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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病事故应急管理和法制体系现状研究及对策建议
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 2022,40(6) : 462-465. DOI: 10.3760/cma.j.cn121094-20210203-00084
摘要

我国在应对职业病事故的应急管理和法制体系方面不断发展,但仍需加强。本文通过归纳分析国内外职业病事故应急管理和法制体系建设情况,提出我国在职业病事故治理方面存在相关内涵外延需进一步清晰界定、法规政策有待完善、应急管理机制体制需建立健全等问题,需要开展职业病事故科学界定、分类和管理等相关研究。

引用本文: 陈娜, 李静芸, 贾乐乐, 等.  我国职业病事故应急管理和法制体系现状研究及对策建议 [J] . 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 2022, 40(6) : 462-465. DOI: 10.3760/cma.j.cn121094-20210203-0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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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工作是我国7.75亿人口劳动者的健康保障[1]。职业病事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职业危害因素,而患上职业病的事故[2]。职业病事故严重损害了我国劳动力资源、影响经济社会健康与可持续发展[3,4,5,6,7],也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和带来不良国际影响[8,9]。加强职业病事故的应急管理和法制体系建设,对于推动职业病事故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是我国劳动力资源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一、我国职业病事故管理法制建设

我国在应对职业病事故的应急管理和法制体系建设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0]对卫生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工会、劳动者等主体在预防和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职责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1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12]等条例分别对职业中毒事故的预防、辐射事故的预防和应急管理提出具体要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3]则将职业中毒列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要类别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3]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在部门规章层面,针对职业病事故,卫生部在2001年、2002年分别颁布了《放射性事故管理规定》[14]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15]

二、国际组织及部分工业发达国家的职业病事故管理与法制保障
1.国际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2005年发布的《国际卫生条例》[16]中,提出"公共卫生危害"指具有损及人群健康可能性的事件,特别是可在国际上传播或构成严重和直接危险的事件,并设立了突发事件委员会,职业病危害事件是其中重要内容。为有效应对职业安全、职业病事故,国际劳工组织制定有相关文件或在相关文件中提出了事故的管理、救援等要求[17]。1994年11月,国际劳工组织第26次会议批准《职业事故和职业病记录与通报实用规程》,规定职业病、职业事故记录、报告的内容、程序等要求,其中包括急性中毒、窒息和(放射性)辐射效应等16个职业事故类型[18]。2001年发布的《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体系指南》就事故的应急救援程序及响应措施给出建议[19]。2018年,国际劳工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共同编制的《公共卫生应急救援中职业安全和健康》就疾病暴发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中所面临主要职业安全健康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和指导[20]

2.美国:

美国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起步较早和成效较为突出的工业发达国家,美国已建成包括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在内的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和综合性的应急管理网络,将事故具体管理纳入职业安全和健康领域,并在法律层面具体规定[21,22,23,24,25]。1970年美国颁布《职业安全健康法》,在该法第13节明确了处理紧急危险的程序[26];《联邦矿山安全健康法(1977)》要求井工矿应具备救护能力[27]。1986年美国颁布的《应急计划和公民知情法》正式将化学危险物质事故应急计划纳入国家响应系统中,并建立了统一地方和联邦级别应急准备活动的基本框架[28]。2018年美国劳工部制定了2018至2022财年战略计划,提出防止采矿造成的死亡、疾病和伤害,确保美国矿工的安全和健康工作条件,其工作场所发生的工伤和职业病事故等都得到有效控制。

3.其他:

日本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纳入整个国家的危机管理体系中,基本建设形成了全政府模式的危机管理体制和广域政府危机管理合作体系[29,30];在职业病事故的具体应急管理上,与职业安全事故一起作为劳动灾害进行管理,并在法律层面予以界定和明确了相关管理要求。英国在风险管理体系中将职业健康安全作为重点,于2013年和2015年颁布《伤害、疾病和危险事件报告条例》《重大事故危害控制条例》,对职业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进行程序预防和风险控制[31]

三、我国职业病事故应急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科学有效、依法依规做好职业病事故的治理,依然是我国职业健康治理工作的薄弱环节,在法制保障体系建设层面问题尤其突出[32],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提升目标的重要内容。

1.职业病事故治理的法规政策仍须完善:

由于机构改革职责调整,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职责在2003年调整到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现应急管理部),放射性核素和射线装置安全管理的牵头部门调整至原环境保护总局(现生态环境部),期间《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废止[15,33],安全生产部门未出台相应规定,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应急报告和调查处理纳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34],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统一管理。

2.职业病事故的内涵外延需进一步清晰界定;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繁多,法定职业病多达10大类132种。其中,短期大量接触或异常接触某种危害因素,可能导致的急性职业性损伤也有较多类型。在目前的政府职能架构下,与当前行政体制适应、与上位法配套的职业病事故防控和应急管理的规章尚未出台,其内涵外延缺乏权威阐释,管理内容和边界模糊,直接影响到相应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立、防控体系科学构建及相关部门依法履职。此外学者呼吁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因职业活动造成的感染纳入法定职业病范畴[35],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工伤认定政策[36],明确医务人员因履职而感染新冠肺炎的认定为工伤。职业健康治理工作既面临将疫情防控工作中医务人员罹患的传染性疾病纳入职业病目录的问题,也面临着医务人员罹患职业活动相关、传染性较强、危害后果较重的急性健康损害是否纳入职业病事故管理等问题,这也是其内涵外延需要明确的重大管理问题。

3.职业病事故治理的若干机制亟须进一步建立健全:

20世纪90年代,职业病事故呈现出以下几个突出特点:涉及职业人群以农民工、流动人口为主;类型以速发型矽肺病、急性有机溶剂中毒为主;原因以防护不到位,劳动条件恶劣以及职业健康损害后诊断救治纠纷为主[8,9,32]。职业病事故相关有害物质的多样性、后果影响的严重性及社会影响的广泛性,其预防、过程控制、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和善后涉及多个部门,需进一步明晰和确立多部门事故的预防、监测、响应、处置等不同阶段的分工协作、联动协同的体制、机制,并以法规、规范性文件等适当形式明确和做好相关预案,以确保职业病事故防控依法依规以及应急处置衔接一致与协同高效开展。在放射性疾病应急管理上,核应急的法规和应急体系都已经比较健全[12],但核应急外的应急管理上,虽然环保、卫生、公安有相对明确的职责分工,但如何协同高效、衔接一致都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分工;在职业中毒应急管理上,进一步明确卫生健康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角色和定位;在职业性传染病应急管理上,职业性炭疽、布鲁氏菌病属于乙类传染病,除了疫情报告、疫情发生后紧急处置联动外,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衔接,职业性传染病防治融入疫情防控体系,实现相应事故的早期监测、预警并进一步完善联动协调机制尤为重要,是完善职业性传染病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健全职业病事故防控体制机制建设亟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四、展望

我国当前职业病事故应急管理和法制体系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在对职业病事故发生情况及相关领域应急管理现状、经验开展全面调研的基础上,基于我国职业病防治、突发事件应对、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国就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等的有关要求,系统开展职业病事故内涵外延、法理基础和管理边界等的研究,提出科学界定、分类和管理职业病事故的建议。此外,基于职业病防治和应急管理的理论实践,立足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体系建设架构及国家层面建设完善的方向等,系统开展职业病事故应急管理体制机制研究,提出完善应急管理事前预防、事中监测和预警、事后应急处置等的体制机制建议,以及加强相关支撑保障体系建设的方案等也十分必要。

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

所有作者均声明不存在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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