疗的患者,心脏并发症死亡的相对风险为2.2~7.2。此外乳腺癌患者接受放疗后,10年后心源性死亡发生率也超越了原发肿瘤本身。Taunk等[2]进行Meta分析结果显示乳腺癌保乳术后或改良根治术后辅助放疗使得局部复发风险下降75%,但乳腺和胸壁放疗引起的放射相关损伤可抵消部分受益。随着治疗技术的进步,患者生存期延长,放射性心脏毒性不仅在淋巴瘤和乳腺癌长期生存患者中发生,对食管癌和肺癌患者的影响也越来越显著。Beukema等[3]报道食管癌患者放疗±化疗后有症状的心脏损伤总体发生率高达10.8%,无症状发生率更高为5%~80%,而且放疗后出现相关事件的间隔时间短于乳腺癌和淋巴瘤患者。RTOG0617研究结果显示Ⅲ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放疗后1~7年(中位时间26个月),首次出现心脏事件发生率为23%(26/112),有症状的心脏事件2年发生率为14%,4年发生率为32%[4]。由于心脏受量与生存期有明显关联,新版NCCN指南也要求对心脏平均受量从原来的小于35 Gy降低到<26 G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