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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作业执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 2016,34(6) : 476-477. DOI: 10.3760/cma.j.issn.1001-9391.2016.06.024
引用本文: 白璐, 叶研, 杨红艳, 等.  噪声作业执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J] . 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 2016, 34(6) : 476-477. DOI: 10.3760/cma.j.issn.1001-9391.2016.06.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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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5月14日发布,2014年10月1日实施,替代GBZ 188-2007《规范》。《规范》是国家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的基本技术规范,也是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基本要求。我们将实际工作中执行《规范》对噪声作业人群进行职业健康监护遇到的问题,现予以归纳总结并做相关探讨,以期为进一步修订《规范》提供参考。

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规范》中对上岗前目标疾病有下述规定:

1.高频段3 000、4 000、6 000 Hz双耳平均听阈≥40 dB为上岗前职业禁忌证。

实例1:某男,24岁,上岗前检查双耳高频平均听阈为39 dB,按照《规范》在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中未发现职业禁忌证,可从事噪声作业。实际工作中部分劳动者既往无噪声作业史,无爆震史,但经常使用内置型耳机听音乐或玩游戏,或者经常去噪声较大的娱乐场所(如KTV、酒吧),其语频听阈在正常范围内,但高频听阈提高,双耳高频平均听阈接近40 dB。此类劳动者拟从事噪声作业,根据《规范》未发现上岗前职业禁忌证,可从事噪声作业;但与听阈正常范围内的劳动者相比,其罹患噪声聋的风险增大。应提醒此类劳动者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严格做好个人防护,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此外,部分劳动者曾经从事噪声作业,双耳高频有听力损失,平均值接近或超过40 dB,重新选择就业单位时,常选择曾经从事过的工种。入职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按照上岗前进行体检,平均值超过40 dB,不能从事噪声作业;但按照在岗期间进行体检,则可继续从事噪声作业。对于这样的劳动者,鉴于他们只是更换用人单位,工作(噪声作业)岗位没有改变,体检类别建议按照在岗期间进行上报。有文献报道,噪声作业工人在岗期间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双耳高频平均听阈≥40 dB者达到5.4%[1]。以往从事噪声作业且双耳高频有听力损失的劳动者,其罹患职业性噪声聋的风险高于听力正常的劳动者,从高频听力损失到出现噪声聋,要经过缓慢的平台期[2],工作中应加强个人防护,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1 000和2 000 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 dB)为上岗前职业禁忌证。

实例2:某男,30岁,上岗前检查双耳语频2 000 Hz气导听阈为30 dB。实例2双耳语频有损失,经骨导检测,为传导性听力损失,并非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按照《规范》在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中未发现职业禁忌证,可从事噪声作业。

实例3:某男,20岁,上岗前检查双耳语频1 000 Hz气导听阈为30 dB。实例3双耳语频有损失,经骨导检测,左耳1 000 Hz听力损失为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为职业禁忌证,该工人不能从事噪声作业。

实际工作中部分劳动者既往无噪声作业史、耳疾史、爆震史、外伤史,由于解剖结构或未知原因,语频先天性听力损失,但高频听阈正常。对于这样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严格按照《规范》执行,不宜从事噪声作业,以最大程度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

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规范》中对在岗期间目标疾病有下述规定:

1.除噪声外各种原因引起的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1 000和2 000 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 dB)为在岗期间职业禁忌证。

实例4:某男,47岁,噪声作业工龄31年,经年龄、性别修正后,双耳高频平均听阈为45 dB,右耳平均听阈加权值为25 dB,左耳平均听阈加权值为26 dB。该工人工作场所噪声检测为85.7 dB,每天工作8 h,每周工作5 d;双耳语频听力损失为混合性听力损失,双耳语频2 000 Hz纯音气导听阈经年龄、性别修正后>25 dB,但听力损失不能除外噪声原因,不宜定为在岗期间职业禁忌证。

GBZ 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中规定,根据连续3年以上职业性噪声作业史,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符合双耳高频(3 000、4 000、6 000 Hz)平均听阈≥40 dB,根据较好耳语频(500、1 000、2 000 Hz)和高频4 000 Hz听阈加权值进行诊断和诊断分级。因此,实例4工人右耳未达到诊断标准,左耳达到诊断标准;经充分讨论,实例4工人本次检查结论为疑似职业病,建议诊断机构进一步检查。

根据GBZ 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诊断前提对高频听力有要求,要求双耳平均高频听阈≥40 dB,但对语频没有要求,并未提及任一语频听阈应>25 dB。根据语频和高频听阈的加权值进行诊断和诊断分级,最大程度保障劳动者的权利,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但是目前《规范》对于实例4这类的劳动者没有提供更好的保护意见。根据《规范》实例4不宜定为在岗期间职业禁忌证,可以继续从事噪声作业。但继续从事噪声作业,罹患职业性噪声聋的风险大大提高。在实际工作中,这样的劳动者并不少见。建议对于有噪声作业史,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双耳高频平均听阈≥40 dB,语频和高频听阈加权值在25~26 dB的劳动者,应调离噪声作业岗位。

实例5:某男,59岁,在目前就业单位从事噪声作业8年,经年龄、性别修正后,双耳高频平均听阈为48 dB,较好耳(左耳)平均听阈加权值为32 dB。

实例5没有上岗前检查资料,缺乏动态监护资料,否认耳疾史,工作场所噪声检测为85.6 dB,每天工作8 h,每周工作5 d。实例5有连续3年以上职业性噪声作业史,双耳语频听力损失为混合性听力损失,双耳高频平均听阈≥40 dB,较好耳(左耳)平均听阈加权值达到诊断标准。本次检查结论为疑似职业病,建议诊断机构进一步检查。

随着年龄增长,毛细胞数量会减少,对噪声敏感性亦增加。同是噪声作业劳动者,年老者与年轻人相比,更易罹患噪声聋,从高频听力损失到出现噪声聋,平台期亦缩短。但目前尚无办法甄别老年人因敏感而导致的耳聋。同样,对于经常使用内置型耳机的噪声作业人员,其耳聋究竟是噪声导致,还是耳机导致,目前尚无办法进行甄别。

实例6:某男,55岁,噪声作业工龄18年。实例6噪声作业工龄较长,没有上岗前检查资料,有近5年动态监护资料(表1)。结果显示,右耳听阈无明显改变,左耳听阈随工龄增加,呈现剂量-效应关系;无耳疾史、爆震史、外伤史、既往史;工作中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工作场所中职业性噪声声源在左耳侧,噪声检测为85.4 dB,每天工作8 h,每周工作5 d;同一岗位的工作人员中未发现其他工人出现单耳噪声性听力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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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实例6职业健康检查纯音听阈测试结果(dB)

表1

实例6职业健康检查纯音听阈测试结果(dB)

年份分类500 Hz1000 Hz2000 Hz3000 Hz4000 Hz6000 Hz
2011右耳101177-215
 左耳101112474850
2012右耳10107219
 左耳101032474654
2013右耳101077614
 左耳101042475644
2014右耳101061042
 左耳101036404452
2015右耳1011818912
 左耳101138535447

注:气导,经年龄、性别修正

虽然实例6双耳听力损失不对称,但综合分析不能排除职业性噪声对左耳的影响,为充分保障劳动者就业权利,建议实例6可继续从事噪声作业。

2.噪声敏感者(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纯音听力检查各频率听力损失均≤25 dB,但噪声作业1年之内,高频3 000、4 000、6 000 Hz中任一耳、任一频率≥65 dB)。

实例7:某男,28岁,噪声作业工龄半年,右耳4 000、6 000 Hz听阈均≥65 dB,左耳4 000 Hz听阈=65 dB,无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资料。

实例7由于没有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资料,无法下结论。但用人单位多次征求意见,经充分讨论分析如下:实例7语频和高频3 000 Hz听阈在正常范围内,高频4 000和6 000 Hz听阈明显升高,听阈改变符合噪声作业特点。实例7为噪声敏感者,建议调离噪声作业岗位。

三、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规范》规定: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目标疾病为职业性噪声聋。

实例8:某男,29岁,从事噪声作业4年,双耳高频平均听阈为75 dB,双耳平均听阈加权值均为21 dB。实例8未达到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未发现目标疾病。

实例8与实例1面临相同的问题,即有噪声作业史、重新选择就业单位,如选择噪声作业岗位,入职前做职业健康检查时,体检类别建议按照在岗期间进行上报。实例8双耳高频平均听阈为75 dB,应提醒劳动者,其罹患职业性噪声聋的风险高于听力正常的劳动者,工作中应加强个人防护,可以同时佩戴耳塞、耳罩,进行双重保护。

四、复查

《规范》要求:初测纯音听力结果双耳高频平均听阈≥40 dB者应复查。

实例9:某男,53岁,噪声作业工龄30年,体检时听力结果经年龄、性别修正后,双耳高频平均听阈为55 dB,根据《规范》要求,需复查纯音听阈测试。实例9复查结果,经年龄、性别修正后双耳高频平均听阈为52 dB,双耳语频听力损失为传导性听力损失。《规范》中对于双耳高频平均听阈≥40 dB者复查后没有明确规定处理意见。对于实例9,综合考虑复查结果、年龄、噪声作业史、工作场所中噪声检测结果等,充分尊重劳动者本人自主选择权,跟用人单位客观讲清事实后,兼顾用人单位意见,最后建议实例9调离噪声作业岗位。

综上所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规范》中部分内容未作明确规定,检查机构既要以人为本,保障劳动者就业权,也要遵照《规范》基本原则,及时发现目标疾病,二者兼顾。同时积极跟用人单位沟通,讲清利弊,以期提高检查机构和用人单位双方的认识。

参考文献
[1]
麦卫华郭永谊苏广校,.噪声作业工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分析[J].工业卫生与职业病,2014,40(5):395-396.
[2]
王建新高建华王荣莲.职业性噪声性聋发病工龄的调查分析[J].听力学及言语疾病杂志,2007,15(6):458-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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