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与法律
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护理记录书写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国实用护理杂志, 2006,22(06) : 72-73. DOI: 10.3760/cma.j.issn.1672-7088.2006.06.042
摘要

护理记录是护理人员对患者的病情观察和实施护理措施的原始文字记载[1].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后简称<条例>)明确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病志、体温单、医嘱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理资料.可见完整的病历资料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应,而护理记录则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护理记录书写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2]。

引用本文: 李颖丽. 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护理记录书写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J] . 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06,22( 06 ): 72-73. DOI: 10.3760/cma.j.issn.1672-7088.2006.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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