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同,医方只有将疾病相关的专业信息通俗易懂地向患方告知和说明,患方才能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是否同意医师诊疗方案的决定,并理解医疗活动的风险。然而在医疗实践中,医患双方常常因沟通不畅,医务人员告知说明义务履行不到位,导致医疗纠纷事件发生。医疗告知说明是医患沟通的重要内容,也是法律明确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需尽到的义务。医患沟通涉及医学、法律、伦理、心理、管理及人际关系等多学科内容,贯穿医疗服务全流程,是医疗服务重要环节,也是医学专业与人文关怀相融合的体现。良好的医患沟通保证了医学信息的准确传达接收和疾病诊断治疗需求的及时反馈。通过畅通医患沟通渠道,促进医务工作者秉持人文关怀精神,以专业的医学知识和技能,提供具有温度的医疗服务,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有效化解医患矛盾,提升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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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同,医方只有将疾病相关的专业信息通俗易懂地向患方告知和说明,患方才能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是否同意医师诊疗方案的决定,并理解医疗活动的风险。然而在医疗实践中,医患双方常常因沟通不畅,医务人员告知说明义务履行不到位,导致医疗纠纷事件发生。医疗告知说明是医患沟通的重要内容,也是法律明确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需尽到的义务。医患沟通涉及医学、法律、伦理、心理、管理及人际关系等多学科内容,贯穿医疗服务全流程,是医疗服务重要环节,也是医学专业与人文关怀相融合的体现。良好的医患沟通保证了医学信息的准确传达接收和疾病诊断治疗需求的及时反馈。通过畅通医患沟通渠道,促进医务工作者秉持人文关怀精神,以专业的医学知识和技能,提供具有温度的医疗服务,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有效化解医患矛盾,提升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患者男,48岁,因"转移性右下腹部疼痛约2 d"于2020年7月14日入当地医院。入院查体:下腹压痛,反跳痛,伴肌紧张,以右下腹部痛为主,Murphy征阴性。腹部CT提示急性阑尾炎并阑尾穿孔。诊断:(1)急性化脓性阑尾炎;(2)急性腹膜炎;(3)心脏瓣膜病。医方与患方沟通病情,签署手术同意书后当日在全麻下急诊行"阑尾切除术",术后患者切口周围压痛、有渗出,无流脓,医方给予抗感染、维持水电解质平衡、换药等处置。7月28日患者切口及周围皮肤疼痛较前好转,渗出较前减少,切口周围可见新生肉芽,触之易出血,切口分泌物培养示未见细菌生长。
8月1日医方行切口缝合。经治疗,患者腹部无压痛,切口无红肿及渗血渗液,于8月12日出院。出院诊断:(1)急性坏疽性阑尾炎伴穿孔;(2)急性腹膜炎;(3)手术后切口脂肪液化;(4)心脏瓣膜病;(5)白癜风。
8月27日患者因"右下腹及脐周疼痛约10 h"再次入院,入院诊断:(1)腹痛待诊,不完全性肠梗阻?(2)腹壁感染。医方于8月28日在彩超引导下行窦道切开引流术,术后给予抗感染、维持水电解质平衡等治疗。11月2日患者要求转上级医院诊治,转入上级医院后继续抗感染等治疗至11月6日出院。
2021年9月24日医方CT报告示:(1)右下腹两处瘢痕影,考虑术后改变;(2)其余下腹平扫未见确切异常。
患者所患坏疽性穿孔性阑尾炎属于重型阑尾炎,入院时已有急性弥漫性腹膜炎症状,腹腔感染较重,是导致患者术后切口感染的主要因素。
医方7月14日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已明确告知手术并发症包括伤口并发症:出血、血肿、浆液肿、感染、裂开、不愈合、瘘管及窦道形成。患者签字并同意手术,医方与患者的沟通到位。
在医患沟通中应本着尊重、理解、解决问题的态度,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公正合理、适度可行、互谅互让的原则。同时,医务人员应熟练掌握医疗告知说明时机、对象、内容及方式等相关内容,避免出现因告知说明不到位而导致医疗纠纷。
根据民法典、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等相关规定,医务人员应明确医疗告知说明的时机,在以下诊疗环节及时与患方进行告知说明。
(1)患者入院时,就患者既往史、现病史进行告知说明并详细记录。
(2)对疾病作出诊断时,应告知病情发展趋势、并发症等,告知其治疗方案、治疗预期效果、不良反应及风险。
(3)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告知方案具体情况、替代方案及其优缺点、相关风险及应对措施、大概费用等;出现异常检验检查结果时,应告知患者临床意义。
(4)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研究等,应向患方告知存在的危险性、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预防措施等。
(5)患者提出诊疗相关的咨询、疑问或意见建议时,应当耐心解释沟通,如实说明。
(6)患者出现病情变化,病情加重时,应及时沟通、随时沟通。
(7)患者拒绝治疗或要求转院时,应告知其疾病情况及拒绝治疗、转院的相关风险。
(8)若涉及医疗纠纷的还应告知患者病历复印封存、物品封存、死亡患者尸检相关规定以及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与方式等。
(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本人进行医疗告知,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应当向其监护人及监护人授权的人告知。
(2)如果患者年龄未满18周岁,可能涉及到重大伦理问题或医疗风险的,向其法定代理人告知并取得书面同意的同时,建议让未成年患者本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共同签字。
(3)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应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说明情况,获得批准后开展救治。
患者病情(包括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发展变化趋势等,还包括诊断信息,即疾病名称、诊断依据等);医疗措施(包括可供患者选择的治疗方案、治疗效果和大致的费用、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风险以及应对措施等);患者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情况;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包括优缺点)。
(1)口头告知。适用于一般性说明。对简单的检查、诊疗和一般无严重并发症的情况,可以进行口头告知以履行告知义务,但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难以举证。
(2)书面告知。适用于具体说明。从民法典第1219条的规定来看,须取得患者明确同意的有手术、麻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虽然法律未再将取得书面同意作为硬性要求,为避免后期无法举证,建议行重要告知说明时均签署知情同意书、医患沟通记录等文书,以保证告知义务的切实落实,也为事后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提供明确证据。
(3)其他告知方式。录音录像、视频通话等视听资料;随着社会与科学的变化,还将出现动画、模拟人演示等以现代科技为载体的新的告知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