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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是一个高度工业化国家,在其快速发展过程中,也曾经历职业安全事故和健康损害高发的阶段,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与服务体系。我们将对该体系进行介绍,供国内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参考。
德国是最早对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国家之一。工业革命后,很多工人的健康受到损害,预期寿命缩短,使得职业安全卫生问题受到广泛关注,由此开始了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研究,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1],如青年就业法案、工作时间管理条例、法定事故保险法、国家保险法等。在德国,针对普通大众和特定人群(如工人、商人等)的立法是分开的,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法律在普通法(普通大众)和专门法(特定人群)中都可以找到[2]。
德国宪法中规定,职业安全卫生是人的基本权力之一,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都应该而且必须对其进行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法是德国关于职业安全卫生最主要的法律,该法中强调预防措施应覆盖所有工业企业及公共部门中的劳动者,并详细说明了雇主和雇员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该法案中规定了职业医师、安全工程师和其他职业安全卫生专家的职责,用人单位在提供职业安全卫生服务方面的职责,包括针对不同类型和规模的企业设定的职业医师和安全工程师每年服务的最短时间。
德国法律对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教育和培训有明确规定,要取得职业卫生医师执照,必须参加至少5年培训,包括24个月的内科或者全科医学培训,36个月的职业医学培训,并在获得授权的培训中心(全国共7个)进行360 h的理论教学(5年培训的一部分)。如果是相关领域(如内科学或者全科医学)专家,则进行24个月的职业医学培训(包括360 h的理论教学)即可。安全专家的培训一般需要数月时间,最少6周。工业或者贸易方面的安全专家,培训内容包括6周的研讨会以及数周的自我训练(包括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基础的训练)[3]。此外,危险行业的从业人员,也要进行非常严格的培训,例如从事矿山井下作业的新工人,必须经过3年的安全培训,才能独立进行作业,并且在3年培训期间每周必须有2 d时间到矿业学校学习[4]。
德国法律规定,雇主有责任就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事情向专家进行咨询,而职业卫生医师和安全专家(即使是受雇于该公司)则有独立的发言权,其他人等不得干预,保证了职业安全卫生专家言论的公平和公正。
德国认可多种职业安全卫生服务模式,大公司通常包括多种学科背景的人才,比如医生、安全工程师、心理学家、理疗师以及救护人员等,自身就可以较好地完成职业安全卫生相关工作。小公司通常不具备自己完成职业安全卫生服务的条件,可以通过外部采购的方式购买服务,服务提供者可以是个体职业卫生医师或安全工程师,也可以是当地的综合性职业安全卫生服务机构。这种管理模式可以让雇主有更多的选择,根据自身的条件和需要选择最合适的服务模式,同时也可以促进服务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1995年,联邦劳工和社会事务部(BMAS)召开了一次关于如何保证职业安全卫生服务质量的研讨会,得到了相关各方的支持和积极参与。此次研讨会确立了职业安全卫生服务的质量标准、质量保证审核文件、审核员的培训标准,并建立了职业卫生服务质量保证协会和职业安全质量协会,使德国的职业安全卫生服务更加统一、规范和标准化。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欧盟的建立,德国职业安全卫生的管理更加国际化,德国已经批准了83项国际劳工组织(ILO)公约,其中有74项为强制执行,并且在2010年批准了ILO的187号公约(促进职业安全卫生公约)。同时,近年来德国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更加侧重使用欧盟的指南,现行的许多职业安全卫生规定都是参照欧洲理事会关于促进工人工作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水平指令89/391/EEC(框架性指令)制订的[2]。
BMAS负责制订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相关事务,发布全国性职业安全卫生公告,协调各部门及利益相关者。各种职业安全卫生专业咨询委员会(如职业病委员会、有害化学品委员会、生物因素委员会等)为BMAS提供技术支持。德国职业安全卫生组织结构见图1。
联邦职业安全卫生局(BAuA)是BMAS的下设机构,负责就职业安全卫生相关事务向BMAS提建议;发起、协调和开展旨在提高职业安全卫生水平、改善工作条件方面的研究;在职权范围内评估所进行的活动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检查企业及公共部门中与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工作条件及采取措施的效果;开发和测试预防职业性伤害和职业病的措施,以及工作场所健康促进的措施;促进知识的转化,为企业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参与国内、欧盟及国际组织法规和标准的制订;发布工作成果,举办德国职业安全卫生展览等[4]。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各州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是由州劳工和社会事务部门负责管理。各州的劳工和社会事务部门下设有劳动监察部门,负责职业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各州的劳动监察部门有大约3 500名检查员。检查的内容包括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情况、职业病评估、市场调查及环境-健康相关问题。各州的劳动监察部门组成了德国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LASI),便于各州之间协调监督。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工人赔偿金制度的国家,工人赔偿金是强制性的、实收实付的系统,由工伤保险同业公会自我管理,经费全部来源于企业(雇主)提供的全面预防、康复和赔偿经费。德国的工伤保险费采取"差别浮动费率"制度,一方面,企业的费率与企业的所属的行业有关,工伤风险越大的行业费率越高,风险最大的地下采煤行业的费率高达16.42%,风险较小的金融、保险等行业的费率仅为0.15%[6];另一方面,与企业的事故发生情况有关,企业发生事故越多,越严重,则费率越高,相反,如果企业的事故发生率低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则下一年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会适当减少,这样就可以激励企业主动做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减少职业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除了事故预防,工伤保险同业公会还为在工作中和上下班路上受伤的工人以及职业病患者提供医疗、康复服务。除劳动监察部门外,工伤保险同业公会也有监察部门负责检查工作场所的职业安全卫生情况。根据联邦法律规定,所有的雇员都要参加职业性事故保险和职业病保险,学生则自动涵盖在内。与我国相比,德国法定保险的覆盖人群范围更广,可以更大地程度保障国民的安全与健康。
在德国,职业性事故保险是由独立的保险机构即德国工伤保险同业公会承担,而非普通的保险公司。成立于1884年的德国工伤保险同业公会,由雇主和工人推选相同数量的代表组成理事会进行管理[7],这样就可以兼顾企业主和劳动者的利益。
DGUV是职业性事故保险和普通保险的联合机构,包括了工伤保险同业公会。DGUV下设了很多研究所,其中与职业安全卫生密切相关的有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预防和职业医学研究所及劳动与健康研究所。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负责安全技术、化学品和生物危险等相关的研究和应用,预防和职业医学研究所负责职业病及工作相关疾病的基础和应用研究,劳动和健康研究所负责对保险机构的安全与健康监督员、企业的安全代表进行培训和资格评定。另外,劳动和健康研究所也进行理论及应用研究,包括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心理风险研究、经济学研究等,并负责组织2年1次的职业安全卫生战略国际研讨会。
除了政府部门,保险机构也有监督检查以预防事故的责任,保险机构有大约3000名检查员,对企业遵守事故预防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为了避免重复检查,劳动监察部门和保险机构的检查员会经常性协调工作,包括信息沟通和检查记录共享等。保险机构还要建议工人及雇主在企业中采取健康和安全行动,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急救服务,并对某些行业(如建筑业、金属加工业)进行预防性卫生调查,对安全和卫生检查员、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人员及各方代表进行培训及资质认定,培训活动是对各地劳动监察部门强制执行法律的一种补充,所需的费用有政府或者保险机构负责。
DGUV还要为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提供医疗和保健设施,包括先进的专业化事故诊所及医院,所需费用均由雇主负担,雇主代表和工人代表共同进行管理(联合自治)。保险机构有权制订事故预防规范,这些规范对其成员具有约束力。在得到当地监察部门认可后,保险机构的检查员可以对所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由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这种政府机构监督和保险机构监督并存,二者相互配合,共同促进职业安全卫生的情况,就是所谓的"德国职业安全卫生双系统"[3]。通过这种双系统结构的管理,德国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持续改善,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发生率逐年下降,其中职业性事故报告数量从1990年的2 000 000起左右下降到了2009年的974 642起,下降幅度超过了50%[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