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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D-10是当前国际上应用最普遍的诊断系统,WHO成员国采用ICD系统来确立卫生服务的准入资格,制订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同时卫生专业人员以ICD为基础,对健康状况形成相应的概念、提供治疗和评估疗效。目前,WHO正在开展ICD-10的修订工作,并计划在2017年正式颁布实施ICD-11[1]。WHO精神卫生和物质滥用部门对发展ICD-11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这一章节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其中包括一系列涉及全球范围的测试和活动,这对于ICD-11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可能的变化具有深远的意义。
WHO认为,目前的科学依据仅能支持部分改善精神障碍分类的效度[1,2],而且神经科学和其他基础科学的研究尚未有重大的突破,不足以按照精神障碍的病理机制进行新的分类[3,4],但是分类的临床实用性(clinical utility)长期以来被认为存在着问题[5]。因此,WHO决定本次修订的重点在于提高诊断分类的临床实用性,同时修订的主旨是通过有效的诊断系统以帮助WHO成员国减少与精神障碍相关的疾病负担,特别是低收入和中等收入的国家[1]。
在中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于2013年5月1日正式实施,法规中要求使用ICD-10作为我国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6]。而在这之前,国内精神科学界拥有自己的诊断系统CCMD长达三十多年。在上述背景之下,可见ICD-11在中国的应用和推广将面临诸多机遇和挑战。因此,我们就ICD-10在国内的修订工作及其进展进行介绍,旨在使我国广大精神卫生工作者了解相关情况。
自2007年ICD-11项目启动后,WHO与ICD-11国际专家顾问组(international advisory group, AG)以及一系列的工作组进行合作,收集和整理全球的文献和科学依据,逐步拟定出ICD-11的草案。这些草案将用于形成不同用途的诊断分类,包括ICD-11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的临床描述和诊断指南(Clinical Descriptions and Diagnostic Guidelines,CDDG)。现已进入CDDG草案的现场测试阶段,包括网络和临床现场研究,以确保ICD-11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系统的可靠性、临床实用性和全球应用性[1,7,8,9]。
中国是全球人口最多的国家,WHO认为,要发展出真正的全球性的ICD-11诊断系统离不开中国的积极参与。AG成立以来,中国的多位专家先后担任该组的顾问成员[1,10],同时许多中国学者加入到ICD-11各个工作组中。此外,2010年和2013年先后2次在上海举办ICD-11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修订和现场研究项目工作会议[10]。
现阶段,ICD-11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一系列的全球现场测试正在展开,WHO的方针是所有的测试必须为多种语言,以便为母语非英文的国家提供更多参与的机会,并由WHO指定的现场测试协调组(field studies coordinating group,FSCG)进行指导和实施。中国为WHO指定的现场测试中心之一。
目前已经完成的有世界精神病协会(World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WPA)和WHO涉及全球精神卫生人员对于诊断系统的观点的调查[11],以及另外2项决定诊断结构的形成性现场测试[12,13],中国精神科医师积极参与了这些全球性项目。WPA-WHO调查结果显示,全球精神科医师认为诊断分类最重要的目的是促进临床医师之间的交流,倾向于使用更简单的分类系统[11]。相关的中国数据显示,中国与全球精神科医师的观点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采用宽松还是严格的诊断指南,以及诊断系统跨文化的适用性[14]。这与之前对我国精神科医务工作者使用诊断标准的调查结果一致[15]。2项形成性现场测试的结果均显示,尽管国家、收入水平、现所用的诊断标准或专业范围有所不同,但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对于诊断分类的构建和内在结构的认同是一致的[12,13]。
目前正在进行中的是网络现场测试,它通过全球临床实践网络(Global Clinical Practice Network, GCPN)进行,而临床现场测试的方案也在修订中并陆续实施。
GCPN是WHO精神卫生和物质滥用部门建立的一个全球性、多语言的网络,参与的对象为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根据这些专业人员的职业兴趣、专长和临床工作,邀请他们参加相应的ICD-11网络现场测试。GCPN的注册共有9种官方语言,中文的具体网址为www.globalclinicalpractice.net。
截止至2014年9月,全球有136个国家、11 267名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注册加入了GCPN,成为全球最大规模的专业性团体。GCPN包括了WHO所有的区域,其中欧洲和西太平洋区的亚洲部分是至今为止注册者最多的2个区域(分别占36%和27%)。超过1/3的注册人员来自低收入和中等收入的国家。中国内地GCPN注册人数居全球之首,共有1 956名(占17.4%)。
ICD-11网络现场测试总体上采用案例的方法来系统地检验临床决策与ICD-11草案之间的关系。研究的目的是测试临床医师能否正确地理解并使用ICD-11诊断指南草案来评估标准化的临床材料。
针对全世界范围临床医师这一大样本的情况,网络现场测试是最佳、最有效的方法。目前第一个与应激相关的障碍的测试已经完成,采用英语、日语和西班牙语进行,共有1 738名GCPN注册者参加,测试的结果已用于修订与这组障碍相关的诊断指南草案。第二个测试为喂养和进食障碍,约有2 308名GCPN注册者参加并完成英语、日语和西班牙语的测试,而中文和法语的测试即将进行。第三个测试的障碍是精神分裂症和其他原发的精神病性障碍,现已完成英语的测试,之后陆续扩展到其他语言。此外,强迫症及其相关的障碍、性欲倒错障碍、焦虑障碍、心境障碍和人格障碍等也将陆续开始测试。
目前已有的数据显示,采用ICD-11诊断指南进行的临床判断总体上一致性高于ICD-10,提示ICD-11有助于形成更可靠的诊断,而这些测试的项目能够扩展到更多的精神障碍中这是非常重要的。
3.临床现场测试:临床现场测试将在全球各个治疗机构展开,目前拟定的国家有巴西、中国、德国、印度、黎巴嫩、尼日利亚、墨西哥、西班牙、南非、莫斯科等。ICD-11临床测试的重点在于检验诊断系统的信度(不同评定者之间)和临床实用性(适用性、易用性和诊断指南的充分性)。
此外,临床测试将会提供在全球范围内培训大量临床医师的机会,以及评估大批患者的可能性。WHO拟重点评估的是在各个国家均属于疾病负担率和致残率最高,同时占有最多卫生服务资源的精神障碍。
ICD-11现场测试的另一重要内容是关于诊断指南草案的翻译,译文质量如果过关,今后将直接作为ICD-11中文版相应的内容。有学者曾指出,ICD-10在基层医院很少使用,涉及原因有多种[16],而其中之一是翻译的质量,译文有些艰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它的应用[17]。本次,对于ICD-11草案翻译要求严格按照WHO标准,需要进行翻译、回译、修订、临床医生中的预测试和定稿等多个步骤,最大程度上保证翻译的质量及其在临床上的接受度。
综上所述,对于中国卫生系统和精神卫生专业人员而言,参与ICD的修订过程十分关键,通过现场测试的结果,WHO可以修订ICD-11草案中不适合中国情况的相应内容,同时为今后ICD-11在中国的应用提供重要的信息和支持。另一方面,ICD-11在中国的推广和培训等有必要夯实和拓展,以确保ICD-11在我国临床医生、管理者和医疗信息人员等中的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