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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职业安全卫生法规与标准体系分析
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 2016,34(4) : 311-314. DOI: 10.3760/cma.j.issn.1001-9391.2016.04.022
引用本文: 聂武, 李涛. 英国职业安全卫生法规与标准体系分析 [J] . 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 2016, 34(4) : 311-314. DOI: 10.3760/cma.j.issn.1001-9391.2016.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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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的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在强化职业卫生监管、规范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技术保障作用。国家高度重视职业卫生标准工作,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施行后,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已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400余项,基本建立了具有我国特色的职业卫生标准体系。但受制于产业发展水平和职业卫生监管体制改革等因素,现行的职业卫生标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标准制(修)订滞后,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待提高,标准的管理体制与体系有待进一步梳理和完善等。积极引荐和借鉴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在职业卫生标准管理、研制的经验,对于完善我国职业卫生标准体系、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英国具有成熟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经验,职业卫生标准体系完善,在职业卫生管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我们通过对英国职业安全卫生监管机构、相关标准制定机构研究和发布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法规与体系进行分析,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职业卫生标准体系提供参考。

一、英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1.职业安全卫生相关法律发展概况:

英国是最早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保护的国家,于1802年颁布了第1部保护职业人群福利的法律,即《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旨在限制纺织厂童工工作时间,保护童工健康。在1833年颁布的《工厂法》中,规定了工人劳动安全、卫生和福利。此后根据不同时期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特点和面临的主要问题,英国对《工厂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并颁布多个行业法律,对行业内劳工的卫生、安全和福利作出了进一步规定。1974年,英国颁布了《职业安全卫生法》,进一步整合了各行业法律中有关职业卫生、安全和福利的规定,对雇主在合理、可行范围内确保雇员在工作中的卫生、安全和福利具有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法律的相关条款,1974和1975年先后成立了英国卫生安全委员会(Health and Safety Commission, HSC)和卫生安全执行局(Health and Safety Executive, HSE),其中HSC主要负责提出新的法规、标准并为政府决策提供信息、建议和开展科学研究工作,HSE与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卫生安全法律执法工作。为进一步明晰HSC、HSE职责, 2008年英国将HSC和HSE合并,统称为卫生与安全执行局(Health and Safety Executive,HSE)[1,2]

2.法律法规体系框架:

英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大致分为4个层级,即法律(act)、法规(regulation)、实施细则(approved codes of practice, ACOPs)和指南(guidance)。法律级别最高,属一级立法,由议会审定通过后颁布,一般很难更改,《职业安全卫生法》即为最高级别的法律。法规是依据法律形成的,主要是细化法律职责,属二级立法,由国会、国务秘书授权HSE制定,内阁就业与养老金部部长签署发布,相对容易更改;如不遵守则被视为违法,通常以法定文书形式发布,如《石棉控制条例》《健康有害物质控制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务秘书同意,HSE制定发布,主要用于指导法律、法规的合理执行;实施细则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可以在出庭时使用,主要的法规都有配套的实施细则。指南由HSE制定发布,不属于法律规定,但应保证执行。HSE的职业卫生监督人员通常参考各类指南积极督促企业遵守法律[3,4]

《职业安全卫生法》是英国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基础,是制定与职业安全卫生相关法规、实施细则、指南和标准的法律依据。以《职业安全卫生法》为核心,200余项法规、50余项实施细则、500余项指南和1 000余项标准为依托,构成了英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近年来,HSE从减轻企业负担和加强监管角度考虑,积极探索整合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和实施细则。

3.标准管理体制概况:

(1)标准化机构: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国家,1901年成立的英国工程标准委员会(Engineering Standard Committee, ESC)是世界上第1个国家标准化机构,1918年更名为英国工程标准协会(British Engineering Standard Association, BESA)。1929年,BESA被授予皇家许可(由英国君主签发的正式文书,用于授予个人或机构权利或权力的授权书,拥有永久效力)。1931年,BESA更名为英国标准协会(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ion, BSI)。BSI既是独立的、商业化的标准化机构,又是政府授权的非营利性国家标准化机构[1]。作为英国国家标准研究机构,BSI主要负责制定和发布英国标准并作为英国标准机构代表,参与欧盟和国际标准组织工作。

英国商业、创新和技能部(Department for Business, Innovation and Skills, DBIS)标准与技术法规司则是标准制定、测试和认证政策的政府主管部门,但其职责仅负责政策层面的管理,具体的标准制定、测试和认证管理职能由BSI和英国认证服务局承担,其中标准管理职能由BSI实施,标准测试和认证资格管理职能由认证服务局负责。

英国政府通过与BSI签署谅解备忘录的形式认可BSI的英国国家标准机构地位。双方本着平等、独立和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原则,BSI承诺与政府合作,制定、维护政府立法和公共采购中所需的标准,利用标准化为公共政策提供支持等;政府各有关部门向BSI派出代表参与国家标准化工作并承诺向BSI提供财政支持,尊重BSI独立法人地位,政府不参与国家标准化工作直接管理,仅对与国家标准机构有关事务进行监督,其对国家标准化机构的工作干预仅限于与公共政策相关的事务。

(2)标准类型:英国标准按标准制定主体、程序、适用范围、原始来源可分为正式标准和非正式标准,协商一致标准和非协商一致标准,国家标准和学/协会标准、联盟标准及企业标准。正式标准包括英国标准协会制定的标准(BS)以及由国际标准、欧盟标准转化而来的标准,如BS/ISO、BS/EN、BS/EN/ISO,此类标准均为协商一致的标准。非正式标准包括行业协会、相关组织结成的联盟、企业制定的标准,或受行业委托,由BSI组织制定的文件,此类标准只是在行业内或团体内协商通过并在行业、团体和企业内实施,通常称为行业自律标准。还有一类非正式标准即可公开提供的规范(publicly available specification, PAS),是受外部赞助人委托,通过利益相关方协商而制定的;PAS制定和出版的速度更快,能够满足短期的商业需要,特别是技术、创新和服务领域的需求。部分PAS也可能发展成为国家标准[5]

此外,BSI还出版其他补充性出版物,如商业信息刊物(business information publications,BIP)作为指导性材料或图书使用,公开文件(published documents ,PD)作为引用ISO和EU标准的技术报告使用;同时BSI也负责协调和组织其他类型标准文件的制定,如技术报告(technical reports, TR)和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TS)等。

(3)标准制定与运行模式:BSI并不直接制定标准,各类标准制(修)订工作由BSI内设的各技术委员会负责。技术委员会成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通常由行业组织、研究与测试机构,地方政府、中央政府、标准使用者、工会代表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等构成[6]

为规范标准化工作,BSI制定了BSO号标准,规定了BSI的性质、权限、职责、任务、工作目标、标准制定程序及与政府的关系等。BSI起草制定的规范、方法、名词术语、实施细则、指南、分类等标准,在征求公众意见后,由BSI委员会批准发布。根据标准的复杂程度及参与标准起草的专家范围等因素,制定1项标准通常需要1~3年时间。BSI制定的标准通常需要立项建议、论证、起草、征求意见、批准、出版、复查等步骤。

除法律具有强制性外,英国职业安全卫生标准通常不具有与法律或法规相同的法律效力,一般作为守则自愿使用,遵守英国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并不能免除相应的法律义务。英国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推进实施模式以市场选择模式为主。

二、英国职业安全卫生标准概况
1.推荐性标准:

BSI内设的风险、质量、卫生安全委员会通过推荐的HSE专家以及其他组织和领域的专家共同制(修)订安全卫生标准。截至2014年10月,由BSI制定发布并正在施行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共1 049项[7],以产品安全标准(包括生产和使用)和劳动保护标准为主。为指导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OHSMS)并纳入企业全面管理,1996年BSI制定发布了BS 8800《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指南》,目前施行的BSI 8002-2008《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指南》于2008年由BSI修订颁布[8]

BSI制定发布的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如被法规及实施细则引用,即作为强制性标准使用。

2.以法规或技术指南形式发布的限值、方法和标准:

(1)职业接触限值:各类职业接触限值,如工作场所化学、物理、生物因素接触限值由HSE所属的安全卫生实验室(Health and Safety Laboratory, HSL)制定,HSE以法规及其实施细则或指南形式发布。如工作场所职业接触限值(化学和粉尘)和生物监测指导限值发布在《有害健康物质控制条例》内。非电离辐射职业接触限值则引用欧盟指令[9]。(2)监测和检测方法: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测定、采样方法和生物监测方法由HSL制定并以卫生安全指南(Health and Safety Guidance, HSG)形式发布。现行的有害物质测定方法有40类,生物监测方法有17类[10,11]。(3)职业病名单及诊断标准:英国就业和养老金部内设的科学咨询机构即工伤咨询委员会(Industrial Injuries Advisory Council, IIAC)负责提出并更新英国工伤职业病名单及引起工伤职业病的职业种类[12]。2014年6月23日,IIAC发布了最新修订的工伤伤残抚恤金技术指南,其中列出了由工伤伤残抚恤金计划覆盖的疾病种类及引起疾病的职业种类,该名单由化学因素所致疾病或伤害等4类74种疾病或伤害构成,属于赔偿性名单[13]。《损伤性疾病和危险性事件报告条例》(RIDDOR)规定雇主和其他指定责任人具有向相关执行机构如HSE、地方政府和铁路监管部门报告某些工作场所卫生与安全事故的法定责任,该条例同时提出了英国需要报告的职业病名单。2013年最新修订颁布的RIDDOR将需报告的职业性疾病由47种职业病调整为腕管综合征等8类职业病。英国卫生部下属的英国公共卫生局(Public Health England,PHE)颁布了一些疾病的诊断指南,指南包括疾病的诊断、治疗、管理和流行病学等知识,为工伤和职业性疾病的医学诊断提供参考依据。PHE还编制了89种常见化学物指南性文件,指南内容包括化学物属性、用途、健康风险、化学事故应对等信息,为化学物中毒的处置提供参考[14,15]。(4)职业健康监护方法:英国《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定,雇主雇用经过职业医学培训的医生和护士承担雇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企业健康监护工作通过雇员参与,发挥雇主核心作用,确保各项健康监护工作有效实施。HSE负责监督雇主履行健康监护职责情况。对接触不同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根据不同技术法规规范开展相应的健康监护工作。如《电离辐射条例》《作业场所铅控制条例》《石棉控制条例》《有害健康物质控制条例》和《压缩空气作业条例》等,对接触电离辐射、铅、石棉、其他有害物质及压缩性气体的劳动者,需由HSE任命的注册医师即指定医师开展医学监测工作[16,17]。(5)其他:对于人机因素、工效学及其所致骨骼-肌肉损伤等问题,HSE以HSG形式给予建议和指导。基于对职业应激的风险评估,HSE制定了职业应激管理标准,为企业开展职业应激风险评估、控制和管理提供技术指导。针对作业场所个体防护问题,HSE制定了《作业场所个体防护装备条例》和HSG,规范、指导企业开展个体防护工作。有关铅、辐射、石棉、噪声和其他健康有害物质作业的个体防护,HSE相关条例另有规定。

三、我国与英国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体系和管理体制特点的比较

1.与英国政府不直接参与国家标准化工作管理不同,我国政府直接参与国家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我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统一主管协调全国标准化工作。职业安全卫生标准涉及劳动者健康,属于强制性执行的内容。因此,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分别设有承担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管理的部门,并设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具体承担标准制(修)订工作。标准化委员会委员既有政府官员,也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政府主管部门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承担主体角色。

2.英国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标准属于同一个标准体系,且没有强制性标准的概念。英国所谓的强制性标准,一般以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形式颁布或由欧盟指令等同转化,如职业接触限值中的化学和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推荐性标准一旦被法规或其实施细则引用后即成为强制性要求。尽管HSE制定的HSG不是强制执行的标准,但HSG经常会在其指南中列出遵守该指南同时需要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推荐性标准既是英国各类法规的技术支撑,又是强制性标准形成的技术基础。我国职业卫生与职业安全标准分属两类不同的标准体系,分别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和发布,标准类型分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我国的职业卫生与职业安全标准以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主,推荐性标准较少。

3.HSE和IIAC负责发布和更新需报告职业病和赔偿性职业病名单,HSE法规、RIDDOR对需报告职业病规定了检查和诊断的原则性要求。此外,PHE制定了一些疾病和化学物中毒的诊断指南。英国没有政府设立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也未制定相应的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要求。但对接触不同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通过发布不同的技术规范开展相应的健康监护工作。我国的职业病名单属于赔偿性名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全国总工会组织制定、调整和发布。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和发布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实行资质准入管理,以规范、指导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4.英国职业安全卫生法规、标准、限值根据欧盟指令、标准和限值要求,处于动态调整中,各类标准的5年复审机制比较健全完善。英国标准发展的总趋势是将国际标准和欧洲标准转化为英国国家标准。加强标准化管理是BSI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我国对国际和国外标准采取积极引用的态度。完善标准体制与体系建设仍然是我国标准化管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的工作重点。

四、建议

1.借鉴英国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管理经验,积极培育发展社会标准化组织,探索建立类似BSI的由政府授权的国家标准化组织,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推荐性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政府标准化角色更多定位于承担国家安全、环保和健康等方面责任,承担强制性职业卫生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同时积极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业按照企业和市场发展需求制定行业、企业职业卫生标准、指南。

2.重视技术标准与技术法规(条例、管理办法)结合,完善推荐性标准建设。根据企业、市场需求并结合国情,逐步优化完善推荐性职业卫生标准体系,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技术法规(条例、管理办法)提供技术支撑;政府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工作,积极引用国家标准化机构、行业协会制定的推荐性标准,以推动技术创新,降低立法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推进推荐性标准实施。

3.为推动职业卫生标准制定、发布与实施的有效衔接,建议设立职业卫生标准专家库,专家库可包括多部门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和非政府社会公益组织人士,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职业病防治部际联席会议协商沟通机制,提高标准制(修)订的适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标准的5年复审机制,加强标准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标准制(修)订的前瞻性。此外,《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已颁布实施13年,随着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调整,标准管理体制、机制发生很大变化,也需要尽快修订。

5.结合当前职业病防治重点和发展趋势,在做好尘肺、职业中毒等传统职业病防治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同时,借鉴欧美发达国家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经验,适时加强特殊危害控制、肌肉骨骼损伤、职业应激、人机工效学等工作相关疾病防治和个体防护用品标准研制工作;建立限值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结合职业危害现状和发展趋势,积极补充、完善各类限值标准,不断健全职业卫生标准体系。

6.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积极鼓励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企业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建立以财政支持为主,行业协会、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为补充的标准经费多元筹资渠道。同时充分发挥代表中小企业及社会各相关利益方的积极作用,逐步形成全社会参与职业卫生标准工作的氛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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