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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职业安全卫生保障体系介绍及启示
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 2016,34(11) : 865-866. DOI: 10.3760/cma.j.issn.1001-9391.2016.11.024
引用本文: 白, 谢丽庄. 日本职业安全卫生保障体系介绍及启示 [J] . 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2016,34 (11): 865-866. DOI: 10.3760/cma.j.issn.1001-9391.2016.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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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日两国政府通过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实施的"加强职业卫生能力建设"项目在江苏省苏州市(为示范区)实施。我们作为江苏省疾控中心代表,先后短期赴日研修、数次参加项目的研讨及培训,较为系统地学习了解日本职业安全卫生保障体系,日本一些成功做法值得借鉴。为使相关专业人员了解日本职业安全卫生保障体系的内容,介绍如下。

一、日本职业病发病情况

日本职业病定义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所引起受伤、疾病或者死亡,即与工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的疾病或伤害,包括心理疾患、过劳死等。

上世纪50~60年代日本因快速工业化,职业病患者明显上升。1965年全国职业病患者突破30 000人;1975年之后急速下降,至上世纪90年代,跌破10 000人,并持续保持较低水平,2004年为7 609人[1],2006年为1 472人[2]。1970年之后的40年,日本职业病减少到之前的1/3,因劳灾死亡人数减少到之前的1/4。

二、日本职业安全卫生保障
1.法律体系: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包括职业卫生安全和劳动保障两个方面。职业卫生安全方面有《劳动基准法》、《劳动安全卫生法》、《作业环境测定法》以及《尘肺法》等;劳动保障方面有《劳动基准法》、《劳动者事故赔偿保险法》、《就业保障法》及《工会法》等。法律配套有相应的施行令和施行规则,如《劳动安全卫生法施行令》、《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则》等。针对特殊危害还制定特定规则,如《有机溶剂中毒预防规则》、《铅中毒预防规则》、《特定化学物质危害防止规则》、《高压作业安全卫生规则》、《电离放射线危害防止规则》、《粉尘危害防止规则》、《石棉危害防止规则》等。法律(政令)-规章(规则)-基准(技术指南)等,形成了一整套法律体系。

2.监管与服务:

厚生劳动省是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中央政府机构,下设包括劳动基准局、安全卫生部在内的11个局和8个部,47个都道府县设有地方劳动局、343个县设有劳动基准监督署[3]。厚生劳动省-地方劳动局-县劳动基准监督署形成了垂直管理体系(管理与现场监管分开设置),安全卫生监管由地方劳动局负责。厚生劳动省有3个直属研究机构,即国立劳动安全研究所、国立劳动卫生研究所、国立健康和营养研究所,为行政决策提供技术支持[3]

对企业的监管是按照作业场所的等级进行,第1级为企业保持现有的职业卫生管理。第2级对企业内设备、设施以及作业方法进行检查,提出作业环境改善措施。第3级对企业内设备、设施以及作业方法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制定作业环境改善措施。劳动基准监督官在监察时,需要确认企业有无实施作业环境检测,如属于第3级则要求企业采取整改措施。企业必须迅速整改到位并将整改后情况向劳动基准监督官报告。对整改迟缓且性质恶劣的,将依法进行处罚[1]

职业卫生服务主要由厚生劳动省管辖的劳动者健康福祉机构及其下属34个劳灾病院和附设8个健诊中心,以及各地区职业健康促进中心(OHPC)和职业卫生中心(ROC)承担,全日本有347个ROC。OHPC配有职业卫生专科医师、保健师、卫生工程专家、法律专家等。协助执行的有职业安全卫生协会(JISHA)、劳动安全卫生综合研究所、中央劳动灾害防止协会、劳动灾害防止团体、安全卫生相关团体等。另外,还有社会劳动卫生服务机构,包括作业场所环境测定机构、健康检查机构、职业保健促进中心、地方性职业保健促进中心和劳动安全卫生咨询会等。

3.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对企业实行多项对策安全卫生管理,(1)产业医师制度:50人以上企业需配备精通劳动卫生的产业医师,保障企业的自我安全卫生管理。不足50人的企业,则由ROC提供职业健康咨询服务。(2)劳动卫生管理体制:企业须设置卫生委员会,设有安全卫生总管理员、卫生管理者和产业医师。(3)三大基本管理:即作业环境管理(作业环境检测、评估及改善)、劳动作业管理(作业时间合理化、改善作业方法、使用防护用具)、健康管理(健康检查、事后措施、保健指导);(4)劳动卫生教育制度:劳动者在雇用时、作业变更时,接触危害作业时,接受职业安全与卫生教育;(5)风险评估/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系统:对存在危险性、有害性等进行调查评估及其防范措施,以实施对策为目的、持续有组织的卫生管理等。

全面实行工作场所全面健康促进计划(total health promotion plan,THP),保持并促进劳动者身心健康,鼓励劳动者从年轻开始,持续进行有计划的健康管理。THP流程是:健康测定(生活调查、问诊、医学检查),健康指导(运动保健营养指导、心理咨询),实践活动以及改善生活习惯。

4.职业病诊断与保障:

日本将职业病划分为灾害性疾病与职业性疾病,灾害性疾病指由于突发或发生的时间与场所均极明确的灾害,导致工人发病或疾病恶化者。职业性疾病系经长期累积过多有害因素所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名单在劳动基准法施行规则及大臣告示中予以规定并公布,厚生劳动省针对各类职业病均制定了详细的职业病认定标准。日本任何一个执业医师或牙科执业医师均可以通过诊疗、职业健康检查等途径诊断职业病(疑似),上报辖区主管劳动基准局监督署安全委员会,定期组织专职职业卫生医师(2~3人)、雇主、工人代表,对疑似职业病进行审议确认。尘肺病患者则由厚生劳动省所属都道府尘肺病审查委员会确认。(1)职业伤害事故与职业病通报制度:工人因公伤请假超过4 d或死亡时,企业必须及时报告劳动基准监督署;3 d以内的工伤请假事故,每季度报告1次。职业伤害事故与职业病通报全国联网,授权劳动基准署及劳动部及时查询,以方便支付职业病赔偿金。职业病疗养费根据劳动者诊治需求,由医院向劳动基准监督署进行申请;停工补偿由劳动者向劳动基准监督署申请。(2)日本工伤保险制度:对不同职业劳动者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如受雇劳动者依据《劳工灾害补偿保险法》、船员依据《船员保险法》、国家公务员依据《国家公务员灾害补偿法》[2]。劳灾保险费主要由企业雇负担,国家给予适当补助,保险费率由厚生劳动省根据不同行业发生职业灾害及交通事故(上、下班途中)比率,确定《劳灾保险费率表》(约3年调整一次)。劳灾保险费原则上与就业保险(雇佣保险)合并征收。为督促鼓励企业加强劳灾控制,根据企业年度应缴总额与保险支付总额比例调整下一年度保险费率,即劳灾得到有效控制的,可下调保险费率,并提供特别奖励;反之,上调保险费率。

三、启示

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与发展时期,职业病危害问题会在较长时间内影响职业人群的健康。防治职业病既要学习其他国家的成功做法,更要结合我国实际,不断研究探索。

1.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体制: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已趋于完善,如何有效的监督管理,是控制职业危害的关键所在。政府制定宏观方针,针对不同阶段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管理。监督部门严肃执法,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重视健康、重视生命,逐步实现违法行为"不能做、不敢做、不想做"的社会氛围。

2.强化企业职业卫生职能:

加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大型企业应设置职业卫生专业机构和医师,发挥自身职业安全卫生服务主体作用,为本企业发展提供职业安全卫生保障;中小企业应制定本企业的职业卫生服务规范和要求,委托社会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提供规范服务。积极推动职业健康促进,提高劳动者职业安全意识和职业卫生素质。

3.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费不仅仅为了职业病的救治,更需要发挥保险经济杠杆作用,推动用人单位重视职业病危害防护,只要出现职业健康危害,保险金额就增加,变"要我预防"为"我要预防" 。当前,我国存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小,支付金额有限以及社会保障体制不完善等问题,需要规范管理、合理使用工伤保险费用。

(本文参考了JICA项目林雅彦、木村清延、青柳干治、森永谦二、岸本卓已、田口晶子、永井贵博等老师的授课内容和PPT讲义,志谢!)

参考文献
[1]
恒川谦司刘宝龙高建明.日本职业卫生管理及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84(1):116-119.
[2]
中外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断鉴定[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287-110.
[3]
邱曼.日本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现状[J].现代职业安全2008,(6):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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