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上海市已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胸心外科医务人员临床工作中面临着潜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可能。同时,作为体外膜肺氧合(extracorporeal membrane oxygenation,ECMO)技术的主要实施者,心血管外科和体外循环医师还承担着危重COVID-19患者的一线救治任务。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有效降低胸心外科临床诊疗工作中的感染和传播风险,提高危重患者ECMO救治成功率,根据国家防疫工作相关要求,结合医疗机构的可操作性,上海市胸心外科临床质量控制中心联合上海市院内感染质量控制中心特制订以下临床工作专家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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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出现后,由于该疾病传染性强,我国其他地区及境外也相继出现此类病例。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正式发布2020年第1号文件,将COVID-19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24日上海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截至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
胸心外科医务人员临床诊疗工作中面临着潜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可能。同时,作为体外膜肺氧合(extracorporeal membrane oxygenation,ECMO)技术的主要实施者,心血管外科和体外循环医师还承担着危重COVID-19患者的一线救治任务。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有效降低胸心外科临床工作中的感染和传播风险,提高危重患者ECMO救治成功率,根据国家防疫工作相关要求,结合医疗机构的可操作性,本中心特制订以下临床工作专家共识。
胸心外科门急诊接诊处须配备非接触式体温计,测量就诊患者和家属的体温。对于发热(≥37.5℃)的患者建议至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进入门急诊工作区域的所有人员须佩戴医用外科级别(或更高级别)口罩(不建议佩戴带有呼吸阀的口罩)。
各类分诊、接诊医务人员须认真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详细询问患者是否来自武汉市及周边等重点地区、有无接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有无发热和呼吸道症状,并在病史中做好记录,根据情况安排就诊流程。对于近期(14天内)有旅行史的患者对其所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间和班次做好记录。尽量减少陪同家属的数量,必须陪同的要求实名制,询问家属流行病学接触史、感染史等,根据情况安排陪同。同一诊室同时只能接诊1名患者,避免诊室内患者和家属聚集。
对于新发现的COVID-19疑似或确诊病例,但非胸心外科急危症患者,应按国家卫健委颁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隔离、报告、检测和转运[1]。
对于COVID-19疑似或确诊病例,且合并危及生命需要立即处理的胸心外科急危症,应立即就地单间隔离,同时向医疗机构防疫管理部门报告。医疗机构应立刻组织胸心外科专家和感染科、呼吸科等相关科室专家会诊,迅速制订妥善的治疗方案。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应急预案。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做好医疗器械、污染物品、物体表面、地面等的清洁与消毒;按照《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空气消毒。在诊疗COVID-19患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管理[2,3]。
所有医务人员均应每日自测体温,有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者应按所在医疗机构规定及时干预处理。有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的医务人员在完成医学评估前不应继续坚持工作。
普通门诊医务人员和前台分诊人员应规范穿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急诊医务人员应规范穿戴符合N95(KN95)或以上标准的防护口罩[4]、护目镜、工作帽、隔离衣、乳胶手套。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急救和从事气溶胶暴露高风险操作包括:采集呼吸道标本、气管插管、支气管镜检查、气管切开、无创通气、心肺复苏、手动机械通气时须佩戴N95(KN95)或FFP2(或以上等级)的口罩,并加戴护目镜或防护面屏、防渗隔离衣、乳胶手套[4,5]。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关于COVID-19感染预防和控制要求,禁止重复消毒或使用一次性医用口罩[6]。
病房采用封闭式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出入病房人员登记及检查,配备非接触式体温计测量出入病房人员体温。病房内所有人员须佩戴医用外科口罩[4]。每位患者允许1名陪护家属,并实名制登记。对患者及陪护家属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情况安排是否允许进入病房。
根据上级卫生健康委的统一安排和医疗机构实际情况调整择期和限期手术患者的收治节奏,确保COVID-19防控期间医疗安全。住院患者每日监测体温并记录,对于发热(≥37.5℃)伴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须行胸部CT检查,并请相关科室会诊,同时应安排独立病房,避免与普通患者交叉感染。如会诊专家认为不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按医疗机构规定启动COVID-19诊疗流程。
有手术指征患者,术前应特别注意流行病学史、外周血白细胞和淋巴细胞计数、C反应蛋白、血沉等指标,均应行胸部CT检查。
文献报道,淋巴细胞计数减少、C反应蛋白升高、乳酸脱氢酶(lactate dehydrogenase,LDH)升高、D-二聚体升高是COVID-19患者常见的实验室检查异常。除此之外,患者还可能伴随其他器官损伤(包括:心肌、肝、肾等)造成相应的实验室检查异常[7,8]。掌握以上特点将有助于对患者进行鉴别诊断。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实验室检查为非特异性检查,且其异常程度与疾病的程度及器官损害程度存在相关性,在疾病的早期这些变化可能并不明显[7,8]。
文献报道,COVID-19患者在起病1周左右均出现了典型的胸部CT异常表现[7,8,9]。文献报道,确诊患者中76%胸部CT可见双肺改变,86%患者出现肺部磨玻璃样改变伴或不伴有实变[10]。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六版)》中总结了该疾病的胸部影像学典型表现为:早期呈现多发小斑片阴影及间质改变,以肺外带明显。进而发展为双肺多发磨玻璃影、浸润影,严重者可出现肺实变,胸腔积液少见[1]。掌握以上特点有助于胸心外科医师进行COVID-19和心源性呼吸困难之间的鉴别诊断。
需要强调的是疫情期间对于包括肺部磨玻璃改变(ground glass opacity, GGO)在内的肺部小结节更应强调严格把控手术指征。部分COVID-19患者,肺部CT早期可表现为孤立性类圆形磨玻璃样病灶。因此,对于此类影像学改变须结合临床仔细鉴别诊断,并更加谨慎地按小结节随访指南中所要求的给予必要的随访。这既避免了过度治疗,更重要的是最大程度避免了错误地对COVID-19患者实施手术。
对于COVID-19疑似或确诊病例,但非胸心外科急危症患者,应按国家卫生健康委颁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隔离、报告、检测和转运[1]。
疑似COVID-19患者,且合并危及生命需要立即处理的胸心外科急危症患者,应立即隔离,同时向医疗机构防疫管理部门报告。医疗机构应立刻组织胸心外科专家和感染科、呼吸科等相关科室专家会诊,迅速制订妥善的治疗方案。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应急预案。如需急诊手术,原则上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在有效防护隔离的基础上进行手术,无条件的医疗机构应转运至具备有效防护隔离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旦确诊COVID-19,原则上应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关于COVID-19确诊患者急诊手术过程中的院内感染防控流程可参考上海市院内感染质控中心发布的《疫情防控期间上海市院内感染质控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第一版)》[3]。
术前准备应在单人隔离病房进行,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医务人员穿脱防护用品的流程》等有关规定。术前检查尽量在床边完成,若检查必须离开隔离病房,须按照医疗机构规定的流程采取相应防护措施[11,12]。
手术应在专用负压手术间内进行,患者须由做好充分防护的医务人员陪同,经专用通道(专用电梯)进入手术间,手术间压力-5 Pa以下状态方可实施手术。精简手术参与人数,杜绝手术参观。
手术参与人员在术前应严格进行个人消毒和三级防护,包括穿戴一次性工作帽、洗手衣、一次性鞋套(建议使用长款)、一体式防护服、一次性手术衣、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屏、双层乳胶手套等。手术间内、外各配备1名巡回护士,室内人员在手术中不得离开手术间,室外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手术间,特殊情况下室外人员在手术间外穿好防护用具后方能进入手术间。手术间内备齐手术用品和药品,所有物品只进不出,尽量减少开门次数。术中操作应轻柔、规范,防止患者血液、体液飞溅,造成污染。术中尽量使用一次性铺巾及布类用品,术后就地用双层医疗废物袋扎紧密封,外贴COVID-19标识,单独放置,由专人及时回收处理。
手术后患者应转入ICU或发热门诊专用单人隔离病房,联合重症医学科、感染科、呼吸内科等相关科室,完善围术期监测和治疗,并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决定后期是否解除隔离。
术后手术间及设备处理[3]:(1)关闭层流和送风,使用过氧乙酸/过氧化氢喷雾消毒器或双模式过氧化氢机器人消毒机密闭消毒1~2 h,手术间至少关闭2 h以上,开启层流与通风。(2)物表消毒:地面使用2 000~5 000 mg/L含氯制剂,保持30 min后清水拖地;器械台、操作台、设备等表面使用1 000~2 000 mg/L含氯制剂,保持10~30 min后再清水擦拭;患者血液、体液等污染的物表,直接使用2 000~5 000 mg/L含氯制剂处理。(3)转运床处理:床垫拆卸竖起,放置在手术间内接受过氧乙酸/过氧化氢喷雾消毒器或过氧化氢机器人消毒机喷雾消毒处理,转运床物表按照手术间物表处理方法实施。(4)通知层流工程技术人员,及时更换负压手术间高效过滤器。(5)手术间消毒处理完毕需与院感科联系进行物表和空气采样检测,结果合格方能再次使用。
参与COVID-19疑似或确诊患者手术的医务人员应每日密切监测体温、呼吸道症状等情况,并使用专用表格填写上报医疗机构防疫管理部门,观察期间如出现异常,应及时就医治疗。
1.胸部外伤
(1)心脏锐器伤
(2)胸部外伤合并心包压塞和/或进行性血胸
(3)多根多处肋骨骨折,经保守治疗无效
(4)胸腹联合伤
(5)膈肌外伤破裂、创伤性膈疝
2.食管、气管、支气管异物、损伤、大出血,经内镜和保守治疗无效
3.自发性血气胸,经保守治疗无效
4.伴有严重呼吸窘迫的气道狭窄性病变、先天性肺动脉吊带或血管环病变、先天性肺囊性病变、膈肌病变等
5.伴有严重缺血缺氧和/或循环衰竭的危重先天性心脏病,经保守治疗无效
6.Stanford A型急性主动脉夹层和破裂风险高的Stanford B型急性主动脉夹层
7.感染或心衰难以控制的感染性心内膜炎,或赘生物有脱落风险
8.伴有严重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危重心脏瓣膜病,经保守治疗无效
9.左主干或相当于左主干狭窄大于90%的不稳定型心绞痛,经保守治疗无效
10.伴有严重血流动力学不稳定或反复栓塞的心内占位
11.危及生命的心血管置入物异位
12.胸心外科手术、介入治疗、内镜治疗等出现危及生命的并发症,经保守治疗无效
13.危重COVID-19患者行ECMO技术支持
14.其他导致呼吸循环不稳定、危及生命且需要手术干预的胸心外科疾病
呼吸困难和低氧血症是COVID-19患者的常见临床表现。部分患者短期内发展为重型或危重型,可出现严重呼吸窘迫和难以纠正的低氧血症[1,7,8,13]。ECMO是治疗COVID-19并发严重低氧血症的重要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COVID-19亦存在诸多肺外表现,其中包括心血管相关并发症。文献报道,COVID-19患者中部分会出现心肌损伤标志物的增高,如13%~33%的患者出现肌酸激酶(creatine kinase,CK)增高、73%~76%的患者出现LDH增高,12%的患者出现肌钙蛋白I的增高[8,13],其中在ICU内的重型和危重型患者增高的幅度更加明显[7,8]。这表明在部分患者中该病毒感染可以引起明确的心肌损伤,文献报道其发生率为7.2%~12.0%[7,8]。一些尚未发表的资料还提示部分患者存在并发心肌炎。另一方面,根据早期的病例研究,约40%的住院确诊病例存在心脑血管疾病史[13]。现有的知识表明,SARS和MERS均和急性心肌炎、急性心肌梗塞以及突发的心功能衰竭存在关联,因此有理由怀疑新型冠状病毒可能同样会对心肌造成损害,其机制仍有待进一步研究。
新型冠状病毒对呼吸和循环系统的重要影响要求胸心外科医师须做好应用ECMO技术救治危重患者的准备。在早期的临床病例报道中,临床确诊病例中3%的患者接受了ECMO治疗[13]。
鉴于COVID-19的潜在可逆性,结合当前针对此类危重患者有限ECMO救治经验和国内、外最新ARDS诊疗方案,建议在应用传统标准治疗手段[肺保护性通气Vt 6 ml/kg,平台压<30 cmH2O(1 cmH2O=0.098 kPa),PEEP≥10 cmH2O],联合肺复张、俯卧位通气、肌松剂等手段无明显改善,患者仍表现为:(1)PaO2/FiO2<100 mmHg(1 mmHg=0.133 kPa),或肺泡-动脉氧分压差[P(A-a)O2]>600 mmHg;(2)通气频率>35次/min时pH<7.2,且平台压>30 cmH2O;(3)年龄<75岁,甚至经上述处理仍进行性加重时,如应立即决策应用ECMO。也可临床根据氧合指数进展速度满足下面条件之一即可考虑ECMO:(1)PaO2/FiO2<50 mmHg超过1 h;(2)PaO2/FiO2<80 mmHg超过2 h;(3)动脉血pH<7.25并伴有PaCO2>60 mmHg超过6 h。此类患者即使在有效ECMO支持状态仍可能出现顽固性高热等高氧耗状态,且肺病理感受器激动明显,结合可能的清醒状态咳嗽等造成感控压力,不建议轻易尝试拔除气管插管的清醒ECMO。
另外,对于儿科患者当机械通气、血液净化及其他手段治疗均无效,循环和呼吸衰竭无法改善时也可考虑ECMO治疗,具体指征文献中已有报道[14]。
COVID-19的疾病过程中可能出现心血管并发症并导致心源性休克,这些并发症包括: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急性心衰、心肌炎、难以纠正的室性心律失常。如经保守治疗,循环功能无法改善,或需大剂量血管活性药物维持血压,或高乳酸血症持续进展则可考虑ECMO支持[15]。
经股静脉引出、颈内静脉灌注是目前危重COVID-19患者最可靠的血流径路。经颈内静脉灌注管尖端应定位于上腔静脉与右心房交界处,经股静脉引流管尖端应定位于进入右心房约1 cm处,以预防危重患者普遍存在的胃肠功能紊乱致腹内压增高对静脉引流的负面影响。对于较小体质量或存在血管解剖畸形等因素的患者也可选择经上腔静脉引出、下腔静脉灌注的血流径路。建议在超声或X线透视下调整静脉引流管的位置,以免造成无效循环[16]。
如患者已出现严重低氧与循环衰竭,可考虑实施经股静脉引出、股动脉灌注的血流径路。一旦选择V-A ECMO模式建议采用左、右手经皮氧饱和度差异监测或近红外脑氧饱和度监测等多种手段密切监测上半身氧合情况,必要时可改为V-A-V"杂交"模式,或改经腋动脉灌注。
目前危重COVID-19患者的ECMO撤机经验仍十分有限,由于此类患者普遍出现严重肺间质病变导致肺弥散功能障碍,且恢复速度较慢,影像学和血气指标改善与患者呼吸功能储备的恢复程度似乎并不完全平行,因此撤机过程中对患者呼吸功能的评估应持高度谨慎态度。目前建议ECMO撤机应在患者病情明显恢复,连续2日无高热、躁动后进行。可在彻底断开V-V ECMO通气,维持安全ECMO流量的前提下,患者在较低氧浓度(<50%)和较低呼吸机参数条件下经24~48 h适应仍可耐受,可考虑ECMO撤机。
(1)危重COVID-19患者ECMO建立应该及时,尽量在短时间内纠正因缺氧导致的血流动力学不稳定,心、脑、肝、肾等重要脏器损伤可能因此得到缓解。
(2)所有操作人员均应严格进行个人消毒和三级防护。
(3)建议采用超声定位或超声引导下穿刺插管,以增加操作成功率。
(4)因危重COVID-19患者普遍存在高氧耗状态,建议ECMO全程保持患者血红蛋白含量≥110 g/L。
(5)建议使用连续动静脉氧饱和度监测仪监测ECMO膜肺前血氧饱和度、膜肺后血氧饱和度、指端经皮血氧饱和度,以作为膜肺前血气、膜肺后血气、外周动脉血气定时监测的替代或补充。
(6)ECMO流量充分稳定,患者血红蛋白含量较高,计算氧供/氧耗比真实值>3,可判断患者处于氧供/氧耗平衡状态,此时即使外周动脉血氧分压与氧饱和度偏低也并不意味着组织缺氧。
(7)无出血表现时,应静脉持续普通肝素抗凝以维持ACT 180~200 s或APTT 50~80 s。
(8)目前对于危重COVID-19患者不建议轻易尝试拔除气管插管的清醒ECMO支持。
执笔人:魏来 李欣 刘欢 谭黎杰 葛棣 高晓东 王春生
专家组成员(按姓氏拼音排序):
陈海泉(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高晓东(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葛棣(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胡必杰(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胡克俭(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贾兵(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 姜格宁(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 孔烨(上海市胸科医院) 李欣(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刘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刘中民(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 梅举(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 谭黎杰(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王春生(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王群(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魏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徐志飞(海军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 徐志伟(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 徐志云(海军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 薛松(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 袁忠祥(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赵珩(上海市胸科医院) 赵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张海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 张儒舫(上海市儿童医院) 郑景浩(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 朱德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
所有作者均声明不存在利益冲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